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society)是英国学派(English School)的主要概念和独特标志,因此,英国学派也被称为国际社会学派。[1](P1)[2](P112)尽管英国学派的历代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国际社会展开了富有见地的研究①,但是,在巴里·布赞(Barry Buzan)看来,“英国学派对于国际社会的研究几乎完全集中于全球或者体系层次,鲜有关于地区层面的讨论。”[3](P105)实际上,对于英国学派来说,国际社会的地区层面并非是一个新问题。有学者认为,迄今为止,英国学派内部已经出现了“两波地区研究”。[4](P6-9)本文主要从国际社会的界定、构成国际社会的制度以及国际社会全球和地区层次三个维度对英国学派的这两波地区研究进行考察,以两波地区研究的共性和差异为出发点,归纳出了英国学派内部存在的双重国际社会生成逻辑,即以国际社会全球和地区层次的同质性为核心的全球国际社会生成逻辑和以两个层次异质性为核心的地区国际社会生成逻辑。 一、英国学派的两波地区研究的共性与差异性 英国学派的两波地区研究分别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晚期到90年代早期和本世纪头十年。英国学派第一波地区研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亚当·沃森(Adam Watson)、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和江文汉(Gerrit W.Gong)等人,其研究的主要特点是分析全球国际社会出现以前的各地区的国际社会。英国学派第二波地区研究的主要代表人物包括巴里·布赞和张勇进(Yongjin Zhang)等人②,其研究特点是主要通过案例研究来分析国际社会中是否存在与全球国际社会并存的次全球或地区国际社会。英国学派两波地区研究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性。共性主要表现在两波地区研究都是在英国学派的话语体系中进行的;差异性则主要表现在英国学派第二波地区研究学者并未囿于国际社会的全球层次,而是进一步推进了英国学派的地区研究。 第一,英国学派地区研究中的共同“话语”。英国学派之所以成为英国学派,并不是因为研究者都具有英国国籍,而恰恰是因为英国学派学者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共同“话语”。这在英国学派的地区研究中也不例外。首先,国际社会作为第一波地区研究的英国学派学者所提出的核心概念之一,被第二波地区研究学者所继承。英国学派关于“国际社会”最为经典的界定是由赫德利·布尔做出的,即“当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之间有某些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并构成为一个社会时,即当它们自己相信彼此的关系受到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并且彼此在共同制度的运行中分担责任时,就存在着一个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5](P13)英国学派学者,不论是在全球层次还是在地区层次讨论国际社会,都把这一概念作为研究的出发点。第二波英国学派的地区研究学者认为布尔对国际社会所做出的界定,可以应用到地区层次,成为其所讨论的国际社会的一部分。[4](P13)其次,两波地区研究的英国学派学者都注重国际社会的制度研究。在布尔看来,国家之间存在交往就存在国际体系,但这并不能构成国际社会。只有当国家受到共同制度的支配时,才存在国际社会。这就是布尔对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做出的重要界分。布尔认为:“15-19世纪期间的欧洲扩张促生了一个将各大地区性体系连为一体的国际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形成了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社会”;“一个世界性国际社会及其各个维度,只有等到欧洲国家以及他们所交往的、共存于一个相同的国际体系的许多独立政治实体最终在共处与合作结构方面形成共同利益,心照不宣地或公开地承认共同规则和共同制度之时,才算是真正出现。”