自2010年底中东变局以来,随着中东地区传统政治结构和政治生态发生剧变,①寻求某种能够整合并表达多元宗教、族裔、社会群体利益的政治体制或制度安排,已成为中东多族群国家所面临的最迫切政治挑战之一,这一点对于尚在寻求危机解决方案的叙利亚、也门等国而言尤其如此。在这一背景下,作为中东政治文化多元性最典型案例的黎巴嫩及其制度设计也再次进入了研究者的视野。 黎巴嫩是中东地区教派、族裔构成最为复杂的多族群国家之一。当前得到黎巴嫩政府官方承认的教派或族裔群体共18个,但就人口规模、政治影响、历史作用而言,基督教马龙派、伊斯兰教逊尼派、什叶派,以及德鲁兹派构成了黎巴嫩国内最重要的四大政治力量,这四大教派间的互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黎巴嫩国家形成及政治制度建构的进程。现代黎巴嫩的政治体制通常被称为“教派体制”或“教派分权体制”,而在政体理论、民主政体类型学中,黎巴嫩则被政治科学家公认为“协和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的典型案例。根据美国政治学家阿伦·利普哈特(Arend Lijphart)的定义,协和式民主政体有四大特征:各社群精英组成的大联盟政府;相互否决原则;在政治代表、公职任命和公共财政配置方面的比例制原则;各社群在内部事务方面享有高度自治。②那么,在黎巴嫩协和式教派政体框架内,各主要社会集团是否都实现了有效的政治参与?其中少数族群的利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体现?这一制度设计的运行情况和稳定性又如何?是否可以作为周边国家在政治改革甚至危机解决中借鉴、效仿的模板?鉴于德鲁兹派在近现代黎巴嫩政治进程中的重要角色和独特地位,本文将聚焦于独立后德鲁兹精英政治参与的表现及其历史变迁,进而考察协和式制度设计对精英政治参与及政体稳定性的影响,以期回应当前中东多族群国家所面临的危机解决、制度设计与政治稳定等现实与理论关切。 德鲁兹派与黎巴嫩教派分权政治体制的确立 黎巴嫩现代国家及其教派分权体制的形成,是黎巴嫩独特的社会文化生态、各教派政治精英政治利益、文化认同相互碰撞以及欧洲殖民势力在该地区长期争夺、博弈的综合产物。在这一复杂的发展演化进程中,德鲁兹派一直是一支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德鲁兹派由什叶派伊斯玛仪支派裂变而来,其渊源可追溯至11世纪初期一个以神化法特梅王朝哈里发哈基木·比·艾姆里拉(996-1021年在位)为核心信条的膜拜团体。至奥斯曼帝国时期,德鲁兹派已定型为一个基于山区定居农业村落中氏族亲缘纽带、具有世俗-宗教双重权威结构、带有强烈异端色彩的信仰-血缘群体。当前,中东地区德鲁兹派人口总数约96万,分布于叙利亚、黎巴嫩、以色列、约旦等四国。黎巴嫩德鲁兹派人口总数约35万,占黎巴嫩总人口的5.6%,③主要分布于黎巴嫩山省的马腾、巴耳卜达、阿莱、舒夫,纳拜提耶省的麦尔季欧云-哈斯拜亚、贝卡省的拉什亚等6个次级行政区以及贝鲁特市。尽管人口规模有限,但是德鲁兹派在黎巴嫩政治发展进程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麦耳尼家族统治时期(1516-1697年),德鲁兹封建领主集团一直是黎巴嫩山地区主导性的政治、军事力量。谢哈卜王朝(1697-1842年)中后期,基于一系列复杂的内外部因素,基督教马龙派在人口规模、经济实力、政治组织能力、外部资源等方面逐渐取得全面优势,德鲁兹封建领主阶层的政治主导权受到严重挑战,双方矛盾最终爆发为1841年、1845年和1860年3次德鲁兹教派与马龙派教派的冲突。奥斯曼政府和欧洲列强为协调两教派间的利益冲突,先后设计了1845年《沙基卜条例》框架以及1864年《组织条例》框架,黎巴嫩山地区的政治组织形态也先后经历了过渡时期的“两自治县”(1845-1860年)和国际共管下的“黎巴嫩山自治省”(1861-1915年)两个阶段。两自治县和自治省时期,黎巴嫩教派政治的3条核心原则——人口教派认同的政治化、行政司法职位分配的比例制原则、教派比例性的选举制度——已基本成型,德鲁兹派和马龙派在这一进程中扮演了核心角色。 法国委任统治时期(1920-1943年),黎巴嫩作为现代国家的雏形及其教派分权体制最终得以确立。一方面,法国委任统治政府在1926年宪法中将作为自治省政治遗产的政治教派主义原则与欧洲式的议会制宪政框架结合起来,奠定了现代黎巴嫩的协和式教派分权政体;另一方面,法国委任统治政府将穆斯林人口占多数的黎巴嫩沿海城市、贝卡谷地、阿米勒山等地区并入其新成立的“大黎巴嫩”,既划定了现代黎巴嫩的地理范围,也极大改变了这一新政体内的权力结构:至少自20世纪30年代起,逊尼派与马龙派精英围绕政治经济利益、对外关系、文化认同等方面的斗争,构成了“大黎巴嫩”政治生活的主线,德鲁兹精英政治影响力则遭到极大削弱。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战场局势的变化以及英、法殖民帝国在黎巴嫩的争夺,主导了黎巴嫩国内权力斗争的进程,最终塑造了战后黎巴嫩国内的权力分配格局及作为其制度保障的宪政框架——《民族宪章》。 1943年的《民族宪章》、独立后经修订的黎巴嫩《宪法》以及1950年《选举法》,共同构成了黎巴嫩协和式教派政体的最终形态。首先,在制度设计层面,《民族宪章》确立教派分权的政治体制,其中“共和国总统为马龙派,议长为什叶派,总理为逊尼派;基督教徒和穆斯林在议会议席的比例是6∶5”。④其次,修订后的黎巴嫩宪法继续保留了法国委任统治政府设计的总统制政体,同时维持了对各教派在宗教、文化领域的广泛自主权,具体由黎巴嫩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将各教派传统的司法、宗教机制加以系统化和制度化。最后,与教派分权的政体设计相对应,独立后的黎巴嫩政府自1950年《选举法》以来延续了自治省和委任统治时期教派比例代表制的选举机制。可见,精英集团的大联盟性质、政治代表的比例制原则、各区块在社群事务中的自主权等协和式政体的要素,在黎巴嫩教派政体中基本俱全。然而,正如后文将表明的,《民族宪章》版本的黎巴嫩教派分权体制绝非协和式民主的完美范本,这一制度设计的特性和缺陷也将成为我们理解黎巴嫩政治精英行为模式乃至政治稳定性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