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有效的土地产权安排可以推动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激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提高农户对土地的长期性投资等。但由于土地法律执行的区域差异、村委会行政性干预和村庄传统惯习的制约,现实层面与法律层面的土地产权状况仍存在较大差异。更为严重的是,土地产权执行不到位导致农户感知产权安全水平普遍较低。①Van Gelder认为农户对土地产权安全性的主观感知构成了他们土地经营决策的基础。②North和Aoki则从制度实施绩效出发,认为主体的主观意向和偏好构成了制度实施的重要社会基础。③从主体认知的社会属性出发,罗必良认为国家赋权只有得到社会业已存在的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非正式规范的认同,制度实施的绩效才能够充分显化。④因此,土地产权的社会认同构成了国家赋权和政策实施绩效显化的非正式制度基础。 与以往采用土地产权安全感知表征农户对土地产权实施状况的主观感受的研究不同,借鉴Alchian和Barzel关于产权实施的社会属性和产权结构特征的思想⑤,罗必良将产权强度区分为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三个层次。在此基础上,可从国家赋权、社会认同和主体行为能力三个维度将农户的土地产权社会认同区分为合法性认同、合理性认同和合意性认同,并进一步在产权结构和治理层次上对农户的产权认知进行考察。但已有研究多以产权安全性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了产权安全感知与产权社会认同存在的内在关联,但缺乏从产权情景层次性和治理维度差异性视角考察土地产权社会认同形成机理的分析。⑥除了国家赋权和现实产权情景,影响主体对事物主观判断的因素还包括他们的社会信任。信任作为主体基于其他主体是否会影响社会道德规范的主观评估,具有提高组织合作水平、形塑群体内部互惠性等多重社会功能。⑦在土地产权治理领域,农户的社会信任可区分为对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两个层面的信任,分别可表征为制度信任和人际信任。二者的形成反映了农户对政府治理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村庄自治中群体社会关系的稳健性和可靠性的主观判断,并作为土地治理结构的软性约束形塑了农户的认知模式。因此,由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长期形塑的信任,建构了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非正式制度基础,但已有研究并未从社会非正式制度层面考察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形成及其与正式制度在建构土地产权社会认同中的相关性。为此,本文将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层面分别考察其对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不同社会信任状态下土地产权情景对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偏效应,进而从治理结构、非正式制度和认知层次等视角剖析土地产权实施在法律与村治文化维度的差异,为理解农村社会治理的特殊性和完善土地赋权实施机制提供经验参考。 二、理论机理 (一)产权情景与土地产权的社会认同:概念辨识与影响机理 土地产权情景是由土地产权制度实施建构的参与主体可感知的现实和由此建构的各主体对于土地产权权属的占有及排他关系,一方面可界定为村庄土地治理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诸如村庄自主治理规则、村规民约等;另一方面,土地产权的安排还包括法律层面的赋权特征,表现为公共治理中产权关系界定和法律对公权力及私权力在土地治理中的准入边界的规范等。由此,可将土地产权情景界定为土地制度在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层面的实施特征。借鉴Ma等的做法,分别采用土地法律文书和土地调整表征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的产权情景。⑧这是因为,土地法律文书作为国家赋权的重要手段,具有在法律层面保障农户土地财产权益和约束公共治理行为的作用。土地调整作为村庄治理中按照传统惯习和集体行动模式进行的土地治理模式,是按照集体成员权实施的符合村庄特殊性的土地自治行为,反映了非正式制度层面土地产权的实施特征。 土地产权社会认同方面,参照罗必良将产权强度区分为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的做法,将土地产权社会认同区分为合法性认同、合理性认同和合意性认同。其中,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是指农户对土地产权法律维度受到保护的主观认知,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是指农户对村庄土地产权治理行为的社会认同,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则是从行为主体对产权的保护和排他能力出发,以主体对土地产权的主观控制感进行表征。以国家赋权、村庄治理和农户行为能力三个层次为参考,本文分别采用农户对土地法律文书重要性的感知、土地调整感知和土地知觉控制表征土地产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社会认同。这是因为,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层次性映射了农户对不同治理层面土地产权稳定性的主观映像,公共治理的赋权通过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村庄自治层面则通过土地集体行动进行表征,个体层面则由主体的行为能力及其对土地产权的排他性构成。 产权情景对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影响方面,法律文书发放表征了国家土地赋权和对公权力的约束,持有土地法律文书的产权情景将提高农户对土地产权合法性的认同。但公共治理层面的赋权与土地产权的合理性及合意性认同存在结构上的不匹配特征,具体表现为村庄环境中的法律执行受到村庄传统惯习、乡俗民约和土地自治模式的制约,表现出村治文化对法律意识的排斥。相反,作为村庄土地自治的重要方式,土地调整则刻画了集体协同和共识性惯习等非正式制度的共同作用,并且在农村封闭性的社会环境中具有较强的社会合理性特征。尤其当农户参与集体协作或经历类似的社会性活动时,他们对该土地治理类型的认可度将显著增加。此外,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表征了农户在村庄小环境中对承包地权能的行为实施能力,具有典型的情景依赖和近因特征。因此,与公共治理的外生性相比,由村庄传统道德规范等非正式制度建构的集体行动规则或土地治理模式对农户的土地排他性能力具有更为直接的影响,表现为土地调整的实施弱化了农户对承包地的直接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