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D82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6)06-0080-13 20世纪50年代,随着中苏关系的不断发展,两国科研部门的合作也日益密切,中苏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委员会)应运而生,成为两国开展科技合作的协商、审议、签约、执行和监督机构。合作委员会创建于1954年,撤销于1966年,在其存在的12年时间里,合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通过协商审议、签订协议和监督调整的方式确保两国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顺利进行。其具体工作包括派遣专家、培养科技干部、举办会议讲座、交流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等。进入60年代,中苏关系不断恶化,两国的科技合作虽然急剧下滑,但仍一直持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这其中合作委员会发挥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目前,关于中苏两国科技合作的研究方兴未艾,而对合作委员会的研究尚未有成果问世。笔者依据苏联解密档案以及两国学者的相关成果,试对其来龙去脉加以阐述和评价。 一、合作委员会的发展历程与工作机制 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近代中国的科技事业起步晚、发展慢。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研究机构创立于中华民国时期,分为中央、地方和民办三种类型。中央科研机构主要是国立中央研究院,创立于1928年,下设13个研究所,共有207名科研人员和78名行政人员;地方科研机构如国立中央研究院的北平分院,分为物理化学、生物、地质地理3个学科,下设9个研究所,共有科研人员42名;民办科研机构如中央文化教育基金董事会1940年创建的中国地理研究所和实业家卢作孚创办的中国西部科学院,等等。[1]由于政局不稳和连年战乱,这一时期中国的科学事业发展缓慢,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多数科研机构已陷入停顿瘫痪状态。1949年11月1日,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正式成立,由郭沫若担任院长,李四光、陈伯达、竺可桢、陶孟和任副院长。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科学研究机构框架尚未完全建立,资金设备严重不足,科技力量相当薄弱,科技人才培养体制也不够健全。据统计,1949~1950年中国各大高校共培养研究生600名、本科生11.6万名,科研机构仅有三四十个,专职科研人员仅600余人。[2]1953年,中国开始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而工程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严重缺乏。据1952年统计,当时全国共有工程师、技术员16.4万人,技术工人1580万人,工业设计部门仅有78个,科研设计人员不到500人。[3]要在短时间内改变科技落后状况,争取外部援助就显得尤为重要。 苏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到20世纪50年代已经建立起较为成熟的科研体系,科研力量也比较雄厚,在核武器研制、太空探索等尖端科技方面处于世界前列,具备援助中国发展科技的条件。1950年2月14日,《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订为中苏科技交流奠定了基础。实际上,中科院成立后,中苏两国的科技交流就已经开始了。1949年,苏联向中科院提供了6276册图书以及苏联科学院地理研究所、植物研究所的一些科技信息和标本。[4]1950~1953年,两国科技交流进一步密切,苏联提供的科技资料以及科学类图书数量又有所增加,特别是在科技资料中还包括了大型基础设施设计方案、机器设备图纸、工艺技术流程等(详见表1),对中国的帮助尤其重要。
两国科研人员的交流也随之开展起来。1949年年底,中科院副院长陈伯达率团访问苏联。1950年9月13日,中国著名数学家华罗庚访问苏联,同苏联科学院院士维诺格拉多夫(И.М.Виноградовв)进行了会谈。华罗庚表示,中科院刚刚创建,非常需要借鉴苏联科学院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经验。会谈结束后,维诺格拉多夫赠送给华罗庚10本科学书籍以及一些技术文件。12月9日,中科院秘书长杨继池访问苏联,会见了苏联科学院总学术秘书托普奇耶夫(А.В.Топчиев)。在会谈中杨继池明确表示对苏联科学院的体系架构、科学计划的制定以及科学与实践的联系等问题兴趣浓厚。[4](p.283)1953年,中苏科研人员的交流进入实质性阶段,共有42名中国学者访问了位于莫斯科、列宁格勒、基辅等地的150个科研机构,其中规模和影响较大的是1953年3月由中科院计划局局长、著名科学家钱三强率领的代表团,其成员包括华罗庚、武衡、赵九章等来自19个学科的26名科学家。代表团在苏联逗留了3个月,考察了11所大学和78个科研机构,学习了解苏联科学研究方面的先进经验。中苏双方还就未来两国科技合作问题交换了意见。[1](pp.29~30)除此之外,苏联还着手选拔优秀科学家赴中国,帮助中国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工作。 随着中苏两国科技合作规模的不断扩大,相关的科技合作机构也应运而生。此前,中苏两国的科技合作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协议,也没有正式的合作执行机构。这一时期苏联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科技合作都是在经济互助委员会(以下简称经互会)的框架内进行。而中国不是经互会成员,因此最初中苏是通过外贸部门的双边贸易合同来确定和实施科技合作的。为了开展与非经互会成员国的科技合作,苏联于1953年8月10日成立了远东科技合作委员会,成员包括苏联、中国、蒙古和朝鲜。[3](pp.9~10)随着中苏科技合作规模的不断扩大,远东科技合作委员会已经无法满足需要。1954年10月11日,中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以下简称《科技合作协定》),规定两国将在科技领域进行合作,相互提供技术文件资料、进行信息交流及互派专家,等等。《科技合作协定》还决定成立中苏科技合作委员会,由苏联和中国各派7人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址分别设在北京和莫斯科。[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