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4/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69(2016)11-0096-13 在美国高校,学术不端发生的概率相对较低。马丁森(Martinson)等人2005年的一项针对美国中青年科学研究人员的大规模、匿名调查发现,过去三年内,自我报告有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足2%。[1]其他的调查研究基本上也坚持这个结论。例如,法那林(Fanelli)2009年的一项调查发现,平均有1.97%的科学工作者承认曾经有过伪造、篡改或修改研究数据的行为。[2]美国高校较低的学术不端发生率,是多方面原因的结果,从制度的视角来看,在于建立了一套健全的调查程序和处罚机制。有案必查、必究,可以说是美国高校处理学术不端的一个基本态度。 下文将以佛蒙特大学(University of Vermont)埃里克·玻尔曼(Eric Poehlman)案为例,具体阐述美国高校学术不端的调查程序及其处罚机制。之所以选择此案,主要考虑到两点:(1)影响力。该案是美国高等教育学术不端史上最具轰炸性、最具影响力的案例,几乎没有一个美国学术研究人员不知道此案。(2)特殊性。该案的当事人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因学术不端而被判重罪入狱之人。解剖此案,既可以了解美国高校学术不端调查的一般程序,又因为此案卷入司法部门,还可窥探出其特殊的地方。 一、学术不端调查的一般程序及其处罚 在美国,一旦有研究人员被发现有学术不端的嫌疑,学校就需要启动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如果涉及联邦基金,学校需遵照2000年美国白宫颁布的、适用于全美所有研究人员的《关于科研不端的美国联邦政策》(U.S.Federal Policy on Research Misconduct)。该政策指出,在处置学术不端的过程中,联邦拨款机构①和高校共同承担责任。其中,联邦拨款机构享有最高的监督权,而高校在预防和调查学术不端上承担主要职责。需要补充的是,虽然高校是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的责任主体,但联邦拨款机构可以在任何时候独立开展自己的调查。有下列情况(但不限于),联邦机构可以选择不遵从高校:(1)联邦机构认为学校没有依据联邦政策处理相关指控;(2)当需要保护公众利益,包括公共健康与安全时,联邦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其中;(3)当调查团体数量太小,自身不足以开展调查时。 通常,美国高校学术不端的调查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环节:(1)核查阶段(inquiry),主要核查指控和初步证据,看是否有足够的理由进一步做调查;(2)调查阶段(investigation),在此过程中所有相关的证据和各方的证词都将接受正式的检查;(3)裁决阶段(adjudication),在此阶段将做出调查的最终结论,并采取适当的惩处措施。在调查过程中,高校如果发现:(1)有关学术不端的指控涉及联邦资助,且符合联邦关于学术不端的定义;(2)经过初步核查,认为有足够的证据采取正式的调查。那么,当调查阶段完成后,高校需要把相关证据的复印件、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写给学校裁定官员的建议以及当事人针对建议的书面回应(如果有的话),呈送给联邦拨款机构。当高校完成裁决阶段后,需要把学校裁决官员的决定以及学校已经或将来拟采取的改正措施通告给联邦拨款机构。 在审核高校呈送的调查记录、调查小组写给学校裁定官员的建议,以及高校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后,联邦拨款机构如果觉得有必要,将会采取额外的监督或调查步骤。在完成审核后,联邦拨款机构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出适当的行政裁定。当联邦拨款机构做出最终决定后,将会把结果告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并把其在此案中的基本倾向告知涉事的高校。[3]为了更好地理解,图1以南阿拉巴马大学(University of South Alabama)为例,呈现了美国高校调查学术不端的一般程序。[4]
图1 南阿拉巴马大学处理学术不端的程序 一旦学术不端的指控被证实,联邦拨款机构将会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性,给予个人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研究人员有可能被禁止若干年内申请联邦基金,或禁止参与相关的活动,例如,参与课题书的评审或担任顾问小组成员一职;(2)研究人员也有可能被要求写更正信,或者被撤稿,同时澄清所有合作者的角色,并表明哪些参与者是无辜的;(3)研究人员也有可能被要求参与学术伦理的培训;(4)研究人员所在的单位可能会追加惩罚,包括解聘以及要求赔偿因学术不端带来的损失。尤其要指出的是,学术不端行为如果涉及刑事或民事欺诈违法行为,联邦拨款机构应迅速将此案移交美国司法部门或者其他合适的调查机构。此外,涉事的高校也有可能受到政府的处罚和整改要求,包括要求返还联邦研究基金,建立更好的监控系统,或者提升有关学术伦理、学术诚信的培训方法,以让教师形成负责任的学术操守。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研究人员被发现学术不端行为之后,就意味着研究生涯的终结。一些研究人员可能会换一个工作单位,例如去别的高校,或去公司的科研机构。瑞德曼(Redman)和梅尔兹(Merz)发现,1994至2001年间,共有106人被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简称ORI)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在这106人中,除去学生,43人为在职的科研人员。学术不端被揭发后,所有43人都被禁止担任课题评审的专家(被禁止的平均时间为3.5年),30人被禁止申请科研基金(平均3.2年),14人被要求撤稿或修改论文。不过,并非所有人就此结束了研究生涯,有些人还是获得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这43人(可追查到37人)中,至今还有43%的人仍在学术界工作,51%的人每年至少发表1篇论文。不过,不少人都谈到,学术不端行为被揭发后,他们在经济上变得窘迫,声誉遭到损害。有些人不得不聘请律师为自己做辩护,有些人因为没有资源而无法上诉,有些人因此而生病并遭受个人生活中的重大困顿。[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