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16)06-0062-07 奥诺拉·奥尼尔(Onora O'Neill)用更彻底的康德立场改造和发展了罗尔斯开创的“康德式”建构主义,并用这种更彻底的方法论为正义和美德在多元文化语境下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提供证成。这一改造和发展的可能性源自相似性和差异性两方面因素:从相似性一面来看,二人在理论目的和推理理路方面存在一致性,都是立足类似的起点,通过程序化的推理推导出足够“强”的规导性原则。①从差异性一面来看,奥尼尔认为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反思平衡不够彻底,进而力图通过某种“重构”和“重释”将原本游离于反思平衡之外的相关推理要素再度纳入反思平衡的追问程序。客观地看,奥尼尔对“康德式”建构主义的“重构”和“重释”很大程度上能够克服罗尔斯面临的证成困境,使其在方法论意义上更加彻底,但同时也令其内在张力和局限性得到更清晰的彰显,更深刻地揭示出该学说无法成为一种彻底的政治哲学方法论的根本原因。 一、罗尔斯的“康德式”建构主义:理论形态与证成困境 当代政治哲学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源自罗尔斯。从《正义论》开始,罗尔斯就试图用这一方法论来克服直觉主义在多元文化语境下的实践困境。罗尔斯认为,虽然直觉主义可以给我们提供许多道德原则,但它在现代多元文化语境下缺乏实践性,因为这些原则“无法排序分级”,“所以指不出解决道德争执的道路何在。”②建构主义则力图在多元文化的现实语境中复归实践性,对于直觉所揭示的各种“道德事实”和“第一原则”,建构主义用“既不否认,也不申认”③的态度加以“悬置”,转而根据实践理性构建出的一套推理“程序”来为某种原则、制度辩护。 思想传承方面,罗尔斯上承康德,将其先验道德建构论经验化,以此为“两个正义原则”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客观性和合法性辩护。从彻底的“康德式”建构主义逻辑来看,该学说应具备两个特征:第一,实践理性应为证成负全责,不再诉诸任何非理性因素;第二,引入时间性,在持续的动态推理过程中不断去除各种独断因素。 就特征一而言,建构主义并非罗尔斯的首创,近代西方哲学的认识论转向即可被视为建构主义转向。尤其是康德以后,主体性原则得到广泛认同,人的理性认知和实践能力成为判断真与假、善与恶的“终审法庭”,“理性的建筑术”亦成为理论建构的普遍手段。但就特征二而言,罗尔斯则赋予建构主义更多原创性成分。在他看来,尽管理性建构论是近代以来的主流方法论,但霍布斯、洛克和康德等人的建构主义理论都不同程度地带有基础主义色彩。④罗尔斯意在为多元文化语境下的现代民主社会建构起唯一而明确的正义原则,在这一语境下,正义原则之合法性的根源便是对待所有相关主体的不偏不倚,而不能再以基础主义的方式向某些特定群体提供特殊主义证成。就此而言,普遍主义应当是“康德式”建构主义的基本诉求。 罗尔斯显然认同这一诉求,整部《正义论》其实就是在不断说服其读者,“两个正义原则”是如此之“弱”,以至于能够得到不同行为主体的普遍认同。其论证的关键就在于“原初状态—反思平衡”这一动态推理“程序”。其中,原初状态力图在假然层面为“各方”构建起不偏不倚的立约环境,在推理的开端避免引入基础主义要素,反思平衡则依据实然立场在推理的终端对原初状态的结论,甚至是原初状态本身进行持续不断的再反思,通过这种动态的反思来对原初状态的结论进行再检验。⑤罗尔斯即希望通过原初状态与反思平衡构成的程序性合力来打通假然的逻辑推理和实然的生活世界。 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这一“程序”贯穿罗尔斯建构主义学说的始终,其思想嬗变的基本动力亦是该“程序”蕴含的内在张力。《正义论》试图证明,“两个正义原则”具备人类意义的普适性。⑥在建构主义的“程序”方面,罗尔斯选定无知之幕作为“各方”之契约推理的基本背景,并将其结论交付“我们”的反思平衡来权衡。⑦罗尔斯认为,这种实然与假然相交织的实践推理可以为“两个正义原则”的普适性辩护。但对于原初状态的特殊形态——无知之幕,《正义论》缺乏足够解释力。《正义论》充其量只能基于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价值与个体的选择、承认等契约主义理念之间的一致性来直觉地证明其合理性,然而,罗尔斯在实践推理的开端就断然拒斥原初状态的其他形态,这一点,无知之幕本身无法给出足够的建构主义证明。⑧相反,不论是亚里士多德原则、基本善等选择动机还是无知之幕本身,其背后无不蕴含着一种带有基础主义色彩的“人的观念”,而这一“人的观念”的设定是否正当,反思平衡无法提供足够追问。因此,反思平衡在《正义论》中实际上无法承担建构主义所应赋予的证成责任。 《政治自由主义》针对《正义论》的上述困境开创了新的推理方式,首先从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中抽象出一种特定的“人的观念”,并将其作为无知之幕的拟定依据来加以先行认肯。如此,无知之幕的来源和合理性问题似乎便可得到直接说明。由于这一观念直接来自“我们”对生活于其中的公共政治文化进行的抽象化处理,因此,实然和假然两种语境之间的关联就十分自然,反思平衡可以在这一关联中直指“人的观念”,进而间接地对原初状态及其结论进行权衡和质疑。因此,《政治自由主义》尽管沿袭《正义论》开创的“原初状态—反思平衡”进路,但由于实践推理的前提和程序都发生了极大转变,使得反思平衡能够十分自然地从实然世界延伸到假然世界,从而更接近建构主义的理论初衷。但《政治自由主义》同样不够彻底,根据罗尔斯对“观念”、“概念”和“理念”的区分,“观念”是否合理,关键在于能否得到“概念”的支撑。⑨而在对“概念”缺乏认知的前提下,单纯的反思平衡不足以使“观念”具备最终的合理性。《政治自由主义》显然看到了这一解释困境,因此,《政治自由主义》实际上又潜在地从“‘观念’——反思平衡”的推理路径中开出“‘概念’——反思平衡”的新路径。应当说,这一路径蕴含着一种不同于《正义论》的普遍主义建构进路,但这种进路在罗尔斯的推理框架中仍然走不通,因为罗尔斯最终抽象出的人和社会的“概念”与实践理性原则之间的互证构成循环论证。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