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57/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69(2016)08-0075-13 本文以德国现行高校教师薪酬制度的形成为背景,对德国高校教师薪酬制度基础、薪酬制度所包含的纵向内容——薪酬晋级制度、薪酬制度所包含的横向内容——薪酬结构进行分析,尤其是对薪酬结构下的与绩效相挂钩的浮动工资展开解析,以期总结德国高校教师薪酬制度的特征,为我国与一流大学建设相配套的高校教师薪酬制度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本文中的“德国高校教师”按联邦《高等教育总法》对高校全职教师范畴的规定,是指德国高校全职教师,即“终身教授”和“青年教授”。“薪酬”是指高校教师因被高校雇佣而获得的工资,不包括基于高校以外的雇佣关系而获得的收入。 一、德国现行高校教师薪酬制度的形成 20世纪60至80年代,德国高等教育的扩张促使德国高等教育进入了大众化时代。学生人数持续增加,大学生在同龄人口中所占比例由1960年的7.0%上升到1970年的13.4%,1980年的25.6%。[1]进入80年代后,德国经济发展陷入低迷,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政府处于前所未有的财政压力之下,不断压缩对教育领域的财政预算。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领域,公共资金的紧缺状态尤为严重,这就迫使大学不得不节省开支。在90年代后期,虽然德国的经济状况有所好转,但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高等教育资金仍然不足。据统计,1996年联邦和各州政府的高等教育拨款比1995年减少了20亿马克。在学生人数大量增加的情况下,1997年政府提供的资金反而比1992年的30亿马克消减了2.7亿马克。[2]正是这种高等教育大众化带来的对公共资金的巨大需求和财政收入减少带来的资金供给短缺,导致了德国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的不足。从1980年至2004年,均生高等教育培养经费减少了约15%。2003年高等教育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仅为1.1%,OECD国家在这一指标上的平均值为1.4%。[3]因此,如何有效地利用高等教育办学经费,在现有的经费投入下增加人才培养效益,是90年代德国高等教育管理主要讨论的问题,这也标志着德国开始从成本和效益的视角审视高校管理。由于教师薪酬是高校办学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试图在不增加高等教育财政预算的基础上,重新调整高校教师薪酬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办学质量,进而增强德国高校的国际竞争力。 总之,高等教育大众化及其带来的资金短缺成为德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瓶颈,也成为高校教师薪酬制度改革的外在原因。而此次改革的内在原因不得不归于德国高校系统缺少与竞争相关的控制机制。[4]薪酬制度作为有效的控制机制之一,并没有发挥其激励作用。这主要体现在,教师工资的高低取决于工龄的长短,工龄工资每两年自动升一级,一直加到15级,与实际的科研、教学业绩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建立在“工龄越长、经验越丰富、业绩越显著”的假设之上。因此,德国从高校教师薪酬制度改革入手,努力在教研自由的传统理念与竞争压力之间建立均衡机制,激发高校教师创造更大的业绩。 1996年,巴伐利亚州州长施道博(Edmund Stoiber)首次提出高校教师薪酬改革的想法,并得到了时任联邦教研部部长吕特格斯(Jürgen Rittgers)的支持。1998年,引入绩效工资作为具体的改革目标,被纳入社民盟与绿党的执政联盟协议。随后,德国大学校长联席会、联邦与州工作小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以及德国高校联合会根据各自的关注点提出了具体建议。德国高校联合会所提建议的核心内容是,提高教师工资中与业绩挂钩的浮动部分,减少逐年增长的固定部分。其中,浮动工资主要取决于教师的教学质量、科研成果等业绩因素。建议发表以后,在德国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得到了时任联邦教研部部长布尔曼女士(Edelgard Bulmahn)的积极支持。1999年,布尔曼女士组建了“高校劳动法改革”专家委员会,撰写绩效工资改革建议书。[5]在此建议书中,她明确声明:“我的目标是,通过一个由与业绩无关的基本工资与业绩相关且变化的津贴两部分组成的工资结构,建立一个具有竞争力和灵活性的薪酬制度。”[6]以此建议书为蓝本,联邦政府起草了《高校教师薪俸改革法》,并于2002年执行生效。在此法的指导下,各州修改了《州公务员薪俸法》,并颁布了《州高校教师浮动工资条例》,各高校相继颁布了《实施浮动工资准则》。截至2005年1月1日,全德范围内完成了高校教师薪酬制度由单一的基于职务的晋级提薪制度向侧重绩效的灵活薪酬制度的转变。 二、德国高校教师薪酬制度的基础:高校管理体制 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体制决定了高校管理体制的模式和特点,而高校管理体制又进一步决定了高校教师薪酬制度。 在德国高校外部管理体制上,联邦与州实行分工合作制。联邦政府具有联邦范围内的立法权,州以及地方政府是举办高等教育的主体,具有监督教育实施的职能。从国家对高等教育管理的权限上,高等教育体制可分为相对集权和相对分权两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