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371 文献标识码:A 在中世纪阿拉伯亚里士多德主义哲学中,最具原创性且对后世影响最大的观点莫过于存在与本质的区分。关于这一区分的反复辩论构成中世纪后期哲学发展的枢纽之一。(cf.Wisnovsky,2012:27-48;Bertolacci,2014:129-130;Menn,2012:69)近年来,随着部分西方哲学史研究成果的引介,国内学界对此问题开始有所关注。但是,关于存在—本质区分思想产生的缘由及其在阿拉伯亚里士多德学派内部的接受情况,则少有论者触及。本文试图通过梳理阿威罗伊(公元1126-1198年)对阿维森纳(公元980-1037年)相关观点的批评-归因,并结合当时的思想语境,对中古哲学史上的这一关键问题给出一个尝试性的解释。 在《治疗论·形而上学》中,阿维森纳区分了两种“存在”(al-wujūd)概念:一种是作为事物(即一切能够对其作出陈述的对象)之所是的存在,是使一种事物成其为自身的本质(māhiyya);另一种是确立的存在,这是附加到事物本质之上的一种现实状态。(Avicenna,2005:23-24)后者就是阿维森纳所说的与本质相区别的存在。这种意义上的存在对事物的本质来说是一种外来的偶性;质言之,任何具有可界定的本质的事物,其存在都由他者引起,但是这种外源的存在本身并非逻辑上独立的实体,而是必须附加在某种本质—实体之上,因此,它被称为本质的“必然伴随者”(al-lawāzim)。(ibid.,276) 存在与本质的区分,经过阿维森纳的系统阐发后迅速成为哲学家们广为接受的一种观点,亚里士多德哲学的最有力挑战者、神学家安萨里(公元1058-1111年)在《哲学家的矛盾》中也将其视为哲学家公认的标准立场。(al-Ghazāli,2000:88-89,111)然而,阿拉伯亚里士多德学派的另一权威阿威罗伊,却对这一所谓“共识”提出异议: 至于他(安萨里)说哲学家们的意见是存在只是事物之本质的一个普遍的必然伴生物(lazim'āmm),则是不正确的。我们在他处解释过,没有别的哲学家只有阿维森纳持此观点。阿维森纳否定存在是一个种——它或者单义的或者多义的被陈述——进而断言存在是指称诸事物的一个普遍的必然伴随者的词。然而,当他把存在视为必然伴随者时将遭遇把存在视为本体(dhāt)①所遭遇的[同样的困难]。(Averroes,1930:369-370) 此处所说的困难是指无限逆推。阿威罗伊在前文中曾提出这个反驳: 那种认为存在是附加于本质的并且存在者就其实体而言不依赖于存在的言论,是极其错误的,因为这将必然导致认为存在这个术语意指外在于灵魂的十范畴的一个普遍偶性的结论,而这是阿维森纳的立场。如果说这个偶性是存在的,可以追问它(指作为谓语的“存在”)究竟是意指“真”(al-
),还是意指存在于这个偶性中的一个偶性,由此将会有无限多的偶性[以使“存在”这个偶性存在]——这是不可能的。(ibid.,304-305) 这就是说,如果存在是事物的偶性,这种偶性要存在就需要另一个存在的偶性,由此陷入无限逆推。值得注意的是,阿威罗伊不仅对阿维森纳的观点进行逻辑反驳,还试图探究后者“错误”的原因: 阿维森纳在这一点上犯错,就是因为他认为“存在”在阿拉伯语中意指“真”,而真所指称的是一种偶性——真事实上指称的是一种第二义的思维对象(ma'qūl min alma'qūlat al-thawānī),即逻辑学的思维对象——他以为翻译者用存在这个词时只是意指真。事实却并不是如此,翻译者只是用它来意指“本体”(dhāt)或“事物”所指称的东西。法拉比在《字母之书》中已经说明了这一点,他指出:这种错误发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存在一词在语言形式上是派生词,而派生词指称偶性。(ibid.,371-372) 阿威罗伊的上述归因实际上具有三个层次:首先,阿威罗伊借用法拉比(卒于950/951年)的相关理论,后者在《字母之书》中还原了希腊哲学著作阿拉伯语翻译的早期语境:由于阿拉伯语中没有系词,译者们难以找到一个词来对应希腊语中的estin('istīn),最终大部分人倾向于用“存在”(al-mawjūd)这个译名②;但是,由于al-mawjūd按照阿拉伯语词法是一个派生词,而源于某种动作或活动(在这里是wujid,即“被发现”)的派生词通常意指某种偶性,于是有些人被这种大众(al-jumhūr)的语言用法误导、认为“存在”是一种偶性(al-Fārābī,1990:113-114)。阿威罗伊将这一理论移用到阿维森纳身上,认为阿维森纳像法拉比的批评对象一样由于存在的阿拉伯语译名al-mawjūd的派生形式而误认为它是一种偶性。其次,阿威罗伊进一步将阿维森纳所理解的作为偶性的“存在”的意义确定为“真”。阿威罗伊承认真是一种偶性且是亚里士多德哲学语境中存在一词的主要含义之一(Averroes,1919:11-14),但坚持这种意义仅适用于逻辑学领域,在形而上学领域中存在的意义只是实体或事物自身,而阿维森纳误以为《形而上学》中提到的存在也意指真。最后,阿威罗伊认为真是第二义的思维对象,即指向观念的观念。具体到此处就是说,真是观念的一种偶性,即心灵中的这种观念有外界对应物且与之相吻合。由此,真不是外在事物本身具有的性质,而是关于该事物的观念所具有的性质,但阿维森纳却把真误当作是外在事物本身具有的性质。(ibid.,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