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8(2016)04-0074-16 一、问题的提出 在1959~1961年因“大跃进”造成的农村粮食饥荒中,安徽省的非正常死亡人口达633万,占灾前人口总数的18.37%,死亡率位居全国之首①。无为县位于安徽省中部,长江北岸,巢湖之南,与芜湖、繁昌等县市隔江相望。该县襟江带湖,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是一个著名的农业县②。此时无为县隶属于芜湖地委管辖,据《无为县志》载,该县1958年的年末人口为950056人,1961年的年末人口为686219人,困难时期的三年内全县总人口净减少了约26万,其中包括了三年内净迁出的9299人③。这就意味着,1959~1961年无为县因死亡净减少的人口就约达25万。此外,考虑到这三年中还有正常增长的3万出生人口,该县的总死亡人口将在28万左右。在无为县公安局的统计数据中,1959~1961年的死亡人口分别是113454人、98018人和8166人,三年死亡人口总计219638人④。此外,另有6万人可能由于登记上的遗漏、流亡在外或在外流途中死亡而未能进入公安局的统计。 由上可知,无为县是一个在这三年中人口大量死亡的县。或有人问,出现如此大规模的非正常死亡,当地的县委和政府在干什么?为什么不采取措施进行救济?在已有的研究中,曹树基通过对1959~1960年无为县县委会记录的分析,提出了三个“大饥荒”时期县级政治的重要特征,即“知情”、“回避”与“服从”⑤。对于大量农村人口的非正常死亡,无为县委是知情的,但却采取了一种刻意的回避态度,不敢面对因自身政策导致的死亡,一味地盲目服从上级的征购要求。此外,另一个较大的疑惑是,在这三年中广大的农民为什么没有起来抗争或逃荒,而是任由饥饿蔓延,吞噬自己及亲人的生命? 在以往关于统购统销或农业合作化的研究中,研究者一度忽视基层农民对此的反应或抗争行为,似乎这些政策在推行过程中完全没有遇到农民方面的阻力。但是,新近的大量研究表明,1950年代中后期中国乡村农民的反抗普遍存在,只是大都很快被当地的公安局处理或镇压,无法在社会上形成影响。原安徽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尹曙生指出,“1956年8月至1957年3月,安徽发生暴乱16起,有3000多农民参加,公开反对农业合作化,反对统购统销政策,以县、乡政府为主要攻击对象”⑥。由此可见,安徽的基层农民并不都是大家想象中的温顺,而是存在一定意义上的抗争行为。那么,主要是哪些人在反抗呢?李怀印的研究指出,1950年代中后期推行的“统购统销”政策直接引发了东台县和松江县农民的各类抗争行为,而参加反抗的大多是普通的农民,并非中共认定的“阶级敌人”(如地主、富农)⑦。 由此可知,1950年代中后期的中国农民并非一味盲目地顺从国家政策,而是一直在进行有限度的抗争。但是,这些农民抗争为什么最终都没有发展成为大规模的社会动乱?高王凌认为,中国农民之所以接受了集体经济制度,没有出现苏联那样的反抗,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原因:其一是农民缺乏组织以及其高度的分散性;其二就在于农民拥有形式多样的“反行为”⑧,使自己的生活可以过得下去,因此就没有必要去冒险暴动⑨。斯科特(James C.Scott)也指出:“公开的、有组织的政治行动对于多数从属阶级来说过于奢侈,因为那即使不是自取灭亡,也是过于危险的”⑩。上述论点都是从“农民”视角出发的解释,杨继绳、尹曙生则认为这与国家采取了严密而严厉的社会控制措施有关,如大规模的镇反肃反、严格的户籍制度、严密的意识形态管控以及把抗争消灭在萌芽状态等(11)。但是,尹曙生也指出,高压政策并没有消除农民的抗争和斗争,“大跃进”运动前后安徽省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仍然不断发生(12)。 显然,想要了解这三年中农民的行为方式,就必须对“大跃进”前的农民经历进行深入的研究。换句话说,“大跃进”之前的各种经历会对“大饥荒”中农民的行为产生影响。值得提及的是,徐进业已系统地讨论了“大跃进”前无为县粮食统购统销的情况(13)。他的研究表明,在1956年中央提出《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之后,无为县也紧跟其后,大幅度提高了计划产量,并试图通过推广双季稻来实现粮食的大幅增产,结果却令人沮丧(14)。可以想见,在1956年的无为县就出现了农业的“浮夸”和“跃进”态势,结果造成了1957年上半年农村普遍的粮食危机,但在与芜湖地委的良性互动中,勉强度过了危机。 本文的资料主要来自一批1956~1958年无为县的抢粮、殴打干部、退社和自杀案件。这类行为尽管与“反行为”这一概念存在关联,但又与“反行为”之“怠工”、“偷盗”和“瞒产私分”存在性质上的差别。可以说,“反行为”在程度上相对缓和,在行动上趋于隐蔽。而诸如“抢粮”、“殴打干部”等行为,充满了对抗色彩。“退社”虽没有身体上的冲突,但也凸显出了一种相对温和的抗争,“自杀”看似一种自我的摧残行为,但却表达了对制度和生活的强烈不满以及失望。由此,本文的讨论对象并不完全归类于“反行为”,而是一种农民对基层政权和干部的“抗争”行为。这种“抗争”对比暴乱、冲突显得相对温和。 需要说明的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下,农民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同冯客(Frank Dik? tter)提出的“把所有农民寻求生存的行为视为‘抵抗’或‘反抗’国家是不妥当的”观点(15)。其实,在三年困难时期,各个社会阶层或个体人物都有自己的生存之道,大部分人不是真的想“反抗”国家或政权,只不过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的生计。在笔者曾做过的多次乡村访谈中,经历过困难时期的普通农民,从来不会认为自己有意愿或有能力“反抗”国家或政权,因为他们坚信毛主席和党中央是关心农民的。据农民回忆,他们当时不满的是,下面的公社、大队干部没有认真贯彻毛主席和党中央的政策,搞浮夸和虚报产量,让农村和农民陷入了吃不饱的处境,责任主要在基层干部(16)。由此,本文使用之“抗争”概念,并非指农民有组织反抗国家或政权的行为,而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或小群体农民为了争取生存机会或逃离苦难所做的积极或消极抗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