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民众的各类抗争行为(Contentious Movements)折射了众多社会问题,是分析国家政治结构变迁的重要窗口。当前社会冲突日渐激烈,抗争行为日趋增多,西方学者对抗争行为的生成机理、目标指向以及社会影响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经历了从起初聚焦抗争主体“生存伦理”、内在动机向聚焦抗争主体与外部资源环境互动的转变,实现了从强调抗争行为“对抗性”“自发性”向意识到其“政治性”的变迁。重点强调在某一政治情境中,参与抗争的对立两方围绕着一些结构性因素互动,并最终影响着抗争的进程与结果的政治过程理论。在分析民众抗争行为时,不再简单地将其视为某种孤立的“底线抗争”,而是以更为宏观的视角,将之置于社会变迁背景中去分析,着重考察抗争过程中的个体与群体、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政治互动过程。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类民众抗争行为频繁发生,抗争主体日趋多元。民众抗争行为面临着社会资源日渐激烈、利益主体之间矛盾日趋尖锐的外部情景。正是“特定政治情境所形成的相对常规、稳定的制度性结构,影响了人们(对集体行动)成功或者失败的预期,为人们提供激励以从事集体行动”[1]。这些相对常规、稳定的外部制度结构,为抗争参与者提供了行动空间和可凭借的行动策略,构成了推动集体行动产生的“政治机会结构”(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近年来,我国土地拆迁领域频发各种民众抗争行为,本文所选取的兰州市宋村集体土地纠纷案例,正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典型实例。正如学者塔罗(Tarrow)所言:“抗争行为的出现及其最终效果,既不取决于人们的愤恨,也不取决于所能利用的资源多少,而是取决于政治机会结构的特点和人们把握政治机会的能力”[1];城市化进程中,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的深刻巨变,营造了与以往截然不同的政治机会结构,影响甚至决定着民众抗争行为的产生及其演化逻辑。民众抗争行为与政治性情境的互动得以充分展示,原有政治机会不断被重塑,新生的政治机会诱发不同的抗争行为,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利益博弈十分突出。因此,在民众抗争行为研究领域,引入政治机会结构理论,着重考察不同主体间的博弈与互动,不仅可以阐释抗争行为与政治情境之间的互动,而且可以探讨民众抗争行为的深层特性,更为准确地理解日益泛化的民众抗争行为。 二、文献回顾与概念界定 (一)政治机会结构:一个关注外部政治因素的解释框架 任何社会运动无法脱离其所处的时代背景及政治情景。内外部情境因素的共同作用,推动并左右着抗争行为的产生及演化。作为政治过程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机会结构理论聚焦于促进社会运动产生的外部结构性因素:即通过一组政治机会变量的集合来阐释抗议者与抗议对象(往往是各国政府)之间的互动对运动形式与运动结果所带来的影响。美国学者艾辛杰(Eisinger)通过研究美国城市地区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民众抗争活动,将政治机会结构“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引入到社会运动研究领域,其发现一个系统的政治机会结构,能够为参与者提供进入某个既定政治系统的机会,行动者可以通过政治机会这扇政治系统中开放的大门,影响政府的政策制定和决策形成,无论是单个因素作用还是各因素共同起作用,它们以各种方式阻碍或促进追求政治目标的公民活动”[2]。后续更多学者对“政治机会”研究进行了拓展,如查尔斯·蒂利(C.Tilly)提出了政体模型和资源动员模型,认为国家机器作为一个完整的政体,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政体外的成员的利益表达行为必然需要借助政体内成员的资源和力量,与政体内成员形成同盟;而集体行动有效开展依赖于共同的利益、行动参与者的组织动员能力、个体加入社会运动的阻碍或推动因素、政治机会或威胁,以及社会运动群体所具有的力量[3]191-192;学者麦克亚当(D.McAdam)基于对当代美国黑人运动的长期考察研究,指出社会发展会带来国家整体权力结构的变化,预示着政治机会空间的扩展和民众自发运动组织能力的提升,为社会运动的发生提供了必备的组织条件,并将社会运动理解为政治机会、社会运动组织力量及认知解放三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3]193。随着社会运动在全球多个国家的兴起,政治机会结构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如何确定政治机会结构变量呈现出百家争鸣的状态。然而,学者们一致看重政治机会结构中的“政治属性”,政体的开放程度、国家镇压的能力与倾向、精英联盟的稳定程度、在精英中有无同盟是当前最为主流的四个变量。 国内学者非常注重底层民众抗争行为及策略方面的研究。众多学者倾向于将民众抗争视为一种非制度化利益表达和权利维护的形式,注重抗争行为的田野观察与理论回应。虽然并未直接借助“政治机会结构”这一理论框架进行分析,不少学者开始关注抗争主体博弈的行为策略,将“闹大”视为一种无奈被迫选择转为主动诉求策略的抗争形式[4],围绕抗争策略选择与行为目标实现程度进行了充分探讨,将利益冲突格局、社会意识形态观念转变、社会制度结构重塑等一系列外部制度性因素,作为催生民众抗争行为的重要驱动力。相关的研究视角,无论是依法抗争,抗争主体的“问题化”策略[5]及底层政府对于维稳事项的“体制性过敏”特征[6];还是“以法抗争,明确利益代言人,通过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以维护政治性权利”[7];抑或是“法权抗争”,以上访维权、诉讼维权及立法维权的不同形式[8]及以弱者身份作为武器的“身体维权”抗争[9],都是借助各种维权方式,期待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形成高层或上级政府的关注,促使政府寻求制度化或非制度化的解决。社会结构、社会组织、传播形式、网络媒介及民众情感等,都成为不同利益群体相互利益争取或稳定维护的重要工具,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政治机会结构理论的论断;与此同时,也有国内学者将国家作为一个常量,将之作为民众抗争的外部政治因素,从宏观层面上指出国家或政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主导力量,忽视国家权力结构、政府职能及政府能力等因素,在民众抗争中的重要作用。虽然提及政治机会与民众维权效率之间的关联,引入环境保护、生态破坏类群体性事件领域的具体案例,突出人口数量、环境污染水平、公众受教育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要素,强调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参与,部分阐释了农民维权行为无序化及暴力化的症结,但并未突破将这些手段视为底层民众与官方对抗的一种博弈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