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下半年解放军转入战略反攻后,中国共产党倡导民主联合政府话语下的选举策略,并逐渐释放阶级话语。[1]那么,自1948年“五一口号”的发布至1953年实施第一部《选举法》,中国共产党在筹组、建立和巩固新政权期间实施什么选举策略?过往学界对这一过渡时期的选举策略关注度较低,本文侧重探讨其间选举策略的调适。 一、领袖表达的实质性民主:人民民主专政 无论是井冈山还是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都在努力扩大选举适用的范围,高调推崇普选、直选,以确立中国共产党政权是中国唯一的“民主模范”的政权,从而削弱国民党政权的合法性。到1948年5月,国民党政权行将崩溃,与中国共产党争夺国家政权的强劲对手将不复存在,中国共产党终于可以自主设计并执掌全国政权,选举不再是中国共产党以小博大的政治工具,选举的功效遂由政治斗争的利器转为建政立制的辅助工具。“五一口号”发表后,中外都极为关注新政权的性质与样式。6月,毛泽东首次将“人民民主”和“专政”联系在一起使用,揭示新政权的性质,并调适选举策略的制定与实施。“今天在我们中国,则不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建立人民民主专政。这种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内容的历史区别,就是:我们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这种革命的社会性质,不是推翻一般资本主义,乃是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社会,建立各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国家;而无产阶级专政则是推翻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2]190 “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3]1475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话语中,“人民”是天然进步正确的代名词,但在不同时期人民所涵盖的对象有别。抗战时期在民族主义话语策略下,一切拥护抗日的党派、阶级、阶层、人士都被视为人民的一员,享有选举权,且同票同权,只有少数卖国的反动派、汉奸才是人民的敌人。随着解放战争进程的加快,中国共产党为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阶级话语重新回归中国共产党政治话语的核心地位,故而阶级地位与阶级立场成了判断人民与反动派(敌人)的重要尺度。在西方,经由工业革命,复杂的阶级成分大体分化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而在工业化进程步履蹒跚的中国,前现代的以占有土地多寡而形成的阶层如贫农、中农、富农、地主占中国人口的绝对多数,因工业化进程催生的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只占少数,而资产阶级又因其财产多寡及与西方列强关系的亲疏分为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与买办资产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等。如此,在人民与敌人之间还存在一个中间阶层:富农、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包括一些知识分子、社会贤达,他们成为中国共产党改造的对象,接受改造者将成为团结的对象,拒绝改造者则成为专政的对象。就选举权而言,这些中间阶层虽未明确剥夺其公民权,但在实际的政治过程中多数被暂时排除在人民之外,成为一个被观察的对象。 1948年4月,毛泽东要求各解放区建立人民代表会议。“在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中,必须使一切民主阶层,包括工人、农民、独立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知识分子、民族工商业者以及开明绅士,尽可能地都有他们的代表参加进去。”[4]1308-1309如此,“非民主阶层”,包括非开明绅士、地主、富农、资本家等剥削阶级应被剥夺至少暂时停止其选举权。同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地主、旧富农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问题的指示》:“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实际上暂时剥夺地主、旧富农的政治权利,是完全应该和必要的。……在实行恢复一般守法地主及旧富农分子公权时,必须是有准备有步骤地根据各区各村的具体情况,逐渐实施,切不要无准备无计划地普遍宣布。同时,因为过去在土改过程中,暂时剥夺地富的公权时,并未公开宣布,现在也用不着统一公开宣布”[5]566-588。所谓“切不要无准备无计划地普遍宣布”,表明此间选举权的赋予较之过往更加审慎;“尽可能地都有他们的代表参加进去”,这是对选举结果所作的前置性预设,也是将竞争性选举结果的不确定性降低到最低限度,那种形式或程序民主开始让位于实质民主。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强调的就是实质民主,这与此前在中国流行的各种民主观有所不同,主要区别有二:一是对“民”的理解。此前的各种民主理论专注于选民资格的论辩,是限选还是普选?限制什么人的选举权?是否同票同权?以及中国是否具备实行普选的条件?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既是限选的,也是普选的。对于革命对象或反动派是限选,他们只占人口的极少数,而对全体“人民”来说则实行普选。二是民主与专政(独裁)的关系。此前的民主理论涉及民主与独裁的关系时总认为是相对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则将两者结合起来,对作为整体的人民赋予广泛的民主权利,而对敌人则实行专政。此外,在“人民”的内部又区分不同层次,人口占多数的工人和农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少数“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是争取、团结的对象。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强调的是人民对敌人的专政,如此,民主选举的复杂程序、规则的细密程度已不再像延安时期那样被反复斟酌。 二、国家政权机关的产生:协商、举手、选举 立国建政,不得违背“主权在民”的精神,这一理念自进入民国便具有了话语霸权。在即将迎来政权鼎革之际,如何建立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新政权,是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一大难题。难之所在,一是不经过选举的政权其合法性势必有所欠缺;二是选举一般要在制度化程度较高的政治共同体内依法有序地进行,方能显示其有效性。[6]从比较的角度观之,新中国的建国程式,既不同于美国式的先地方后中央,中央由虚而实;也不同于苏俄式的先中央后地方,中央制度向地方延伸。中国共产党是在局部地区建政的基础上(华北人民政府)创立中央政权,继而推动各级地方政权的建立。为了使新政权的创建平稳且不失民意,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以广泛的民主协商替代竞争性的民意代表选举,以多元共治的共和精神来平衡民主选举中的多数原则,以保护少数,这样使得新政权不仅具有包容性,且有着广泛的民意基础。如此,充分的民主协商也就成为实质民主的硬核,而票决只是一个形式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