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00(2016)10-014-10 发生在十九世纪初期的达特茅斯学院案,是美国高等教育史上的重要事件之一,对后来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道路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该案既确立了19世纪之后美国私立学院的法人地位,促进了私立学院的学术自由,鼓励了私立学院的发展,又促使各州自己办大学,刺激了州立大学的发展,奠定了今日美国高等教育独特性和多元化的基础。深入探究达特茅斯学院案发展历程中各层面的矛盾纠纷及其解决,以及高等教育领域的后续案件是如何援引此案的,可以更全面地理解达特茅斯学院案在美国高等教育史上的地位及其对美国高校管理的深远影响。 一、案件过程中反映出的高校管理问题 达特茅斯学院案在其发生与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纷争十分复杂,涉及校长与董事会的权力纷争、州政府与学院董事会的权力纷争,分析这些权力纷争是如何发展、解决的,以及学院纷争过程中展现出来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是理解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基础,是分析该案意义和影响的重要途径和方法。 (一)校长与董事会的权力之争 达特茅斯学院是美国殖民地时期建立的九所学院之一,位于新罕布什尔州汉诺威镇(Hanover,New Hampshire)。其前身是1755年建立于美国东北部康乃迪克殖民地黎巴嫩教区(Lebanon,Connecticut)的“摩尔印第安慈善学校”(Moor's Indian Charity School),该慈善学校“旨在教育北美印第安人或者其他贫苦人民”,[1]由耶鲁年轻毕业生、黎巴嫩教区牧师以利亚撒·惠洛克(Eleazar Wheelock)建立。 1.不稳定的合作关系 自建校后至1764年,摩尔慈善学校一直依靠临时性的慈善资金来支持,但很快这些临时捐赠已经不能满足学校的需求,1765年,惠洛克等三人奔赴英国和英格兰布道筹款,共募得约12000英镑的物资。捐款人通过委托书的授权,把这些物资转入惠洛克的名下,同时捐赠人提议建立英国董事会和英格兰董事会来监督物资的使用。因此惠洛克在1768年建立了一个由英国董事会和美洲管理会组成的双级委员会,英国董事会仅负责物资分配,美洲管理会的成员主要是惠洛克的牧师朋友,负责学校管理和传教事务。 1768年,惠洛克在学校中组建了学院部,引起了董事会的不满,由于没有特许状,①不能颁发学位;同时,黎巴嫩教区靠近繁盛的耶鲁学院,招生困难,于是惠洛克开始考虑另择校址。1769年12月18日,新罕布什尔殖民地总督以乔治三世(King George Ⅲ)的名义颁发了皇家特许状(royal charter),授予惠洛克位于汉诺威镇的一片土地用以建立达特茅斯学院,学校宗旨是“为了印第安部落年轻人的教育和教学……为了基督教化异教儿童的教育和教学……以及为了英国年轻人和其他人的教育和教学”;[2]惠洛克是学院的创建者和校长,拥有任命继任者的权力,但是必须得到董事会的同意;美洲管理会改称为学院管理会,由学院管理会掌握学院的管理权;英国董事会、英格兰董事会作为捐赠者将永久存续,合称为学院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且终身任职。 董事会认为特许状的一些规定有悖于他们最初的捐赠意图,不同意学院使用原本捐赠给学校的物资。惠洛克则有意区分学院和学校来应对,称“学院管理会只有依据特许状而来的管理学院部的权力,除学院部之外,学校部仍旧采取特许状颁布之前的管理、任免方式。”[3]有了州特许状,董事会不得不同意建立学院。事实上,学校和学院密不可分,董事会的物资必然被同时用来支持学校及学院,1769年的特许状实际上建立了一个“包括达特茅斯学院和摩尔慈善学校在内的机构”。[4] 1779年5月24日,68岁的惠洛克去世。他的建校功绩广为称颂,但同时,惠洛克独掌管理权,担任校长、财务主管、神学院教授以及汉诺威教堂的牧师。学院管理会和全体教员都由他的亲戚和密友控制,默许他的所有提议。惠洛克去世后,学院处于一片混乱之中,至1775年,来自英国的捐赠物资耗尽;学校的土地所有权被质疑;货币贬值;学院建筑失修;农作物歉收;财务债款等[5]问题交织在一起,董事会没有积极应对这些危机,甚至对学院的未来产生怀疑。 2.合作关系出现危机 依据惠洛克的遗嘱,他的儿子约翰·惠洛克(John Wheelock)继任校长,这位25岁的年轻人精密细心、性格专横。在担任校长35年的时间里,小惠洛克管理有方,学院逐渐繁荣起来。遗憾的是,他仍旧像他的父亲一样实行专断式管理,随着新校长自信心的增长和董事会逐渐独立,早期校长与董事会的合作模式也不再适宜学院的实际情况,摩擦不可避免,双方的冲突首先由土地纷争引起。 到1780年,学院土地价值翻倍。[6]此时,一些土地投机者开始劝导当地居民反抗学院占用、租赁原本属于他们的土地,学院管理会向新罕布什尔州立法机关寻求帮助,但没有得到立法机关实质的支持。[7]1785年,小惠洛克请求邻近的佛蒙特州(Vermont)授予土地,土地收入用于支持学院和摩尔慈善学校的运作。1788年10月11日,佛蒙特州州长授予小惠洛克23000英亩的乡镇土地,规定学院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得的资金收入由达特茅斯学院和摩尔慈善学校平分。[8]佛蒙特州的捐赠土地也引起了纷争,土地投机者称摩尔慈善学校没有得到佛蒙特州立法机关的特许,因而无权接受本州授予,州立法机关驳回了投机者的请求。 同时,董事会请求佛蒙特州立法机关解释授予土地的归属权及收益权问题,以便明确学院和学校的关系。[9]佛蒙特州立法机关组成委员会调查后认为摩尔慈善学校未经许可,不是合法法人,因此学校无权使用从授予土地上所得的资金。[10]但是调查委员会也做出了让步:如果董事会和校长愿意放弃1769年特许状,佛蒙特州立法机关将颁给董事会一份新的特许状,同时承认学院和学校的合法地位。[11]这个提议引起了小惠洛克的反对,他不愿意把学院控制权交给董事会,于是向新罕布什尔州立法机关提起申诉并获得支持,立法机关在1807年6月10日通过一项法案,明确了摩尔慈善学校独立的法人地位。[12]佛蒙特州此后也转而承认了摩尔慈善学校的合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