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阶段。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对刑事赔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作出了全面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赔偿工作的重要使命。 一、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 刑事赔偿事关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贯彻落实,事关受公权力机关侵害的权利获得有效救济,事关国家机关违法行权的及时纠正,事关人民群众对司法信心的重塑,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中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浙江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案、王本余案、福清纪委爆炸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刑事赔偿案件,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刑事赔偿案件虽然整体数量不多,但社会影响和关注度极高,故司法机关在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应将处理好冤错案件的依法赔偿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0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施行,该决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诸多修改。其中,刑事赔偿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和共同赔偿,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将错误刑事拘留赔偿修改为违法刑事拘留赔偿、错误逮捕赔偿修改为无罪逮捕赔偿,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和利息的赔偿,明确了违法不作为赔偿等。本次立法修改体现了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确立正当赔偿程序以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立法修改的精神,形成统一和较为完善的国家赔偿法律体系、明确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规范刑事赔偿处理程序、统一刑事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整合个案答复的基础上,共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立法机关、相关国家机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反复听取了立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 二、制定《若干解释》遵循的指导原则 《若干解释》共23个条文,针对刑事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两大类型,具体包括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审查范围、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再审无罪赔偿、免责条款的适用、赔偿法律关系主体、赔偿标准、赔偿金的确定、赔偿决定的效力等方面多个重要问题。在《若干解释》的起草过程中,主要坚持以下几项指导原则: 一是遵循依法解释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起草工作,确保《若干解释》的内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修法宗旨和规范目的。 二是强调权利救济原则。《若干解释》注重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在诸多条款的设计上,突出保护赔偿请求人的权利,规范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严格限制国家免责条款的适用。 三是坚持谦抑原则(权力尊重原则)。在起草过程中,坚持尊重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空间,注意吸收各机关相关规定、个案答复中的合理内容,并充分考虑各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注重可行性和操作性原则。《若干解释》吸纳了既往刑事赔偿法律适用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将合理的相关规定和个案答复上升为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在条文设计上,考虑方便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五是坚持稳妥性原则。在起草过程中,对轻罪重判赔偿、超期羁押赔偿、共同侵权赔偿、多因一果的赔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赔偿以及违法强制治疗赔偿等内容曾进行调研论证,最终因问题复杂尚需深入研究,删除了相关条文,以确保《若干解释》规定内容的稳妥性。 三、《若干解释》对侵犯人身权赔偿的规定 司法解释对侵犯人身权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明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在调研和就该《若干解释》召开的多次座谈会上,全国各地与会代表和专家都反映,刑事诉讼过程中久拖未决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亟须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对公民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性权利予以保障。通过反复调研和征求意见,《若干解释》第2条第1款分6项规定将七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1.关于第(1)项规定 根据第(1)项规定,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该项规定是参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第2款“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进行的规定。公安机关规定终止侦查,主要是为了解决刑事案件没有撤销,但对被侦查的人终止侦查的问题。比如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无论是否发现犯罪嫌疑人都需要立案,即使发现原来的犯罪嫌疑人未实施该犯罪行为,也不能撤销案件,但不撤案对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又是不公平的,影响其申请国家赔偿等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为了解决对人撤案问题,公安部的规定明确了终止侦查这一终结性措施。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结论的,应当等同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依法启动国家赔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