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战略设计和全面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成为教育领域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战略任务。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在依法治教视野中推进依法治校,是大学内部治理改革创新的核心问题。大学是学术性组织,治学是大学治理的要义,是治校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在依法治教视野中厘清依法治校和教授治学的关系,推进依法治校和教授治学相向而行,探寻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的理论逻辑和现实进路,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大学内部治理的基本逻辑:“学术为根本”、“法治为保障” 对于大学内部治理改革这一议题,《教育规划纲要》给出了“中国特色”、“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加强章程建设”等方向性要求。在这些方向性要求指导下,社会有关方面及大学内部更加积极深入地展开了对大学内部治理改革与创新的思考和实践。 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理论逐渐成为学界的热点。从理论上来看,大学治理研究正是将有关治理的思想、理论、方法和视角引入大学研究的产物。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界定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在其研究报告《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对“治理”进行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1]可见,治理强调“多元利益的协调”及多元利益主体“采取联合行动”。迄今为止,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管理学家对大学这种组织所进行的研究,其结论都表明,大学是一个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2]就大学内部而言,存在学生、教师、行政人员等诸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都有其各自的利益诉求且很大程度上不同甚至相互冲突,大学内部治理必须权衡和协调这些多元利益,并促使大学内部的这些利益主体采取联合行动。 长期以来,我国大学在内部治理模式上倾向于行政化。大学内部行政力量在大学的决策、管理和实际运行中处于“一股独大”的地位和近乎“一家独断”的态势,大学其他利益相关者甚至诸如大学内部学术力量等战略性的大学利益相关者在大学决策与管理中的话语权微弱,实际参与效能乏善可陈。[3]由此,从治理的基本含义及当前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现状来看,要对大学内部治理进行改革创新,促进大学内部治理现代化,就必须改变这种行政化倾向,从行政化导向的治理走向多元利益主体共治,构建大学内部治理多元共治结构或模式,从而有效协调大学内部多元利益并促使多元利益主体采取联合行动,提升大学内部治理效能。那么,这种多元共治模式的构建有无基本的逻辑可遵循呢?从世界经验来看,发达国家的大学治理有董事会制、评议会制、理事会制、委员会制等多种模式,尽管这些模式和结构变化多样,但仍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共同价值内涵和构造元素——学术和法治。21世纪初,欧美大学在市场化和新管理主义运动的冲击下,大学治理呈现出新的态势,但基于学术逻辑和法治保障仍然是大学治理永葆生机的关键。在我国大学内部治理改革与创新中,无论所要构建的多元共治结构或模式的具体制度形式如何,在构建过程中,“学术为根本”、“法治为保障”是其应遵循的基本逻辑。这是由大学的本质特征和治理的基本要求决定的。 大学组织的学术性本质决定大学内部治理必须遵循学术逻辑,坚持以学术为根本。大学以“高深知识”为操作材料的学术性主旨从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知识材料,尤其是高深的知识材料,处于任何高等教育系统的目的和实质的核心。不仅历史上如此,不同的社会也同样如此”[4]。现代大学的三项基本职能活动:无论是通过传承高深学问培养专门人才,还是通过创新高深学问发展科学,抑或是通过应用高深学问直接为社会发展服务,都是围绕着高深学问而展开的。无论是“探究的学术”、“整合的学术”,还是“传播的学术”、“应用的学术”,学术始终是大学各项职能活动的根本所在。[5]事实上,现代大学区别于其他林林总总的社会组织的根本,就在于其各项活动的学术性本质。离开了学术逻辑,就丢掉了大学组织的核心利益,动摇了大学组织存在的合法性。由此,大学内部治理无论如何进行改革和创新,都必须坚持“学术为根本”的基本原则。 大学内部治理必须以法治为基本保障,这是由治理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根据全球治理委员会的界定,治理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6]不管是正式的制度安排,还是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系列规则。治理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主体权力的确立及规范行使,各主体之间关系的处理,各主体利益协调和联合行动中的平等协商、谈判妥协与共同决策过程及程序等都需要规则的保驾护航。这些规则的呈现和有效运行须在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保障下实现。规则是治理的重要基础,法律制度是规则建立与运行的基本保障,“法治为保障”是实现有效治理的前提。1966年,美国教授联合会(AAUP)、美国教育委员会(ACE)及大学和学院治理委员会(AGB)共同发布《大学和学院共同治理的联合声明》,确立了管理者、教师和学生共同治理的原则,建立了一套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程式标准,并对校长、教师、管理者和董事会的治理边界和权限进行了划分。[7]这一法律文件所确立的“原则”、“程式标准”、“边界和权限划分”等一系列规则,为美国大学共同治理模式的实施奠定了基础,使这一模式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迄今仍然是美国大学主流的治理模式。可见,无论构建什么样的大学内部治理模式,均必须依靠法律法规建立起一系列明确有效的规则,并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促进这些规则的有效实现。“法治为保障”是我国大学内部治理改革和创新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