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1-0001-11 众所周知,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说,那个大纲或者概论(Grundriss)预设了“认知的沉思性模式”。这和他所说的“旧逻辑”和“知性的知识”(Verstandeserkennitnis)形成了对比,他也用这个术语来描述在他自己的形而上学之前的所有形而上学的特征。他明确表示,他所指的就是他的《逻辑学》这本书。事实上,黑格尔在许多不同的文本中都再三表示,他全部哲学的核心,其他的所有理论所依赖的,都可以在两卷本、三个部分的书中发现,即他于1812年和1816年间在纽伦堡教大学预科班的学生时所写的书。第一卷被称为《客观逻辑》,包含“存在的逻辑”和“本质的逻辑”。第二卷的第三部分,被称为“主观逻辑”,由“概念的逻辑”构成。《法哲学原理》有三个典型的特征,这使它几乎区别于所有前期的政治哲学著作。 第一个特征是,它并没有表现为对单纯的最好政权的思考,而是对具体的现代制度,如私有财产、道德个人主义、资产阶级或浪漫家庭、市场经济和代议制政府,所进行的不同寻常的思考。 第二个特征是,《法哲学原理》分析形式本身就是不同寻常的。它包含着对像参与到这些制度(在所说的每一种制度中,黑格尔都称之为概念的东西)中的参与者的自我理解(self-understanding)那样的事物的思考,以及对在那种自我理解中所拥有的各种不足或非完整性的证明(有时这通过说概念“与其自身不一致”而表达出来)。在所说的现实性制度生活中,那样一种自我理解的实现,被表现为非连贯性或者更为一般的非理性,而没有对于在对那样的地位的自我理解中表现为无效的规范的诉求。当地位被修订以反应和纠正那种缺陷的时候,我们最终就以一种不同(但相关)类型的自我理解而彻底结束了。 这听起来像是1807年黑格尔约拿时期的《精神现象学》的典型性展示,而且与之有相似之处。但黑格尔所要做的问题核心,并不涉及这样一种参与者之“经验”的诉求,而是关涉所说的基本概念或规范,并且当与这种规范所要求的充足性和可靠性相比较时还关系到对这种规范的分析。在人们(这些人的行为影响着其他人在其他方面所能够做的[“客观精神”的领域])之间可能发生的辩解中,这可以被称为对关于概念的“逻辑”的分析,对其角色以及那种角色的局限性的分析。对那种逻辑的类型的分析就是他所说的对“认知的沉思模式”的要求。 第三个特征是,虽然黑格尔在政治哲学中明显是一位理性主义者,但在捍卫现代法治国家的正当性时对于概念逻辑的这种依赖就像他清晰地看到的那样并不依赖于理性的个体所意愿的或所约定的。在那种意义上,对于他来说,核心问题并不是国家对于强制性暴力的垄断的合法性,因此他并不考虑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的主流传统。抽象权利(right)的说法、道德义务的说法,以及他称之为德性(Sittlichkeit)或伦理生活的社会秩序,在其本身和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上,都是它们所应是的,因为权利领域可以表现为理性的结构,并且这种结构是权利或正义概念的逻辑关节。 我接下来的目的就是要表明,如果我们更好地理解了黑格尔把我们引向认知的沉思性模式的用意,更好地理解了把我们引向《逻辑学》的用意,那么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为什么《法哲学原理》有这些不同寻常的特点了。黑格尔的研究者们对于《逻辑学》,甚至是对于它本质上是关于什么的,都几乎没有什么共识,因此在这种背景下,那样的目的就只能是一种初步的方案或一种建议,当然对于许多可供选择的读本也缺乏一种完整的处理。② 那么,什么是逻辑?显然它是对概念的某种类型的研究,但是什么样的类型呢?很清楚,是对基本概念而非经验概念之间关系的一种先验理解,但是什么样的关系呢?黑格尔对这些论题的评论有些许原初性的帮助,尽管它们都异乎寻常地宏大。 首先,他谈到了以多种方式不断重复的这(this): 因此,逻辑是与形而上学相一致的,是与思想中所把握的关于事物的科学相一致的,它过去曾经被用来表述事物的本质。[Die Logik f
llt daher mit der Metaphysik zusammen,der Wissenschaft der Dinge in Gedanken gefa
t,welche dafür galten,die Wesenheiten der Dinge auszudrücken.][1](§24) 但是,黑格尔通过既是过去所要把握(“galten”)的种类也是现在所可能是的“形而上学”要表达什么呢?在对形而上学史的综合考察中,艾德里安·摩尔(Adrian Moore)最近提出,考虑到形而上学课题的多样性,我们对主题应尽可能包容地进行的限定,并且他提出了能够作为一种起作用的形而上学定义:“尝试对事物进行最一般性的理解。”[2](P6)他准确地注意到,这也是黑格尔描述其计划的方式。比如,“……形而上学只是普遍的思想规定的范围,也可以说是我们可以把任何事物都带人其中的网络(das diamantine Netz),它使这些事物成为可理解的(verstandlich)”[3](§246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