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CN53-1143/D(2016)06-22-011 学者将现行宪法第47条看作是公民文化权利的规定已经毫无疑义,甚至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前后开始,便将其第95条看作是公民文化权利的规定亦无可辩驳。检索这两个条文,一是将先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此一主语的转换,当可理解为宪法乃将权利实现的主动权交还给了公民自己。二是将“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改为“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导入“有益于人民的”定语,则是对行使公民文化权利的一种宪法约束或者说是宪法的边界。 又无论“54宪法”第95条,还是现行宪法第47条,均将个人权利同国家义务同时写入其中,则可明确表示,我国公民的文化权利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是为中国宪法文化权的特殊之处。①立足于现代中国的文明前景,立足于强调古今文化并东西文明兼容并蓄的国家伦理,我们对于公民文化权利基本义理的思考,需要有直指人心的赤诚,需要有开放包容的器局。对此,本文拟从公民文化权利的理论原点、制度原则和国家原旨这三个基本维度,探讨一个现代的中国所应深度关切的文化法理。 一、作为公民文化权利理论原点的内心自由 (一)权利学理中的内心自由 公民文化权利是为了满足公民个人精神需要的,是一种精神性的权利。②而所谓精神性的权利的权能乃是人的独立思考。正是独立思考成就了人的创造,而思考的独立便是内心的自由。而从“文化生产”的角度来看,没有思想和表达自由等作为“自由权利”,“文化权利”本身便成为无本之木。③梳理自由主义的历史,“首先开启自由主义在近代影响的是文艺复兴运动与新教改革运动。”④前者极大地推动了人的尊严的自觉,后者则以鼓励人与上帝直接对话的方式开启了人的独立思考与意志、信仰的自强、自立。且“对于个人而言,思想自由是一种不能放弃,也放弃不了的自然权利。”⑤因为“我思故我在”,思维本身无法自弃。只不过对于思想本身的定义存在不同界定而已。 一般来说,思想自由的“思想”包含精神、意志、观点和见解等要素。广义的思想自由既包括人们在运用这些精神要素进行思考和判断的时候,能够独立自主而不受外力的干扰。还包括当这些个人精神要素彼此交流、碰撞的时候,也能够不被任何一种要素所胁迫或强制。前者或可谓之狭义上的思想自由,在自由的属性上,乃是一种对抗外界的自由,属于人权学、宪法学等学科的研究对象,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思想自由;后者则不妨看作是一种获得内心安宁状态的能力,是一种个人精神状态的清明与安定,属于生理学、心理学或精神病理学等学科研讨的范畴。 又论思想与行为相对,并共同组成人的生命动态,而人的思想自由也就是“人的意识的内向领域的自由”。⑥还有所谓“思想自由包括信仰自由与意志自由”,而信仰自由又包括宗教信仰自由与政治信仰自由。⑦或思想自由主要是人的内心判断的自由,又谓人得以进行理性判断的自由即为思想自由。⑧由此看来,思想自由、精神自由、意志自由、良心自由、信仰自由等概念常常混合使用或相互交替、替代使用。也正因为如此,宪法学者通常将这些与人的内心自由相关联的自由统称为与“表达自由”相对的“内心自由”,而又将“内心自由”与“表达自由”咸归于所谓的“精神自由权”,如日本学者芦部信喜。 当然,“思想自由”、“精神自由”、“良心自由”、“信仰自由”等“内心自由”又有其各自的不同特点和侧重。我认为,所谓的“精神”和“信仰”往往强调的是一种“意志力”。相对来说,“思想”则更强调人的一种“思维能力”,尤其是人的“创造能力”。唯独“良心自由”最具东方文明的色彩,我并将它称之为“人的本自性”。从东西方文明的历史进程来看,西方人本主义哲学会征讨“性善性恶”孰为终极的问题,但中国的人文主义却至迟发展到明代王阳明的心学之后,确信存在一个“无善无恶”的“心之体”。从此切断“究竟善恶”的思考,只一个引导世人“为善去恶致良知”。照此说,善恶本身并不是性体(本体),因而不存在一个终极意义上的性善或性恶,更不存在一个或性善或性恶。善恶都不过是一种人的后天的主观认识或意见,甚至是偏见。 所以,这个“良心”或“良知”乃是不带主观善恶偏见或偏好的,也即不曾受到任何外界干扰的性体(本体)。因其不受“非自”的干扰,因此是“自性”;又其“本自具足”,因此是“本自性”。而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思想”其实是一种人的后天的认知过程,或者说是一种人的后天的认知结果。是一种人与认识对象之间所发生的交流的过程,是一种与外界之间的能动而开放的过程。 当然,就对自由本身的理解而言,也有学者将那种所谓“唯心主义的自由传统”排除在了主流自由主义观念之外,即认为人内心的理性自主与外界的干涉与否无关,因而不在个人自由讨论范围之内。持这种理念的学者甚至可以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的张东荪,其论思想天生的个体性与独立性。而若存在所谓的思想自由,那也是指表意的自由,即表达自由或表现自由。由此,“思想自由不是一个关于思想本身的问题,”⑨而只能说当一个人的行为受到外界影响之后,如引诱、强迫、欺骗、诱导等,所不能自主或不能客观地进行决断罢了。这倒很好地诠释了“口是心非”这个成语,亦为我们追述了一个古老的哲学问题,即心行或知行在本体论上究竟一元或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