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02.233 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体系中,其追本溯源之学被称为“形而上学(Metaphysica)”。这个名字是公元前一世纪逍遥派哲学家安德罗尼柯在编撰亚里士多德全集时加上去的标题。因为此书被编排在物理学著作(Physica)之后,因此得名“物理学之后诸卷”。安德罗尼柯将亚里士多德的本原学说放在物理学之后,这绝不是一个编撰意义上的偶然事件,而是根据亚里士多德自身哲学形态所作出的符合事实的举动。换句话说,亚里士多德的本原研究本就是从物理世界的运动、变化出发,最终通过追溯天体运动的动力因从而导向超越物理、经验世界的纯精神实体,即不被推动的第一推动者。 自巴门尼德以降,希腊传统中的形而上学或者本体论(Onto-logie)首要关注的是存在(
)和语言/思维(
)的关系问题,即思维/逻辑如何正确地把握实在。亚里士多德一方面继承爱利亚学派-柏拉图主义的传统,考察语言与实在的符合问题;另一方面恢复前苏格拉底自然哲学传统,不仅承认经验世界的合法性,更将生成和运动问题引入形而上学。亚里士多德从一个统一的本体论原则出发,同时向物理学和逻辑学方向扩展,在为两大分支学科奠基的同时,使得希腊哲学的“自然”与“逻辑”两大传统合流。这位集大成者并非把前人的学说如历史碎片一般集中在自己的文本里,而是从自身的统一原则出发,按照一个一以贯之的逻辑将细碎的部分融入有机整体之中。在此基础之上,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研究便呈现出“存在-逻辑-变化”这样一个三重结构。本文将选取“真理问题”这个微小的切入点来展现这样一个三重对应关系。 一 “真理”概念的三重含义 根据存在者自身的差异,亚里士多德在三个不同的存在域意义上使用“真理”概念[1]:第三个领域涉及纯精神实体,前两个领域则分别涉及“偶性事态”和“本质事实”。我们先从“偶性谓述”和“本质谓述”的区分说起,因为前者表述偶性事态,后者表达本质事实。在《范畴篇》第2节中,亚里士多德根据“交叉分类法”(
[2]作出了一个著名的区分。通过这个分类,不仅偶性范畴/谓词和本质范畴/谓词被区分开来,而且范畴和个别实体也得以区分。交叉分类法要求两条不同的标准,每条标准内部由一对对立概念构成。一条是存在标准,即某个存在者实存于奠基者之中-某个存在者不实存于奠基者之中;另一条是谓述标准,即主词被某个谓词谓述-主词不被某个谓词谓述。同一个概念“奠基者”在本体论-逻辑学的双重意义上使用:在实存意义上指涉个别实体[3];在对应的谓述关系中指代(终极)主词/主语[4]。除此之外,亚里士多德还为“实存于奠基者之中”给出了一个定义,从这个定义可以推出其他三组概念的含义,从而系统地展开分类。 “实存于奠基者之中”指的是这样一个存在者,它并不像组成部分一般存在于奠基者之中,且不能与它所处其中的奠基者分离(Cat.2,1a24-25)。亚里士多德在多重意义上使用“部分”(
)概念,上述定义主要是为了排除质料和形式作为个别实体的部分。第一,质料和形式是个别实体的组成部分,没有质料或者缺乏形式,个别实体都无法产生;第二,这两者可以同个别实体分离。根据以上的概念限定,实存于奠基者之中的只能是偶性;那么不实存于奠基者之中的也就是偶性的反面,即实体;能够谓述主词的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谓词;不能谓述主词的不具有普遍性,只具有个别性。[5]
如上表所示,存在者被分成四类:(1)普遍实体,即本质实体,例如人、动物,它不存在于奠基的个别实体之中,而是作为普遍谓词谓述作为主语的个别实体;(2)个别实体,如某个具体的人,它既不存在于奠基的个别实体之中,也不谓述作为主语的个别实体;(3)普遍偶性,如作为类的白,它既存在于奠基的个别实体之中,也谓述主语;(4)个别偶性,如实存于某个个体中的特定的白,它虽然实存于个别实体之中,但不能谓述主语。[6] 这个分类展示出实体和偶性两大类存在者各有两种存在模式:既可以普遍地、也可以个别地存在。存在于个别实体之中的是个别偶性,它不能够谓述主语;能够作为谓词谓述主语的必须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即普遍偶性或普遍实体,因为在一般的谓述关系中,谓词总比主词具有更高的普遍性,否则这个谓述没有意义。一方面,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中,“苏格拉底是苏格拉底”或者“A是A”这样同义反复的句子没有意义;另一方面,虽然特定的白色附着于桌子之上,但是没有人会讲“这张桌子此时此刻如此这般白”,而只说“桌子是白的”,即用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谓词来表述个别性的状态。 个别偶性不能谓述主语,只有普遍偶性和普遍实体可以谓述主语。前者构成了偶性谓述,其表达的是一个偶然性的事态,如“苏格拉底面色苍白”;后者构成了本质谓述,其表达的是个别实体的本质,如“苏格拉底是人”。根据这个区分,真理问题在偶性事态和本质事实这两个不同领域展开;而亚里士多德的“符合论真理”则是通过偶性事态和偶性谓述的对应关系建立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