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237(2016)04-0087—07 “职责”是一个使用频率颇高的专业词汇,《中国法学大辞典》将其定义为:“‘职权’的对称。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或责任。”[1]516《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定义为:“公职系统内一定职务所要履行的责任。……职责作为一种义务不能抛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2]707由上述定义可以清晰地看出,职责所规定的行为者法定的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公立大学校长职责即公立大学校长在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负责的范围及必需履行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政府对于大学校长职责所做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立大学校长权限之所在,进而决定了大学校长在高校内部管理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将会扮演的角色。 依照时间演进的顺序,并依据政治体制的更迭,本文将近代以来我国公立大学历史分为清末、国民政府和新中国成立以来三个大时间阶段,逐次对大学校长的职责进行考察。其中国民政府又细分为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两个小时间段;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阶段再细分为改革开放之前和改革开放之后两个小时间段。希望借助于最具权威性的行政法律文件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集中展示公立大学校长职责的变化过程,进而探讨大学校长职责嬗变之动因所在。 一、清朝末期公立大学校长的职责 我国现代高等教育萌芽于19世纪60年代。1862年8月24日,鉴于“与外国交涉事件,必先识其情性……欲悉各国情形,必谙其语言文字,方不受人欺蒙”[3]115,清政府在北京设立旨在培养外交和翻译人才的京师同文馆。恭亲王奕诉等人在呈给同治皇帝的《新设同文馆章程》中对同文馆的管理人员提出参照乾隆时期设立的俄罗斯文馆,“拣选满汉各一员,兼充该馆提调。所有馆务,责成该员等专心经理”[3]117。 不过,相当长时间内同文馆的重大问题都由总理衙门直接决定和处理,总理衙门各大臣成为事实上的最高管理者,总管大臣、专管大臣和监察官(由海关税务司兼任)三者是京师同文馆最高决策层的主要角色。在此情况之下,提调的职责不过是具体执行总理衙门作出的各种决策和决定。对于京师同文馆日常的各种馆务活动,提调也只是小事核办,大事呈堂,因此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校长)。与之相比,由外国人担任的总教习,在时任监察官英国人赫德的大力支持下逐渐成为事实上总管全校事务的角色,因而被部分学者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校长[3]123。同文馆第一任总教习,美国长老会传教士丁韪良也认为自己是京师同文馆的校长。不过,总教习是同文馆成立8年之后才设立的职位,《新设同文馆章程》未曾涉及其职责内容。 洋务运动期间,盛宣怀于1895年奏请在天津设立的中西学堂,被部分学者认作是现代中国第一所公立大学。天津中西学堂包括头等学堂和二等学堂。其中,头等学堂即“外国所谓大学堂也”,其章程对于学堂管理者作了如下规定:“头等学堂必须谙习西学之大员一人为驻堂总办,尤必须熟习西学教习一人为总教习。所有学堂一切布置及银钱各事均归总办管理。所有学堂考核功课,以及华洋教习勤惰,学生去取,均归总教习管理。”[3]137总办和总教习分别负责行政事务与教学事务的管理,成为事实上的双校长设置,“遇有要事,总办总教习均当和衷商办”。 清末新政期间,清政府于1902年8月15日颁布《钦定学堂章程》,史称“壬寅学制”,具体包括《钦定蒙学堂章程》《钦定小学堂章程》《钦定中学堂章程》《钦定高等学堂章程》《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及《考选入学章程》等6个学堂章程。其中,《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规定:“设管学大臣一员以主持全学,统属各员,由特旨派大臣为之。”“设总办一员,副总办二员,以总理全学一切事宜,随事禀承管学大臣办理。”[4]557《钦定高等学堂章程》规定:“高等学堂设总理一员,以主持全学,统属各员,所用之人,奏明办理”。[4]539据此,京师大学堂和高等学堂的最高负责人及其工作职责得以明确。与天津中西学堂不同,由于第一任管学大臣孙家鼐与康有为之间的矛盾冲突,使得京师大学堂总教习的权责受到极大限制,学堂管理权收归管学大臣,管学大臣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地位得以确认。不过,此时的管学大臣不仅要负责管理京师大学堂,还要“节制各省所设之学堂”,成为权责最大的校长。 1904年1月13日,清政府颁布了由张百熙会同张之洞等人七易其稿的《奏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奏定大学堂章程》第五章规定:“大学总监督受总理学务大臣之节制,总管全堂各分科大学事务,统率全学人员。”[4]619《奏定高等学堂章程》第五章规定:“监督统辖各员,主持全学教育事务。”[4]571自此大学总监督成为专管京师大学堂事务的负责人,亦即校长,大学堂负责人总管全国学堂之职责被剥离,并受新设立的总理学务大臣节制。其具体工作内容,《奏定大学堂章程》亦简单予以罗列,并特别强调涉及学科设置、大学堂章程的更改等重大事项,总监督需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听取意见后再行定夺。其他与会者如果与总监督意见不同,可以直接向学务大臣反映[4]620-621。由此可以看出,京师大学堂创建初期,总监督即需要承担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的职责,即对外需就大学堂事务向朝廷负责,受学务大臣节制,对内则需统辖各员,并主持各项学堂事务。这一内外双重职责构成成为我国公立大学的鲜明特色,并一直沿袭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