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象与思路 伴随着我国的市场转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越来越具有基础性,市场治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随之日益凸显。市场治理是指政府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对特定领域的市场交易活动进行规范、培育或扶持等,以促进市场的活力与秩序(刘成斌,2014)。宏观上,市场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王浦劬,2014),关键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微观上,经济治理高度复杂(Campbell et al.,1991),政府角色与市场边界问题亟待探讨。针对市场治理中的纷繁现象,需要多个学科从多个角度切入分析。 本文关注市场治理中的一组颇具反差意味却又稳定重复的现象。首先,地方政府通常会宣称自己是规则制定者或市场监管者,并时常以社会分权(曹正汉、罗必良,2013)或组织形式选择(向静林、张翔,2014)等方式主动与市场交易活动保持一定距离;其次,市场主体一般会依法签订正式的交易合约,但是一旦出现交易纠纷又往往会寻求政府出面解决问题,换言之,市场主体既会在事前承认法律界定的风险自担规则,又会在事后强调政府责任的风险共担规则;再次,面对市场主体的种种诉求,地方政府有时会坚持要求市场主体按照法律原则自担风险,有时却不得不深度介入交易纠纷为市场主体分担风险。这些分散在不同领域、时段和情境的现实图景汇集起来,呈现出我国地方政府市场角色的多重面向(符平,2013)、政府-市场边界的变动不居和经济风险分担规则的不确定性。 那么,这些林林总总的现象背后,是否存在一以贯之的制度逻辑?我们能否通过一个大的思路,来总括分析这些微观现象的内在关联及其背后的宏观因素?这正是本文的问题意识和立论基础。从经济社会学的视角出发,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对于市场的治理过程嵌入在更大范围的制度脉络之中。虽然各个市场领域存在不少差异,但是上述现象反复再现,表明其后的制度环境特征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是地方政府治理不同领域的市场都可能面对的,是一种共享的制度基础。正是共享的制度基础,使得地方政府在不同领域的市场治理过程中面临着相似的激励和约束,可能诱发地方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相似的互动方式,进而对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以及经济风险分担规则的形成演变带来影响。 沿着上述思路,笔者曾尝试从风险转化视角对政府介入交易纠纷的现象进行解释,在理论层面讨论了几类结构性因素,但未在现实层面揭示不同领域共享的制度背景及其广泛的衍生后果。风险转化视角的内涵包括:第一,风险是市场的核心特征之一是观察市场治理的重要切入点,据此,市场治理过程可以视为不同主体围绕风险的互动过程①;第二,地方政府与市场主体关注不同性质的风险,地方政府更多关注的是社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市场主体关注的主要是自身的经济风险,不同性质的风险之间存在转化的可能性②;第三,政府介入交易纠纷,涉及经济风险向政治风险转化以及政府对风险转化的回应两个方面,法律的完备性、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联性、政府之于社会的可退出性,是影响风险转化的三个结构性根源,政府感知到的潜在政治风险强度越高,越容易介入纠纷(向静林,2016)。 本文承续风险转化的理论视角,以社会博弈论(王水雄,2016)为基础框架,分析市场治理的制度逻辑。沿着“宏观制度环境-中观治理结构-微观交易规则”的路径,概括我国地方政府在治理市场过程中所面对的制度环境,及其对于地方政府的市场角色、政府-市场边界和经济风险分担规则的影响机制。本文主要讨论三个问题,即容易诱发风险转化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哪些方面?这些不同维度的制度环境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影响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给定制度环境之下,经济风险分担规则不确定性的来源是什么? 二、市场治理的制度环境 地方政府的市场治理嵌入于我国特定的制度环境。制度环境存在多个维度,本文主要从法律、政体和文化三个维度(Williamson,1996;Meyer & Rowen,1977)进行分析。一方面,需要分析什么样的制度环境使得市场主体容易启动经济风险向政治风险的转化过程;另一方面,需要分析地方政府是在什么样的制度激励或约束之下对市场活动进行治理的。通过总结分析这些主要的制度维度,有助于我们从风险视角观察到地方政府治理市场所面对的社会基础。 (一)市场转型与法律缺失:交易合约的执行机制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然而我国各领域的市场转型过程却往往发轫于法律缺失(lawlessness)的制度环境中。③此处的法律缺失是广义界定,包括缺少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模糊、法律实施不确定,以及法律运行成本高昂等多种情况。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市场机制逐渐从政府一体化的治理模式中释放出来。但是,市场经济运行所需要的法律制度在不少领域却总体上处于缺失状态,市场转型的速度往往快于制度建设的速度。当然,不同领域中,市场发展与法律缺失程度之间的关系状态不同,地方政府的市场治理情景也存在差异。市场发展较为成熟的领域,法律缺失程度相对较低;另外一些领域,市场发展不够成熟或者变迁速度太快,法律缺失程度相对较高。这种矛盾在新经济的治理过程中尤为明显。 市场转型与法律缺失的内在矛盾,使得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经济风险难以通过法律渠道进行化解。伴随着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特别是人格化交易向非人格化交易的转变(钱颖一,2000;诺思,2008;史晋川,2011),经济风险的化解问题日渐凸显。原因在于,对于非人格化交易而言,传统的以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网络为基础的信任体系和社会规则体系几近失效,而正式法律规则的建立和实际运行又存在诸多问题,换言之,旧的治理机制已经失效,新的治理机制尚存缺陷,经济风险缺乏制度性的化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