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以来,中国许多学术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纷纷转向文化遗产研究,“文化遗产”迅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关“文化遗产”之构成、保护、利用、评估、批评的研究成果成批量地涌现在各类学术性、大众性报刊杂志上。这种现象的出现,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直接相关。该公约与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一道,成为教科文组织为保护世界遗产做出的两项最为重要的决议。 在教科文组织的话语框架中,世界遗产包括了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三种类型。所谓“文化遗产”包括了古迹、建筑群与遗址,而“自然遗产”则包括“自然景观、动物和植物生态区”。与上述两种“物质(material)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intangible)文化遗产”则包括:a)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b)表演艺术; c)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手工艺。① 对于大多数研究者而言,上述所谓“遗产”意味着两层含义,一方面,它指的是为特定民族所保有的具有历史价值与旅游文化价值的物质文化、景观、纪念物与建筑等;另一方面,它又指一套共享的价值与集体记忆,它是继承而来的习俗与累积起来的共有经验,它被建构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通过特定的语言或者文化表演表达出来的。 然而,无论哪一种形式的“遗产”,其背后共同的思想基础是对某种特定文化财富的“丧失之虞”或者“留恋之情”,正是基于这样两种怀旧的情绪,特定社区、群体与个人从其日常生活实践与习惯性活动中选择出某些内容作为“遗产”并予以特别地推崇与保护,使之“成为”遗产;相应地,与这些受强调的内容相共存的其他日常行为活动则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与遗忘了。这一“选择”的过程被民俗学家们称为“遗产化(heritagisation)”。“遗产化”这一概念意味着“遗产”并不是固有的存在,而是一种“发明”。换言之,当社会与政治格局变动时,人们思考自身及其与“过去”的方式也会相应地发生改变。“过去”的某些社会与文化行为及其成果会被看作是本真的、有价值的、值得细心呵护的,而保存它们的理由与方式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社会变革及政权交替之际,针对“遗产”的话语争夺被不同群体用于建构、维护、交流某种特定的“遗产观”。总之,遗产的建构与实践,内在地是一种政治行为。② 然而,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声称,该公约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尤其是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③ 换句话说,教科文组织提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强调要在保护人权,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民权利的前提下实施,这是教科文组织的良好意图与指导原则,但是,良好的意图与指导原则毕竟不同于具体的实践。既然“遗产化”的过程涉及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缔约国、缔约国内部的相关权力部门、文化产业机构、相关社区、群体或者个体等,而上述不同主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保护方式、保护目标等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那么,围绕“遗产化”的实践就必然地涉及抵制、协商与妥协等不同的互动形式。基于民俗学学术史研究的成果,民俗学家认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倡导的保护性实践(无论它在基本立场与原则上是多么地强调普遍性的价值与世界性的意义),从历史的与社会的角度来看,它都不是新世纪人类的首创性发明。换句话说,“遗产化”的行为很久以来已经是人类社会在特定历史时期基于特定社会需要的创造性“再生产”。 一、“遗产化”是一种传统 教科文组织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强调,“遗产”之所以值得保护,完全是因为其审美的、科学的、文化的、人权的普遍价值,而这种普遍价值对于全世界、全人类具有重要意义。可事实上,“遗产”从“文化”中被挑选出来,既是一个社会的过程,又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强调普遍价值的时候,有意无意间屏蔽了“遗产化”实践背后历史的与社会的斗争过程。 “遗产化”的问题正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民俗学热烈讨论的问题之一。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民俗学界先后反思并解构了“伪民俗(fakelore)”④“民俗主义(folklorismus)”⑤“传统(tradition)”⑥“本真性(authenticity)”⑦等概念,这些概念无一不与“遗产化”的实践相关。民俗学家们发现,民俗学学科及其研究对象(民俗或者传统)的形成是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发明,民俗学学科、作为象征性文化资本的“民俗”以及“民族—国家”的建构,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证明的关系。 人类有意识地珍视某些“文化传统”既是一项与“现代性”相关的历史性创造,又是一种社会性表演。一方面,在西方,自文艺复兴运动以来,启蒙主义、浪漫主义以及近代博物馆的勃兴,数百年漫长的历史时期都为一波又一波“遗产”的发明做出了巨大贡献。其中,现代性主体意识的强化与对于“传统”的意识的深化是同一历史与社会过程的两个侧面,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芬兰民俗学家安尼东奥·佩勒蒂强调“要透过现代性理解传统”⑧,因为“传统”是因现代性而被发明的,相反,现代性也正是通过发明“传统”来建构自身的。另一方面,从“遗产”被发明的历史顺序来看,特定社会之统治阶层的文化传统更可能被优先“选择”出来作为“遗产”予以对待,其所属阶层之审美的、价值的标准也更可能被当作普遍的标准而被采纳。在这个意义上,一切人类文化遗产首先是属于统治阶层的遗产,一切优先被当作遗产的挑选标准都倾向于自动被当作判定后来的社会与文化现象是否可能被作为“遗产”的“普适性标准”。当然,愈到近现代时期,随着历史的发展、民主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主体性意识的普及,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实践与文化元素也被纳入到“遗产”的目录当中。但是,在这一文化进程背后,显然存在着政治与经济权力的斗争。总之,意识到“遗产化”实践是一种历史的与社会的发明,意味着一种具有深刻“自反性”的意识已经沉淀在民俗学的理论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