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河南省作为调研对象,有两个考虑:河南是我国输出农民工第一大省,2014年输出农民工达2400万人,为何能够极大地调动人的积极性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却无法养活这些外出人口?同时,大量农民工进城后,农村土地由谁来耕种?这两个问题都触及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演变。2015年7月9日至16日,我们到河南省社旗县城郊乡代营村,对这一城郊型村庄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制度变革进行了调查。 自1978年开始,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98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从此,告别了“联产”和“责任制”,形成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经营制度。 在代营村,这一制度演变的第一步,是从“统分结合,双层经营”转变为“有分无统,农户单层经营”。第二步始于“离粮”“离土”和“离乡”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单位的农户,难以独立实现再生产,出现了反租倒包、专业合作社以及大量在乡农民工和进城农民工现象。这些现象既产生于有分无统的农户经营制度的薄弱环节,同时又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创新。由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不动摇的政策,农村经营制度的演化受到农民家庭经营体制的刚性制约,完成了从家庭经营到家庭弃营、集体倒包和超家庭经营的制度创新。 一、集体反租倒包制度 反租倒包是指村集体或村民小组,将承包到户的土地通过租赁形式集中到集体,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然后将土地使用权通过市场的方式,再转包给农业经营大户或者从事农业经营公司的土地经营方式。之所以将这种土地经营方式称为“反租倒包”,是因为正常的租赁关系和承包关系是农户向村集体租赁土地和承包土地,现在成为集体向农户租赁和承包土地,顺序反过来了。过去承包的主体是农户,现在成为乡政府和村民小组。 为什么当初推行家庭承包经营,现在又被集体反租倒包所取代?这是因为社旗县县政府现在改变了想法。当初,政府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1](P186)如今目标转到“产业集聚区、县城新区、商埠文化产业示范区和现代农业先导区‘四区’建设”。[2][3]单家独户的小农经济对于鼓励农户从事粮食生产,解决温饱,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推进“四区”建设,小农经济就成了障碍。各户拥有自己承包地的经营权,想种植什么品种,想种植多大面积,均由农户自定。现在政府要搞“现代农业先导区”建设,强力培育烟叶、蔬菜、花卉和畜牧等特色产业,势必与分散决策的小农体制发生冲突。由于中央反复强调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不动摇,因此县政府的新想法,就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才能转变为现实。这种制度创新,既要克服小农经济,又要坚持小农经济。这个矛盾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时期所遇到的矛盾颇相类似,那时既要坚持集体经济,又要否定集体统一经营。家庭承包是解决这个矛盾的关键,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由集体发包,农户承包,建立家庭经营体制。现在,既要坚持农户承包权,又要实现政府“四区”建设目标,只能再次借助承包,只不过这次由农户发包,集体来承包。通过土地租赁形式将农户土地集中到集体,然后进行统一规划,再转包给农业经营公司,进行农业开发。这种承包与自上而下的承包相反,故称反租倒包。 倒包没有否定农户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毋宁说以尊重这一权利为前提,倒包的起点恰恰是承包的终点。家庭承包经营实施以前,土地经营权在集体手里,承包后才转到农户手里,这一改革的目的在于调动农户发家致富的积极性;现在,既然承包的终点成为倒包的起点,调动发家致富积极性的目的,不再为主张反租倒包的政府的直接目标,直接目标是能够彰显政府政绩的“四区”建设。 既然是政府的政绩,如果这个政绩与把土地留在农户手里创造出来的业绩没有什么差别的话,那么倒包纯属多此一举。因此,一定存在什么不同,这种不同就是违规使用土地,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粮地改为菜地或花卉苗圃,种植业用地改为养殖业用地,耕地改为工商业用地等。改变土地利用性质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土地收益水平,是为反租倒包经营者输送利益。或许反租倒包者会说,如果不进行倒包,土地留在各户手里,这种较高的土地收益会因为技术水平有限、经济实力较弱、融资能力较低、经营管理落后等原因,而难以创造出来。 经济价值总是劳动创造出来的,土地本身只是创造使用价值的一个要素,不创造任何价值,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任何变动都是生产关系的调整,本身不创造价值。同一块土地,在农户手里的经济收益较低,通过反租倒包经营,收益会大幅提高,如果不是劳动投入增加导致的价值量上升,那就是垄断存在,造成了价值有利于反租倒包者的重新分配。反租倒包土地的纯收益(Y)首先要支付土地承包户的土地租金(R),剩余部分才是反租倒包者的利润(P),Y=R+P。只要P>0,则一定有Y>R。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反租倒包经营方式能否释放更高的土地纯收益。 同一块土地,反租倒包的纯收益高于家庭承包时的收益,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或者是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发生了变化,或者劳动者本身发生了改变。反租倒包的土地经营者,不再使用原农户劳动力,而是雇佣技术工人。以代营村第五村民小组倒包312亩土地给厚阳花木合作社从事花卉种植业为例。厚阳花木合作社雇佣长期工只有1名,固定工4名(每年约有一半时间在厚阳工作),随机工需要人数多,但时间短,季节性强。倒包前312亩土地可吸纳就业62人,倒包后吸纳就业人数减少了9/10,可见,反租倒包会游离出大量劳动力,带来就业问题。不过,这种就业问题的压力较小,因为反租倒包后,土地原承包户获得了稳定的租金收入,根据代营村的情况来看,租金收入不低于反租倒包前每亩土地的纯收益。这就是说,即使不再就业,这些劳动力不会因出租土地而减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