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16)06-0165-13 在面对法治社会构建的新时代,我们需要重新思考法律这个概念的真正意涵,需要将其放到一种真正文化的语境中去思考立法者和守法者之间的关系以及道德与法律的更为宽泛的意识形态构建。显然,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离不开有规则的制度运行,但是任何规则都是以人为核心在发挥其作用,这个人可以是单数,也可以是多数,“单数的人”所体现的乃是现时代的人观,而“复数的人”则意味着存在于真实社会中的受到各种社会关系束缚的人。而我们的所有讨论,当触及人“何以违法”的问题之时,首先想到的应该是社会与文化的问题,而不单单是一个法律规则的问题。在这一点上,一切显然都有必要回到问题的原点上去,即立法者的出现以及守法者的服从之所以能够发生的真实条件究竟是怎样的。 一、立法者与守法者 首先,从方法论上要理解中国社会是强调要有一种百科全书式的理解,即由点到面的那种整体性的理解。面对日新月异的新现象,所谓的理解中国,必然是要去强调周全以及全方位的对于中国及其社会与文化构成的理解。其次是要用由今而古的理解,而非是由古而今的理解。古代的东西,说来说去,不过是后人的一种语言建构,像一个青春年少的小姑娘,可以任由你去怎样装扮起来,而现实却是一种正在进行时,需要你给予真正有敏感性的理解且要作出一种即时性的反应,因此对于现实处境以及对它的理解有着一种极为紧迫性的需求存在。 单单就法律的问题而言,它更多的意义上也是一种现实,而不是过去时意义上的历史。它可能是一种阻挡,由此而对我们日常的行为作出种种的约束,同时它也可能是一种武器,被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借以捍卫自己的权利以及权利的获得。法律在这个意义上必然是跟一种法律存在的大背景联系在一起的,是法律的制定者、给出者,同时还是法律的遵守者、借用者,二者之间并非是一种对等性的均衡关系,这里是存在有一种权力的偏差性平衡的,即制定和给出法律的一方往往是权力的拥有者,它因为某种的合法性而使得自身权力有了施展特殊性的权利。反过来,遵守和借用法律的一方在契约的关系上与法律的制定者和给出者是相互对等的主体,至少在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情况就是如此。 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又不可能在法律之中完全的抛弃开历史。这个历史并非单单是指历史学家所书写和记录下来的历史,更大意义上是生活世界中不断被记忆和不断被唤醒的历史。它们实际是在提醒法律制定者和给出者的一方,由你们所制定和给出的规则不应超越于这份历史之上。同时,也在赋予法律的遵守者和借用者一方一种自我捍卫的权利,使他时时刻刻都能够警觉于规则对于他的约束是否合情合理,以及这种约束是否忽略掉了他所能够亲身感受到的与自我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历史存在。很显然,立法者和守法者的这种互构关系成为今天世界法律的基调,它排斥了对于守法者和借用法律者的单向约束的种种可能。因此,不能使得立法者高高在上,仅仅凭借一柄尚方宝剑就可以制定任何行为规范;反过来,遵守法律者可以借助人性与历史的记忆,而使得自身的主张演变成为一种共同的意识,由此而去反向制约立法者和法律的给出者潜在可能的恣意妄为。 我们显然需要在这样的法律构成的不同主体之间去理解法律为何,同时借此互动所展开的立法者的逻辑与守法者的武器之间寻求一种对于法律为何的理解。人们为何要去遵守一条规则,除了必须之外,他还有一种主观的愿望,但这种愿望绝对不是单单属于他个人所有的,而是同样受到法律也在其中的历史和文化要素的影响。如果不是这样,任何一个社会都会轻而易举地变成是一个守法者的社会,但公安、警察、法官乃至监狱的存在,恰恰都在告诉我们,人们并非都是守法者;相反,社会之中违法的行为并非是少数人所为。如果细致追究就会发现,我们的社会之中每天竟然有那么多的违法事件,有一些可能是记录在案的,需要有正式的执法机构去加以彻查和处理;而有些则是没有记录在案的,但都同样会在我们的生活之中发生,为我们的双眼所注意或者为我们的身体所感受到。而且,更为麻烦的则是随着社会规则的日益复杂化以及规则之间相互冲突和在法理上的不能自圆其说,结果造成某种行为的发生,可能在当事人来说,并未理解成或者认知为是违反法律的,但却在不经意间违反了法律,甚至还可能是深度地违反法律,成为了潜在的或者直接的罪犯。 如果循着这一思路分别去考察一下这样一些方面的违法便会发现,在中国当下社会中可谓是异常突出,新媒体瞬息万变的大数据中,与这些事情相关的故事可谓比比皆是。比如,婚外情、腐败、非法聚会、财产侵占、就业乱象、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学术腐败、网络谣言、城市化弊端、家庭教育、高等教育、EMBA之类的商业教育等等,实际上还能够依此线索举出来很多例子,只要你肯于俯身去看这个正在发生之中的社会,那些令人生畏的混乱现象可谓是层出不穷。作为研究者,我们不仅应该知道它们在发生,更为重要的是还要知道它们为何而发生。因此,怎样去理解诸如此类的看起来不正常或者违反法律的事件,需要有一些对此加以理解的方法。 无疑,在法律领域之中,不仅法学家在为理解这些违法的事件提出过一些解释规则,而法律以外的研究者也试图从有规则的社会以及文化制约性上去提出自己的一些解释原则。在这方面,法律人类学可谓是作了大量的努力,它跟其他学科不同之处在于,即试图把自己的解释建立在对于异文化的观察之上,进而去反观自己身处的社会的法律运行。人类学家的法律田野工作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1],但显然这些经验在面对中国语境之时一定要有所改变,不可生搬硬套,要有自身在方法论和认识论上的突破。而面对中国当下的文化转型[2],这个理解的大背景实际上为这样的一种文化理解上的突破提供了各类全新的案例。与此同时,互联网平台的高度普及也使得这种案例的搜集变得更为容易,而所有这些都在倒逼法学家和人类学家去重新思考法律为何以及为何违法等新解释的出现。但面对累案如山的法律纠纷,面对实际作了却不知道违反法律的各类违法事件,我们又应该采取怎样的一种认识论框架去加以解释呢?而文化与历史视角又将怎样进入到立法者和法律规则的给出者的头脑之中,并进而转化成为一整套的法律呢?它们并非远离日常生活,而是有着实际影响力的。这些对于立法者而言的现实紧迫性,显然要远远大于对于守法者而言的现实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