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学话语体系中,“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一直占据着主流和支配地位,尽管其一直以来面临和应对着各种异议与质疑。不仅如此,“四要件”构成理论还影响着其他部门法学乃至法理学对违法理论的建构与阐释。如在行政法学中,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政违法的主体、客体、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四个方面。而有的学者根据行政违法的自身特点主张除上述四项要件之外,行政违法构成还包括意思表示真实和行政法律规范两项要件。①我国法理学者在解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同样“移植”了刑法学的“四要件”构成理论:“违法构成有违法的主体、违法的主观方面、违法的客体、违法的客观方面等四个要件。”② 当我们的目光转向宪法学时,尽管就目前的考察来看,未见有宪法学教材阐述违宪构成问题,但已有极少数学者通过论文、著作的形式对违宪构成作了初步的阐释。从这些为数不多的论著来看,对违宪构成要件的阐释依然采用的是“四要件”构成理论的表述方式。如马岭教授和王世涛教授均认为,违宪包括违宪主体、违宪主观方面、违宪客体和违宪客观方面四项构成要件。③而姚国建博士则主张违宪构成包括违宪的主体、违宪的客体、违宪的客观方面以及违宪的因果关系等四项要件。④如果考虑到刑法学及法理学通说一般都是将因果关系置于客观方面要件内的做法,则这种主张就可被称为“三要件”理论。但是,无论是“四要件”违宪构成还是“三要件”违宪构成,都没有跳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框架。 其实,尽管由于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尚未真正运转起来从而导致我们无法获知中国的违宪审查者将如何考虑违宪判断问题,但西方宪政发达国家的诸多宪法判例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与该问题相关的颇有助益的启示。翻阅这些宪法判例,我们可发现,无论是实行普通法院审查制的美国、日本,还是实行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制的德国、法国,其违宪审查机关在判断审查对象是否构成违宪时都未明确提出所谓的“违宪构成”问题。当然,没有提出并不代表这些国家的违宪审查机关所作出的违宪判断是在没有任何理论指导下的主观擅断。如果我们坚持使用违宪构成这一概念来命名指导违宪判断的理论模式,那么,通过检视这些国家的宪法判例和考量审查对象的特点,我们可发现,违宪构成要件或要素绝不是“四要件”构成理论所阐释的违宪主体等四项要件。 对于“四要件”违宪构成理论的解释力,笔者将另撰文予以详论。本文则欲通过考量主要的违宪审查对象即立法行为的特点,⑤以一些国家的宪法判例为佐证,建构出一个不同于“四要件”违宪构成理论的“双层式”违宪构成理论。当然,此种建构的理由和结果是否充足与合理,则由读者诸君评判。 二、立法行为的特点与违宪构成要素的列示 冯亚东教授在谈及犯罪构成的功能时曾言,犯罪构成作为理论模型,在运作机理上内含条件列示(即明确提示定罪所须考虑的所有基本要素以保证司法过程检索的无遗漏并能够较方便地重复验证)、语义阐释(即将刑法条文及其内容作适当归类整理、纳入一种逻辑严密、要件相互关照的理论体系中解说)和路径导向(为司法实务提供一种将刑法文本同案件事实连接起来的“定罪路径”)三大功能。⑥据此,违宪构成理论的第一项基础性任务就是列示出所有违宪构成要素,以保证违宪判断的全面且可重复验证。那么,我们又应如何确定违宪构成要素呢? (一)立法行为的特点:法律行为和权力行为 审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我们可发现,其所主张的犯罪构成要件无论是主体(尤其是刑事责任能力)、主观过错还是客体、客观方面,都可以在刑法典中找到相应的条文作为规范支撑,这是由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所决定的。⑦正如有学者所言:“作为罪刑法定理念必然产物的犯罪构成本身并非法律规定,但犯罪构成涉及的内容却是法律规定。”⑧但是,立法者通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并非其主观臆想而无任何依凭。笔者认为,其凭据就是犯罪评价对象即自然人等主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特点或特质。在现代文明社会,当人类抛弃了纯粹的客观归罪和主观归罪的定罪原则而选择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之后,在衡量危害社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要求的是危害社会行为必须是由人在其主观意志范围内自主选择的、且对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的行为。考虑到年龄及精神因素对主观过错形成的影响,立法者在考量一国历史与现实等情况后确定了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年龄和责任能力界限。相应地,立法者就可将主体、主观过错、客观方面(含行为、结果及因果关系)、客体(刑法保护的法益)确定为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 其实,“评价对象决定评价规则的制定及相应理论的建构”这一命题还可以得到民事侵权构成理论的验证。我国民法学者一般认为,在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境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项: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⑨而这种理论建构依然有相应的成文法依据,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侵权责任法》第6条。但侵权责任构成的法律依据仍然是建基于损害行为的特点之上的。同犯罪评价对象即危害社会行为相类似,损害行为一般也是行为人在其主观意志范围内所自主选择的、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因此,损害事实、主观过错等才会成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