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政務的處理與公文的判署、傳遞密不可分,而公文的判署程式亦體現出政務的運行機制。因此對政務運行機制的研究,離不開對公文運作程式的考察;反之,透過對公文判署程式和相關問題的探討,亦可以看出政務運行的特點和運作的方式。①就唐代而言,關於公文行判和公文處理程式本身已經有不少詳細的研究②,唐前期公文判署中的“三官通押”、勾檢官的勾檢稽失、文書的受付亦爲治史者熟知。但相較于中央和府州,唐代前期縣司處理政務文書另有其本身的特點,這與縣級官府主要處理基層政務有密切的關係。在前人研究基礎上,通過具體案例,探討縣級政務文書的判署、處理程序,可以更深入了解唐前期縣級官府的運作,同時一窺縣級政務運行機制的特點。 一、唐前期縣級政務文書判署特點 縣司所經手的政務文書,從傳遞對象、公文收發角度來區別,大體可以分爲四種:上級官府的來文、基層(包括百姓)的來文、發往上級官府的上行公文、發往基層鄉里的下行公文。以往對縣司政務文書的研究主要集中於這幾類公文行判過程、行判的簽署形式等問題。就研究政務文書的判署這一出發點來看,確實對公文行判程式的研究最能體現縣司的判案流程。但是如果從政務運行的角度考慮,文書的行判只是公文處理程式和政務處理過程中的一環。因此,只有將公文行判程式的研究與政務處理中公文流轉、判署的各個環節聯繫起來整體考察,纔能對縣級政務的處理程序有全面的認識。同時,以縣爲主體的上行發文和下行發文簽署的异同,縣司公文處理程序與州司公文處理程序的异同,亦能反映縣級政務運行機制的特點。 現以吐魯番出土文書《唐景龍三年十二月至景龍四年正月西州高昌縣處分田畝案卷》中阿白狀告丈夫堂弟住君一案爲例,輔以有關文書,梳理縣級公文處理程序,并借以探討縣級政務的運作。該件文書第26—34行首先涉及阿白一案,引用如下:③ 26 景
年十二月日寧昌鄉人嚴令子妻白辭 27 夫堂弟住君 28 縣司:阿白夫共上件堂弟同籍,各自別居。一 29 戶總有四丁,三房別坐。籍下見授常田十 30 畝已上。除夫堂兄和德爲是衛士,取四畝分 31 外,餘殘各合均收。乃被前件夫堂弟見 32 阿白夫并小郎等二人逃走不在,獨取四畝 33 唯与阿白二畝充二丁分。每年被徵阿白 34 兩丁分租庸,極理辛苦,請乞處分,謹辭。 由上引文書可知,嚴令子的妻子阿白地少而戶內承擔兩丁租庸,不堪重負,于是將占地多的夫家堂弟嚴住君狀告到縣司。此段文書編號爲75TAM239:9/3,爲行文方便,下文即以A1代指。 A1文書後缺,原案卷排列順序中的35-41行(75TAM239:9/4,下文以A2指代),雖與阿白一案相關,但兩件之間有缺失,故只有借助案卷中其他案例來說明縣司的處理程序。案卷中81-88行爲張大敏請改授好地的申請,略引如下:④ 83 牒上件地承籍多年,不生苗子,虛挂 84 籍書,望請退入還公,並於好處受地。謹牒。 85 景龍三年十二月日寧昌鄉品子張大敏 86 付司虔
⑤示 87 廿五日 88 十二月廿五日録事
此段文書爲75TAM239:9/9(a),文書前缺,但不影響對文書內容的理解。張大敏請求更换好地的要求申訴到縣後,先經縣令虔某判“付司”,并簽署日期後,纔進入録事受付等程序。李錦綉在研究地方財政中的四等官制時曾提到地方上“百姓牒、辭,最先送于長官判,長官判‘付司’,‘付司’後,纔有録事受付等手續”。⑥確是。不過這種判署形式並非只針對百姓牒、辭,從此件案卷和其他相關文書可見,長官先判在縣司判案過程中大量存在。 在一件政務的處理過程中,官吏需要經手許多公文,文書的受付廣泛存在,而很多情况下需要進行許多翻檢檔案、勘問調查的工作。縣令判“付司”后,收到文書的判官會根據情况判署“檢案”、“連”等,或通過鄉里基層組織去追問相關人員。而縣令在很多情况下,會直接批示下一步處理方法,並不僅寫“付司”。如《唐麟德二年牛定相辭爲請勘不還地子事》⑦(69TAM134:9),就直接由縣令批示追被告到縣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