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519(2016)06-0015-13 美国作为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国家,研究型大学的治理有其独特性。目前,美国研究型大学形成了清晰的校、院、系三级权力结构,在学校事务中有各自的权力重点和范围,学院作为三级权力结构的中间一环,形成了一个强有力又富有自主性的权力层级,在美国研究型大学的治理中尤为重要。学院作为大学组织机构的基础单元,是大学学科发展、教师管理和学生管理的载体,学院管理着专业课程的设置与改革、教学人员的人事问题、本科生入学标准及第一级专业学位的授予。其治理模式和结构对于大学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院治理的好坏也直接关系到大学的发展。 本文所探讨的美国研究型大学的学院治理中“治理”(governance)一词由拉丁语“gubernace”演化而来,意为驾驭(to steer)。不同于管理,治理主要指的是分配所有权和控制权,界定责任、权力和利益,确定组织目标、实现有效监督等,可以说治理是一种协调基础上的战略管理。具体到本文的研究对象美国研究型大学,大学治理是一个不同于大学管理或大学行政的概念,其强调的是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和互动。在大学层面,包括董事会、校长、教授、学生、行政人员等各方的角力。而在学院治理层面,则是更为具体的学院里的各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和互动,主要涉及院长、系主任、学院教授会等方在学院决策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影响,以及学院权力在各方的分配和彼此博弈等。 一、美国研究型大学学院治理的行政体系 美国研究型大学学院的行政管理体系主要是以院长为首,副院长、系主任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副院长可能有多名,分别负责学院的不同事务。院长的任命因学校而异,有的由校长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直接任命,有的则由教师选举产生。一般而言,院长、副院长还配有助理,一些规模较大的文理学院院长的助理可能会有多名(学院的行政系统结构如图1所示)。以加州伯克利大学为例,其文理学院的领导团队除院长和执行副院长以外,还包括来自下属四个学部的主任各1名以及负责对外关系的副院长和负责财务管理的院长助理,共8名成员。而作为专业学院的自然资源学院的领导成员更为精简,包括院长、执行副院长、学术副院长、教学副院长以及学院关系副院长,共5名成员。
图1 美国研究型大学学院的行政结构 (一)院长的职责与角色定位 院长作为学院的首要领导者,在学院治理和决策中起着最为关键的作用。院长(dean)一词来源于拉丁语“decanus”,其含义是“十个人的领导”,此词出自于欧洲中世纪的修道院。在一些修道院规模巨大,常常有数百修道士,为了管理方便,将他们分为10人一组,由一名资深修道士领导,这名修道士就被称为“decanus”。当大学从教会分离出去时也沿用了“decanus”一词,后演化为dean,即院长,成为大学中这一行政岗位的名称。①院长作为学院管理者这一职位是一直到19世纪才在美国高校出现的,并随后获得了很大发展,“在南北战争前,美国绝大多数高校都依赖校长、一名出纳和一名图书管理员来履行行政职责”②。院长一职是伴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而出现的,19世纪美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高校招生人数成倍增长,管理难度增加以及教师需要从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院长这一管理角色也就在大学里出现了,教育学家古尔德认为:“院长角色产生于校长需要一个人来帮助他减轻其档案和日常事务的压力”③。1816年哈佛大学在医学院任命了第一任院长,在之后的三十年间,哈佛和其他大学陆续在法学、神学、文科和理科领域增设了院长,到1913年院长一职普遍建立。④院长既要负责学院行政工作,也要管理学术工作,其最大使命是“维系学术共同体和人的价值”⑤。随着时代的发展,院长职责也越来越复杂,其工作外延不断拓展。 美国研究型大学对于院长的遴选有着一套非常严格的规范和程序。美国各大高校都根据章程规定,制定了规范的院长遴选制度,大部分高校是通过面向全社会公开选拔之后,由校长进行任命。同时大学对于院长的任职资格也有明确规定,例如伊利诺伊州立大学的董事会章程里甚至对院长候选人的资格做了详细规定:从本学院选举出来的候选人需要是拥有终身教职的教授,并且在本学院里的学术成就排名靠前;从校外选拔出来的候选人也需要拥有教授职称,并且有相应的学术成就材料证明。⑥美国研究型大学的院长任命在每个环节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在评选过程中,力求做到严格、透明,院长可以从本院、全校甚至是全国进行公开选拔,选拔后由校长或者主管教务的副校长负责任命,校长还有权利罢免院长的职务。如此严格的规定,也体现了院长在美国研究型大学当中的重要性以及其在学院治理中的突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