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1971(2016)05-0020-12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个人不仅需要国家提供保障以对抗自然灾害、经济危机及来自第三人和外国的各种威胁,也需要它提供保障以对抗来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身的侵害[1]。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之下,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个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一般情形下,个人可经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信访等途径寻求救济(一次救济);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及精神等权利而遭受损失的,还可依照法律取得国家赔偿(二次救济)。①为履行上述保护义务,宪法将保护种类及范围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予以具体化。为此,它们先后通过了《民法通则》(1986)②、《行政诉讼法》(1989)③、《国家赔偿法》(1995)、《行政处罚法》(1996)④、《行政监察法》(2010)⑤、《行政强制法》(2011)⑥等一般或者特别规定。其中1995年施行、并经2010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生命权保障人的肉体存在,即生理和物理意义上人的存在。尽管宪法对生命权并未予以明文规定,然而作为其他权利存在和实现的前提条件,生命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如有的学者所正确指出的:它是人类的最高权利,其他一切权利随它而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是人权不可克减的核心之一[2][3]。为保障公民人身和生命安全,《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订)第34条第1款第3项第1句⑦(下文也称之为“死亡赔偿金条款”)对侵害生命权的赔偿标准⑧作了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然而,就其理解而言,多数论著只是照搬法条,究其原因,或认为其字面含义甚为明白,无进一步解释的必要[4];有的虽然作了解释,但也只是将其重新表述为“在侵害公民生命权的情形下,国家赔偿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在内”[5]326[6]而已。⑨此外,除有关赔偿标准过低、赔偿金性质⑩及“上年度”的不明确性[7]24[8][9]的批评和检讨外,一般很少予以展开。但是,其是否“明白”而无探讨的必要,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含义为何,倚赖何种法理,是否真的与存在违反平等原则嫌疑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有所不同、更合乎平等原则,是否比国家赔偿法其他规定更为“适当”……窃以为,当下学说对这些问题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故有重新检讨的必要;下文拟重新厘定该规定和死亡赔偿金的含义,证明其不仅违反法制统一性和平等原则,也违反比例原则之禁止保护不足原则,故存在违宪嫌疑,应予以修改。 二、死亡赔偿金条款的含义 国家赔偿法上的死亡赔偿金,系指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行为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下,由国家向受害人相关近亲属支付的赔偿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款第3项对此作了规定。 (一)死亡赔偿金条款的既有解释 依照当下学说和实务对《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款第3项的理解及适用情况,可归纳出如下两种见解: 其一,赔偿金总额=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绝大多数学者或认为,就其语义而言,第34条第1款第3项表述比较清楚、没有歧义,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死亡的,国家有义务对受害人的继承人和其他具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给予赔偿。倘不考虑第34条第1款第3项后半段规定的“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的情形,则国家应支付赔偿总额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成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11)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则按原赔偿决定作成时的上年度执行。该赔偿金由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两部分组成;不过,与民法上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不同,它不单独赔偿丧葬费[10]。 其二,赔偿金总额=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丧葬费。该说认为,“在公民死亡的情况下,国家支付的丧葬费以及死者生前的医疗救治费应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11][12]145-146 比照当下相关论著和判决,应认为第一种主张为通说,因为绝大多数学说和实务都采取该立场;(12)相对而言,本说则为极少数说,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即本文所援引的其他文献——而言,只有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的李飞、许安标及武增等所主编的释义及解读持此种观点。不过,至于其解释何以与法律的字面含义及通说迥异,他们并未进一步说明其理由,不宜妄加揣测,故此处先不予讨论——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基于完善国家赔偿法立法和实务的考虑,本文批评的对象仅限于通说。 (二)区分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必要性 就《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款第3项而言,有不少学者将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之和表述为死亡赔偿金[13][12]146[14],这不仅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意旨,也易滋生误解。尽管也有人认为,国家赔偿法未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予以明确规定,仅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总额限制[15][5]326,还有待在实践中总结探索,通过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的办法加以完善[16][17];况且在实践中,和民法上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同,区分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既无实益,也无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