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 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0398(2017)02-0075-0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政治社会一直经历着复杂的调整变革,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转型过程中不断地被重构。政治改革的民主趋向、利益主体的多元交织、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使社会治理的公共性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伴随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趋势和高等教育现代治理能力改革的深化,大学的公共价值和社会功能也日益凸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共同治理制度也越来越成为学界观照的实践话题。研究大学公共性的学术论文也不断增多,这些文献为大学的共同治理研究奠定了基础。 一、关于公共性的研究概述 公共性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顾名思义,它是指事物具有公共的性质或属性。20世纪初以来,以美籍哲学家阿伦特和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为代表的一些欧美哲学家、思想家对公共性问题进行了很多探索和研究。阿伦特崇尚古希腊城邦政治模型中公民自由平等互动的公共生活秩序,在她的“公共领域”理论分析中把人类活动的现实世界区分为私人领域、社会领域和公共领域[1]。哈贝马斯把公共领域称之为公共性,认为“公共性本身就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与私人领域是相对的”[2]。这里的公共领域并不是某种特定的公共场所,在某种程度上是指使公民能够参与共同的社群生活,形成符合某种公共利益的共识。日本学者小林直树将公共性的内容归纳为同一社会成员对社会有用的、共同的必要利益,开放给全体成员的共同消费及利用的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主要由公共的主体——国家、各级政府运作和管理[3]。而在弗雷德里克森看来:“政府是体现公共性的一个重要部门,但它只是体现公共性的部门之一。”[4]这说明,小林直树仅仅把国家和政府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观点是狭隘和不完整的。我国台湾学者江明修等认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指的就是公共性,它是共同体成员之间,针对其生活领域中的公共事务,进行公共讨论、公共学习和公共对话的成果[5]。大陆学者王保树、邱本等也对公共性的特征进行了概括和描述,认为公共性指的是“一种公有性而非私有性,一种共享性而非排他性,一种共同性而非差异性”[6]。 作为历史范畴,公共性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着不同性质的内涵,也必然会有不同的表现形态。不同理论流派的学者对公共性也有着各异的解释。国内学界关于公共性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首先见于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领域,这些学科对公共性的解释也有着不同的界定。张康之从公共行政哲学的角度,认为公共性是公共管理的根本性质,它决定着政府的目标和行政行为的取向,当代公共行政需要从维护公共利益、提高公共服务的品质、鼓励行政人员的创新意识和加强责任感来表现公共性[7]。杨海坤从行政法的视角对公共性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公共性是行政最基本的特征,民主性是现代公共性内涵深化和外延拓展的根本动力[8]。高鹏程则认为:公共性是以人们在实践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特定性质,它在经济、政治、社会和学术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体现。具体表现为基于对象的公共性、基于环境的公共性和基于结果的公共性3种基本模式[9]。王乐夫、陈干全则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分析了公共性和社会性的异同,认为公共性是公共管理的本质特征之一,并主要从公共管理、价值观、管理手段、管理对象和目标等的公共性4个方面论证,并提出公共事务、公共问题和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就是公共管理的公共性[10]。还有人指出:公共性越来越成为人们描述现代政府活动基本性质和行为归宿的一个重要分析工具,并把它作为行使公共权力和公共政策的基点[11]。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公共性这一概念,但很多人都认为,从马克思的思想理论体系中不难看出蕴含着丰富的公共性思想。近年来,国内学界是通过解读马克思的理论阐述马克思的公共性思想。在马克思主义的语境中,公共性就是和社会属性有着紧密联系的概念。而有研究者提出:人与社会的互动是马克思公共性存在的客观基础,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则是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核心要义[12]。 从以上关于公共性的解释中可以看出,尽管分析的角度和出发点各不相同,但似乎仍可以对内涵复杂的公共性作一个简要的概括:公共性是社会共同体组织的本质特征,它是集公益性、公开性、平等性、共享性等诸多涵义于一体的复合概念,公共性是公共治理的法理基础和内在要求。具体地说,在价值目标上,公共性体现为公共组织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公平性;在治理理念上,公共性体现为行为主体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活动的平等性;在治理权力上,它又体现为政府、组织和公民共同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公益性和共享性。 二、国内学界关于大学公共性的研究 相对而言,国内学界对大学公共性问题的研究所著不多。著名学者劳凯声较早从教育公益性的角度研究了教育的公共性,他指出: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教育改革,“使原有的社会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机制发生了变化,一种新的利益格局正在形成,并极大地冲击着传统的教育公益性理念。这导致人们在逐步认同这种利益结构的合理性的同时,开始对切身利益的得失越来越具有敏感性,并成为对社会现实满意程度的一个主要评价尺度。”[13]杨晓波对美国公立大学的公共性进行了研究,认为美国公立高等教育的公共性是通过政府的政策、制度或管理系统来实现、维持和发展的[14]。谢维和从大学的功能和价值角度探讨了大学的公共性,认为公共性是大学最重要的功能和价值,指出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和社会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大学正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和必要的干预,认为转型时期大学的公共性正面临新的挑战[15]。胡莉芳研究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大学公共性问题,提出了大学公共性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平等的教育机会、良好的教育质量、人才与知识的产出以及公共责任等4个方面[16]。她认为大学行政部门公共性的弱化及科层管理的异化致使行政力量过于强势,其本质是大学管理公共性的缺失。因而,我国现代大学治理的核心是要提升大学管理公共性[17]。余雅风从教育法制的角度研究了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公共性的法律保障机制问题,认为公共性作为现代教育最基本的特性,是学校制度形成的逻辑起点,提出了保障教育的公共性是各国教育法制的共同目标,必须以公共性作为教育立法的基本价值[18]。戚业国提出:随着大学从社会边缘走向社会中心,高等教育的公共性、公益性与私益性的矛盾进一步显现,现代大学因其具有公众利益、公共财政和公众参与的属性,因而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现代大学制度必须体现这样的公共性特征[19]。朱新梅认为:随着大学从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发展,我国大学的公共性程度也在大大提高。大学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逐步成为公共财政支持和政府公共政策调整干预的对象;强调政府干预大学应限于纳入公共领域的大学外部事务,止于教育自由、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20]。不过,这一观点在提出公共性是政府干预大学的合法依据时,作者并没有说明除政府之外还有哪些应该是体现大学公共性的行为主体。学者们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大学公共性的内涵和必要性,强调公共性是大学的本质属性、现代大学公共性的缺失以及提升大学公共性的重要性,却不曾涉及如何从制度治理的视角去关注和研究大学公共性的实现,特别是在大学已经形成新的利益机制和利益结构之后,大学的公共性如何在制度治理上得以体现,大学行为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制度和机制如何建立,是构建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必须回答的急迫问题,而那种希望仅仅通过政府的公共政策或委托大学自身的管理实现大学的公共职能来体现大学的公共性质,难以在公共治理的行为主体、公共利益上保证应有的公正和公平。因此,大学治理的改革迫切需要从制度机制上保障大学公共性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