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宪法解释基准?当然是宪法本身。但是,何为个案法律合宪性基准?答案就复杂了。本文认为:个案规范潜藏于既定规范与案件事实之中,是一个有待于求证的个案问题。 一、个案规范:有待求证的个案法律合宪性基准 施莱西等认为,德国基本法第93条、第100条对规范审查的标准已有明确规定;具体地说,联邦法律的审查标准只能是联邦基本法,州法的审查标准就是所有联邦法(包括规章)。吴庚教授也有相同的阐述。但是,由于宪法自身的开放性、框架性,宪法的适用需要宪法解释予以说明、选择和矫正。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宪法案例细化了分权、联邦、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等原则;同时,还建立了“三重审查”基准、政治问题回避、合宪性推定等。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创立了比例原则。据此,林来梵教授认为:“审查基准是宪政发达的国家在审查宪法案件时,为了确定审查对象是否合宪,通过案例积累而发展出的技术规范。”但是,从个案裁判的视角上看,前述“既定规范说”和“技术规范说”都不能回答:为何基于相同的宪法规范和宪法问题出现不同的解释结论? 本文认为:既定规范只是对未来行为的预设,并不当然适用于当下的个案。因此,宪法解释基准是广义和狭义的有机统一。广义上说,包括既定规范、个案规范和技术规范;狭义上看,就是个案规范。既定规范包括宪法文本规范、判例、惯例等,具有广泛适用性、持续有效性等特点,但是,在个案裁判中,仅具有预设性、准据性和可转化性等特点。技术规范是指拘束解释者在个案审查中选择和续造个案规范的原则和规则,是法的发现规范,具有导向性、方法性和权衡性等特点。个案规范是指解释者直接适用的、具有实际拘束力的个案基准,具有案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等特点。 二、宪法既定规范:求证个案规范的方向与边界 下文仅以宪法原则为例,论证既定规范在个案规范求证中的作用和功能。 (一) 宪法原则的层级结构 民主、法治、人权是当今各国宪法普遍规定或体现的、一国法秩序中最高位阶的宪法原则。其中,民主的次级原则为主权在民、代议制、普选制、多数决和地方自治等。法治的次级原则,从形式上看,包括法律至上、法的明确性、法的稳定性、法的统一性、法不溯及既往等;从实质上看,包括权力制约、法律保留、依法行政、司法独立和合宪审查等。除外,人权原则也包括人性尊严、平等保护、正当程序等次级原则。同时,宪法规则代表了一国法律关系某一领域的核心价值和秩序基础,相对部门法而言,也处于原则的地位。 (二) 宪法原则的释宪功能 首先,协调请求权基础的整合功能。请求权基础是指“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在宪法解释中,申请人提请合宪性审查的规范基础更为复杂。因此,依照总原则涵摄子原则、原则涵摄规则的思维进路,对全案拟适用规范进行协调、整合与统摄。 其次,选择个案规范的导控功能。针对个案事实依据宪法规范选择个案规则,是宪法解释与适用的主要功能。过去,我们在讨论宪法审查时只注重法律是否违宪问题,忽视了这一功能。 再次,续造个案规范的定格功能。一是依据既定规范确定待决案件的评价方向;二是依据技术规范确定解释路径和方法;三是通过回归法律原则的方式将不同构成要件的规则归并到同一原则之下,赋予相同的法律后果;第四,在宪法原则的导控下,形成符合事理结构的新规则。 三、宪法技术规范:求证个案规范的路径与方法 (一)技术规范的类型化分析 一是方法性规则,即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及旗下的具体规则。规整起来可分为文本解释法和目的解释法。前者包括字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具体规则有:采用词语的固有和常见意义、特殊用语优于一般用语、类属性总概念统摄其分概念等。后者包括主观目的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具体规则有:铭记宪法的总意图和目的、当字面解释矛盾时服从条文目的等。 二是权衡性规则,即价值评判、利益考量和实践调和规则。例如比例原则,包括手段妥当性、最小侵害性和利益衡平性等。在美国,严格审查标准:政府的目的具有紧迫性,手段是达到目的之必需的或者是最小侵害的;中度审查标准:政府的目的具有重要性,为达到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很重要可不是唯一的;合理审查标准:政府有合理的目的,手段与目的合理关联且是达到目的的选择之一。 三是功能性规则,涉及国家权力纵向和横向的关系。例如,宪法判断的回避、穷尽其他救济途径、政治问题不予审查、合宪性推定、部门权力的核心职能不可侵犯、尊重政府对自定规则的解释、立法性评价优位等。 (二)技术规则的释宪功能 首先,个案规范的发现功能。在个案法律裁量中,由于个案主体、行为、法益的复杂性、多样性和价值侧重性,客观上要求释宪者多视角的选择和判断。例如,当字面解释发生歧义时,首先应该选择语词的常见意义,其次是特殊用语优于一般用语,再次是服从立法目的。又如,当多个法条在个案中出现了竟合与冲突时,首先应考量主体、行为、法益的特殊性,其次应依据宪法和上位法原则和规则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