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就是要建构一个“政府宏观调控、学校自主办学、社会积极参与”的现代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从国际上看,社会参与高等教育治理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共同做法,但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中缺乏社会参与。本研究拟从国际比较的视野,探讨社会参与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的必要性、机制建设及制度保障,以期为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提供参考。 一、社会参与我国高等教育治理的必要性 1.治理是管理发展的一种最新形态。西方最初的治理理论尝试弥补国家和市场两者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但“它也内在地存在着许多局限,它不能代替国家而享有政治强制力,它也不可能代替市场而自发地对大多数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1]在此基础上,西方治理理论提出“善治”(Good Governance)的概念,在原来政府、市场二维结构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要素,倡导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倡导还政于民,倡导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好合作。因此,“治理”更多地带有“善治”的含义,强调政府分权、市场调节、机构自治、社会参与的协调统一。 有人认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从管理走向治理,用治理取代管理,我们认为这种说法并不是十分恰当。实际上,治理是管理的一种最新发展形态,是一种新的管理理论和模式。同样,在教育领域,我们也不宜提从教育管理走向教育治理、用教育治理替代教育管理,因为后者有了更丰富的内涵,但并没有否定前者。 2.高等教育治理需要社会参与。知识经济时代,大学和社会的关系日益紧密,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大学承担社会责任。首先,大学承担着培养人才的责任。大学的人才培养主要是为社会培养人才,而不是为大学自己培养人才。因此,大学的学科、专业以及课程设置和培养目标都必须反映社会需求,特别是社会产业结构的变化,只有这样大学才能培养出数量、质量、结构上都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其次,大学承担着学术责任。追求真理,研究高深学问,是大学的基本责任和职能。大学追求真理、探讨高深学问,是为了推进人类知识的前沿、增进社会的福祉、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再次,大学承担着社会服务的责任。大学的社会服务职能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职能的延伸,是面向社会需要以学术为基础开展的更为直接的专业性服务活动。 二是社会参与大学治理。随着高等教育系统的扩张,社会参与高等教育治理的广度和深度日益加强。高校和社会的关系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高校和社会的界限相对淡化,无论是高等教育的领导和决策还是在高校内部管理中,社会参与程度都得到增强。特别是在治理理念下,高等教育改革的重点就是减少政府的直接管制,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强化社会参与大学治理,以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 3.高等教育治理主要涉及政府、学校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高等教育治理主要涉及政府、高校和社会三方。然而,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中,政府是决策机构,有决定性的影响;学校是执行机构,没有决策权,只有执行权,有时候接受咨询;社会则被排除在整个决策和管理过程之外。传统的“政府—高校”的管理模式日益暴露诸多弊端,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管理模式。高等教育治理就是要逐步形成政府、高校和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即由原来的“政府和高校”之间的线性关系转变为“政府、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三角协调关系,既要发挥政府和学校的作用,也要发挥社会的作用。 4.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目标是形成“政府宏观调控、学校自主办学、社会积极参与”的现代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政府宏观管理,就是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下放权力,由原来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向间接的宏观调控,为社会参与高等教育治理提供“权力空间”。学校自主办学,就是在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指导下,通过大学章程建设、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明确大学的法人地位,保障大学办学自主权,实现高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社会积极参与,就是在高等教育法和大学章程的规范下,调动社会力量通过积极参与国家层面教育政策的制定和高等学校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咨询、协商、评价、问责和监督作用。 5.社会参与是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宏观决策主要是在教育内部完成的,主要由教育部的相关司局负责调研、论证和文件起草工作,由部党组会或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在近年的重大教育决策中,我国政府也开始注重发挥社会参与的作用,如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制定过程中,成立了500多位专家学者直接参加、近2000人参与的11个重大战略专题组,邀请了各政党团体和各类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海外高校负责人等各领域的100多位高层专家组成咨询组,还委托了8个民主党派中央、4个社会研究机构、6个教育学会,以及世界银行研究员、欧盟总部等国际组织和我国驻外60个教育处进行国内国际的调研[2]。但是,社会力量参与的方式是参加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咨询组或者被征求意见,并没有直接参与最终决策过程,社会力量基本上被排除在国家教育决策机制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