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森(Richard P.Madsen)指出“在毛泽东领导下的中国,没有什么现象比群众运动更独特、更重要”了,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至1976年的26年中,“全国性的运动计有70多次(地区和地方一级的运动则要多十倍)”,“它们决定了中国当代历史的情状”①。以至于有人将集体化时代中共以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来治理社会的现象概括为“运动型治理”,认为以不断地动员群众为特征的政治运动构成这个时代最重要的国家治理方式②。对此,李里峰也认为:“接连不断的群众运动可以帮助党和国家在短时间内有效地动员乡村民众、实现乡村治理,但这种动员和治理的成果却难以制度化、常规化,而只能以接连不断的新运动来维系,从而在社会变革的动力与社会运行的常态之间,形成了难以消解的矛盾。”③上述讨论既概述现象也指出利弊,但多为宏观理论分析,且较多讨论执政党如何采取各种措施宣传并动员群众参与政治运动的一面,将落脚点放置在中共“持续不断的动员力”④上,较少注意到这些政治运动过程本身的逻辑,而后者却是解释政治运动何以成为集体化时代国家治理方式“路径依赖”的关键。 本文拟以20世纪60年代的城市“五反”运动为例,以甘肃省D地区的基层地方档案资料为基础,从城市“五反”运动的打击对象——那些犯有“铺张浪费、分散主义、官僚主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五反”行为的基层干部,如何被证成为“贪污分子”的程序入手展开讨论⑤。 1960年代的“五反”是中共运用群众运动的方式纠正基层干部“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行为的一场政治运动。嫌疑人被证成为“贪污分子”,一般是经过检举揭发、专案调查、本人交代、本人检查与认可、经济退赔、定案处理等程序来定性的。也即是说,尽管没有一套独立的司法制度来对嫌疑人进行调查、审判与定罪,但要将嫌疑人证成并落实为“贪污分子”,也非易事,针对运动对象的操作逻辑即证成程序将运动限制在可控范围内⑥。以往的研究讨论群众运动的操作逻辑及群众运动中的个人经历时往往用一个个案⑦。但笔者认为“政治运动的基层运行逻辑是极其私人化的个人体验”⑧。有鉴于此,本文扩大样本,以甘肃省某地区48组“贪污分子”的个人档案材料为基础,来讨论这套程序。 一、D地区的“五反”运动与四十八名“贪污分子” 1963年3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甘肃省D地区的“五反”运动于同年五六月份在专区和县两级共507个单位中展开,涉及干部和职工13324人,到1965年初基本结束。运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发动群众揭发、领导干部自我检查和“洗澡下楼”⑨;第二,根据揭发,进行工作方法和作风上的整改,主要集中前“三反”——反对铺张浪费、分散主义和官僚主义;第三,集中进行后“两反”,即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⑩。就此三阶段而言,前两个阶段注重务虚,即卷涉干部检查过去工作中的作风、方法、思想等方面的缺点错误,表态接受群众意见并认真改正错误(11)。最后一个阶段将这场运动落到实处,使“五反”实际上成为后“两反”。这是因为,不同于“铺张浪费、分散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抽象,何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为有具体而详细的规则可循(12),给基层展开运动提供了政策依据。更重要的是,省委明文规定“对于运动中揭发出犯有官僚主义、分散主义和铺张浪费错误的干部,除个别情节特别恶劣的以外,只要深刻检讨,决心改正,一般不给处分”(13)。因此,“五反”运动的打击对象主要集中在犯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罪行”的基层干部身上。资料显示,截至1965年3月31日,D地区揭露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的情况如表1所示:
表1显示,D地区“五反”运动中共查处1012人。按照中央对于涉及金额300元以下一般不给处分的规定(14),涉案300元以上可能有各种处分的人数为416人,占参加运动总数13324人的3.1%。此比例不仅大于中央1%的规定(15),也大于甘肃省不超过2%的规定(16),表明D地区的“五反”运动可能是比较过激的(17)。 在这1012人中,有48名“贪污分子”被立案调查并留下相对完整的个人材料(18)。这些人员的基本情况如表2所示。
如表2所示,这48人中有24人年龄在20~30岁之间,有19人年龄在31~40岁之间,其他5人41岁以上。从职业上看,基本为采购员、会计、银行记账员、伙食管理员、营业员、司机等,有机会接触到金钱并有操作空间。以一般干部和普通工人为主,工资收入大多为每月20~50元。这一情况与D地区全区基本情况一致。在“五反”运动中,全区截至1965年3月底统计,11名高干和124名中干均无人涉案,而3087名一般干部中有669人涉案,6102名工人中有393人涉案(19)。从文化程度看,这些人多读过小学、初中,只有一名教师L6曾读过师范学院,另有C1“文化程度粗识字”。在文盲率极高的西北地区,较高的文化程度可能是这48人能成为普通干部的一个理由。从性别上看,只有S1和Z7为女性,其余均为男性。从政治面貌看,W1、Y1、G1为团员,X1、X2、Y2、X3、J1、N1为党员,其余39人均为普通群众。从家庭出身看,有4名地主C4、M1、Z1、H1,1名富农L2,1名资本家H2及1名右派分子S4,另有一名伪军官出身的Z2,其余均为贫农、中农或城市贫民等。有或多或少出身污点的8人进入了国家体制之内,占比16.67%。 这48人都因程度不同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为而受到不同处分。材料显示,他们经历了相同的证成程序而最终成为“贪污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