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对经济体制变迁不同模式的反省 本文的主旨是探讨中国经济体制变迁的历史起点、变迁路径以及内在逻辑,并对中国经济体制变迁的路径和经验进行反省,对其成就和偏差进行探讨,以期寻找未来中国经济体制变迁的大致方向。首先值得说明的是,本文不用“经济转型”或“经济转轨”这个经济学界常用的术语,而用“经济体制变迁”或“经济体制改革”这个虽比较陈旧但更准确的术语。其原因在于,“经济转型”或“经济转轨”这个术语,弥漫着西方经济学以自身为中心的一种极不恰当的学术傲慢气息,它以自己为标准衡量一切其他体制,以自己为中心观察一切其他的社会经济形态。因此,“经济转型”或“经济转轨”这个词,与历史学研究中的“西方中心主义”在思维方式和逻辑体系以至于研究心态上是有内在的一致性的。事实上,世界上所有的经济体,即使是最发达的经济体,它的经济体制亦不可能是完美的、静态的、一成不变的。因此,经济体制的变迁是无处不在的,不绝对存在哪一种经济体制必然向哪一种经济体制“转轨”的问题。在经济史上,国家干预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的消长在任何国家都存在着,且随着时间和社会经济结构的演变不断发生着嬗变,因此,无论是国家干预主义还是经济自由主义,都不可能绝对化地被奉为永久的信条,而是应因时而变,因地而变,相机抉择,不可“刻舟求剑”式地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盲目崇信某种思潮而将其定位一尊①。 实际上,在西方的所谓“转轨经济学”界,从来没有统一的共识,对经济体制变迁的激烈争议从来没有停止过。这些争议不应当被理解为仅仅是经济学家纯粹的理论思辨,而恰恰相反,在真实的经济体制变迁中,不同路径选择确实极大地影响着变迁的绩效,影响着这个过程中不同交易主体的利益结构变化。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渐进式变迁与激进式变迁是其中的两个主要争议。虽然这两组概念的划分标准有显著区别:前者以制度变迁的主导者为标准,后者以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为标准,但是,这两组概念其实指向同一个事实,即在执行强制性变迁的经济体中,其制度变迁往往以国家权力所有者为主导来推进,其制度变迁的路径也往往带有激进式的特征;而在执行诱致性变迁的经济体中,其制度变迁往往以初级行动团体为主导来推进,其制度变迁路径也往往带有渐进性的特征。在现实中,也完全有可能出现另外一种不同的组合,即在国家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其推进模式有可能是渐进的,国家控制着制度变迁的节奏和速度,有意识地、有选择性地推进制度变迁策略,能够主动地决定何种制度需要快速推进,而何种制度需要缓行或变相执行;而在初级行动团体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中,也有可能并不是和风细雨地推进,而是采取极其果断或迅猛的模式,从而使国家发生革命式的制度变迁。 在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变迁中,除了个别的国家之外,大部分国家采取了国家主导的激进模式,制度变迁的节奏很快,变革很迅猛,对社会经济的冲击也很大,从而导致社会经济长期难以恢复正常状态,社会摩擦成本极高,付出了比较惨重的代价。究其根源,并不是其目标函数发生了颠覆性的失误,而是其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存在严重的问题。这些国家在西方经济学家的引导下,渴望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教条,以急风暴雨式的制度变革,迅速实现整个国家经济体制的自由化、市场化和私有化。所谓“震荡疗法”(shock therapy),是一种大爆炸式(big bang)的跳跃性的制度变迁方式,希望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大规模的整体性制度变革,也就是所谓“一步跨到市场经济”。大爆炸式的激进式制度变迁之所以往往很难取得预期效果,甚至在很长时期之后仍然很难恢复正常的经济增长,其原因是早期的过渡经济学往往忘记了“制度”这一变量的特殊性。制度实质上是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制约与合作的一种社会契约,因而制度变迁实际上是旧的契约的废止和新的契约的形成过程,而契约的重新设计、创新以及签订本身均需付出一定成本,比如在发生产权关系变革过程中,需要重新进行资产价值评估,重新以法律形式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制定新契约和保护新契约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还有人们学习和适应新的规则和关于新体制的知识所耗费的各种成本。这些成本的存在,注定了制度变迁不可能是一个一蹴而就的、急风暴雨式的瞬间的“历史事件”,而应该是一个“历史过程”。 我们需要深刻理解这个“历史过程”。具体来说,这个“历史过程”包含着经济主体的学习过程和知识更新过程(即政府、企业与居民为适应市场经济运作模式而必须逐渐获取和接受有关市场经济的理念和知识)、政府和立法机构的法律建构过程(即政府和立法机构对传统法律体系的修正以及建立新的法律架构和法律秩序,从而实现法律体系由传统计划体制向市场化体制的变迁)以及国家政治体制的完善过程。这些变迁都很难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而是必须经过较长时间的学习和适应才能奏效。这个“历史过程”注定是漫长而且艰辛的,驾驭这个“历史过程”,不仅需要路径设计上的前瞻性,而且需要极大的耐心和智慧,要在合适的拐点上积极推动制度变迁,而在制度变迁的时机未到时不盲目行动,这需要整个社会建立起一种协商的机制与关于制度变迁路径的共识,从而在每一个制度变迁时刻求得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公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