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6)03-0055-09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生产与农村社会状况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积极推进土地改革,恢复农业生产。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截止到1952年年底,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及尚待解放的台湾以外,土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约3亿农民分到了7亿亩左右的土地。[1]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持续不断的战乱使农民在获得土地后,却要面对生产资料匮乏的困境,即使在早已完成土地改革的老解放区,农民手中有限的生产资料仍是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 以农具和耕畜为例,“据山东省16县49个典型村的调查统计,农民平均缺犁14%,耙20%,耧10%”。河南省全省共有旧犁2025606件,农户总数为6879939户,平均每户有犁0.29件。[2]山西省5个典型村“平均每户富裕中农有两头大牲口,中农平均不到一头,贫农平均三户才有一头。太行山区许多村子,平均三、四户才有一条驴”。“在各个老解放区,犁、耧、耙齐全的农户只占少数,水井、水车、大车、小车都不够最低的需要”。[3] 生产资料匮乏的情况在贫雇农中尤其突出。陕西省长安县高家湾村,“全村167户农民,土地改革后,8户雇农还全无牲口;107户贫农只有36户有牲口,还有71户没有牲口……大车、水车都很缺,雇农两样都没有;贫农107户只有两辆大车、三辆水车……其他农具,贫农还缺的不少,中农也有缺的,雇农缺的更多”。[4]在山西省代县的一些村庄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槐树院村有48户人家,180口人,1700亩耕地。土地改革后,广大农民分到了土地,但贫农既没有牲畜,又少农具,全村只有10头毛驴,而且大部分掌握在中农手里。[5] 由于缺乏生产资料,农户的生产面临很大困难。在山西省太原市南郊的南大寺村,“农民虽然分得了土地,但是劳力、农具、畜力和耕作技术既紧缺又不平衡,不少人家不能适时耕种、管理和收获”。北郊后王村“农民缺乏牲畜、马车、水车、犁耙等生产工具和资金,生产条件很差,有20多户贫雇农有土地而无力独立进行生产”。[6] 调查资料显示,在湖南省浏阳县的一些地区,部分农户出现了经济困难,竹玉、茶园两村因土地、耕牛、农具分散原因经济下降的有20户,占两村农户总数的9%,其中贫雇农14户,约占贫雇农的10%。部分农民不得不出卖家具和日用必需品,土地改革后贫农刘友田分得土地,但因缺少劳动力,缺乏生产资料,“他家早在今年二月间已无米下锅,从去冬起,即开始变卖什物……目前正急待出卖仅存的床、桌等日用必需品”。[4](p.484)在中南地区的部分村庄中,“一般贫雇农都缺粮两三个月,个别缺粮四个月”[4](p.482)。因无力生产,一些贫困户开始依靠出卖土地来维持生活。根据山西省忻县地委调查,因缺乏耕畜和生产投资,静乐县丰润村40户农民和忻县部落等3个村的113户农民都出卖了土地,其中鳏、寡、孤、独等无劳力户占15.73%,难以维持生活的农户占到26.54%。[4](p.487)在河南省的5个典型乡中,土地改革后卖地者92户,占总户数1711户的5.4%,其中贫雇农有65户。在卖地原因中,人畜病亡与生活困难的户数占52%。[4](p.488)许多地区的高利贷剥削情况又有所抬头,部分农户因缺乏生产资料不得不通过举债来维持生产。据1950年对山西省太原市郊区40个村庄的调查,“其中15个村庄都有借高利贷的现象”,[7]仅南大寺村就有“30多户苦于生产没底垫,借债受高利贷剥削”。[6](p.66) 此外,土地改革后,个体劳动的生产局限性也十分突出。“个体农民在单独进行生产中,遇到了许多个人所不能克服的困难,如耕田时有牛没人,便不能耕;挖河泥、拉水车等事,一个人做不成;或光有劳力而无牛、船、水车,或单有牛、船、水车等而缺少劳动力,或劳动技能不好等等。”[4](p.513)如果遇到灾害,个体或贫困农民的风险抵御能力则更差,“1950年夏,太原阳曲县上后背村大面积土地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冰雹和虫害侵袭,灾情十分严重,粮食减产四成以上”[6](p.208)。 面对土地改革后农村出现生产困难的状况,一些地区开始自发地组织变工①生产。传统农业生产中的劳动互助变工,成为土地改革后解决生产困难的主要方式。 二、生产互助中的国家扶助措施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生产互助的特点是依照惯习,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农民按照等工或等价交换的原则实行变工互助,这一生产方式符合农民在人力、物力、畜力上互相调剂的需要。以1950年初山西省农村为例,“富农和富裕中农占有车马、农具和较好的土地,但因为不能雇人,而缺少劳力。贫雇农户虽有劳力但缺少生产工具。于是二者之间出现了变工互助的形式。比如,贫农王富贵与有车马的乔满红变工,王富贵用乔满红的车马耕作,王富贵给乔满红以劳工顶替车工”。[6](p.48)有着历史传统的变工互助,对于土地改革后的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引导变工这一互助方式,国家向农民发出了“组织起来”的号召,赋予劳动互助组“享受国家贷款、技术指导、优良品种、农用药械和新式农具的优先权,以及国家贸易机关推销农业和副业产品、供给生产资料的优先权”。[2](p.39) 1950年,为解决农民的困难,“河北、平原、察哈尔、绥远四省即发放各种生产、救灾贷款达二亿余斤小米②”[2](p.888)。1951年,华东区发放的农业贷款比上一年增加近30%,“其中半数以上是肥料贷款,其余是一般农业贷款(小型农田水利、药械、新式农具、牲畜等)和大型水利、渔业、林业贷款”。[8]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除大型水利修建和肥料贷款外,决定下拨的农业贷款达到了1万亿元(旧币,下同)。[9]为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国家银行在农业贷款工作上给予了农民组织以适当的支持,以促进合作事业的发展。为此,农业部和人民银行专门发布联合指示,“各地人民银行应通过农贷工作奖励农民组织起来,因此,发放农贷要以群众(农民、渔民、牧民)组织、生产互助小组为对象,鼓励农民集体使用农贷。对于已经在生产上组织起来的农民,要优先给以贷款,酌予减低利息”[8]。山西省当年共发放国家农业贷款1800亿元,主要用于购买肥料、水车、农具和农药等生产资料。其中,农业贷款大部分贷给了互助组和农业社,用贷款购买的水车、农具、机械都成为互助组的公共财产。[10]河北省规定“对互助组贷款有让息二厘的优待”,河南、湖南、江西等省“对耕牛贷款采用了‘伙贷、伙养、伙用’的方法,使同样数量的贷款集中地解决更多人的困难”。[9]在东北等地,政府还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类型的互助组进行贷款扶植。第一是“对大型健全、长年不散、农副业结合的互助组织,要扶助使其提高改进生产技术,改良畜种增强畜力,贷给马拉农具,促使土地联在一起,引导土地入股”,“发展为生产合作社形式,做为其他互助的典范”。第二是“对较健全的插三大季的小组”,“贷给新农具,调剂补充畜力”,“解决副业生产周转资金,促其农业副业结合,巩固提高到长年组织”。第三是“对农村未上升及部分下降农民,应采取积极扶持方针以使其有力量和条件参加较健全的互助组织……以资促使其经济生活迅速上升”,“力求金额小、作用大,并避免单纯救济”,“形成扶助富裕,要从生产出发,使困难户打下生产基础”。[4](pp.643~644)通过贷款促进和鼓励农民组织生产互助,对发展和巩固互助组起到了很大作用。“1952年,山西全省互助组数量达到28.059万个……比1951年增加7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