[6](P113、116)布尔认为象征着国际社会之存在的制度包括主权、均势、国际法、外交机制、大国管理体系和战争。[5](P71)第二波地区研究代表人物巴里·布赞也认为制度是英国学派思想的核心,因为制度展现出了国际社会的本质内容;制度也支撑着英国学派所说的国家关系中的秩序;制度还是英国学派区别于其他学派的主要标志之一。[7](P161)再次,两波地区研究的英国学派学者都认为当代全球国际社会是从欧洲国际社会扩展而来的。亚当·沃森将欧洲扩张的历史分为四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中世纪时期对伊比利亚和波罗的海周围地区的十字军远征;第二个阶段长达3个世纪之久,包括你争我夺的海上探险和扩张以及并行不悖的欧洲国际社会的演进;第三个阶段是19世纪,工业革命使得欧洲协调扩大到全球范围并统治了世界的大部分地区;最后一个阶段则是20世纪,欧洲统治的浪潮日益衰退,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以欧洲模式为基础的全球国际社会,欧洲只在其中起着有限的作用。”[6](P27)如前文所述,布尔也认为世界性的国际社会(即全球国际社会)始于15-19世纪欧洲性的国际社会在地理范围的扩展。同样地,巴里·布赞也认为“英国学派的经典假设是可以接受的,即当代全球国际社会主要是从欧洲发展中演化出来的。”[7](P241) 第二,英国学派地区研究中的发展。英国学派地区研究的第二波学者在继承学术传统的同时,还有所突破。首先,英国学派第二波地区研究学者对国际社会的认识有所突破。巴里·布赞认为经典英国学派的学者所说的国际社会实际上是一种国家间社会(interstate society),除此之外,国际社会还应该包括人际社会(interhuman society)和跨国社会(transnational society)。人际社会是基于个人之间互动的社会结构,主要表现为大规模的共有认同(shared identity)形态;跨国社会则指全体非国家行为体构成的社会结构。国家间社会、人际社会和跨国社会三者一起在国际社会中起作用。[7](P xvii-xviii、128-138)其次,第二波学者丰富了国际社会中制度的内容。根据巴里·布赞的观点,布尔所说的国际社会制度属于国际社会制度中的主要制度(primary institutions)。主要制度是演进而来的,而不是被设计出来的制度,是构成性制度而不是工具性制度。主要制度包括多元主义者所说的主权、不干涉、外交、国际法、战争、均势和大国管理;也包括晚近的民族主义和市场,还包括社会连带主义者正在推动,但尚未成功的人权和主权制度。除了主要制度之外,国际社会制度中还包含次级制度(secondary institutions)。次级制度则是被设计出来的工具性的实体,包括国家间领域的政府间组织;也包括跨国领域的联邦式的(federative)实体。[8](P27)再次,第二波学者在看待非欧洲地区在欧洲国际社会扩展过程中的作用问题上与之前的学者有所不同。如前文所述,两波英国学派地区研究学者都认为当代全球国际社会是由欧洲国际社会扩展而来的。但是,第一波学者认为在欧洲国际社会向全球扩展的过程当中,非欧洲或非西方国家发挥作用甚小,最终被“同化”成为国际社会成员,进而形成了以欧洲性为中心的全球国际社会。然而,第二波学者则更加注重各个地区的特性,进而探讨是否存在与欧洲国际社会扩展而来的全球国际社会异质的地区性国际社会。实际上,这就形成了英国学派在国际社会研究中的两种逻辑。简单地说,第一种逻辑是全球国际社会生成逻辑;第二种逻辑则是地区国际社会生成逻辑。 二、国际社会地区层次的同质性与全球国际社会生成 在英国学派第一波地区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在现代欧洲国际社会形成之前,就存在与中世纪拉丁基督教世界并立而存的几个重要的地区国际体系,如阿拉伯—伊斯兰体系、印度体系、蒙古人—鞑靼人体系和中华体系;[6](P2)而在全球国际社会形成之前,除了存在欧洲国际社会之外,还存在着不同“文明标准”的非欧洲地区社会。在东亚、穆斯林世界和非洲都存在着基于各自文化传统和实践的“文明标准”,以此规范着各自的社会。[9](P7)这两种观点共同揭示了地区之间的异质性,即在全球国际社会形成之前,包括欧洲国际社会在内的所有地区国际社会都遵循着各自的规则和制度。然而,在全球国际社会形成的进程中,非欧洲地区国际社会不得不放弃或调整原有的规则和制度,并与欧洲国际社会共享共同的规则和制度,进而形成了彼此同质的全球国际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