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西方哲学中,法国现象学哲学家梅洛-庞蒂以其思想的独创和自成一体,堪称身体哲学理论的真正翘楚。一种深入的研究将使我们发现,梅氏的身体哲学理论的奠定,又是与该理论的一个至为核心的概念、一个决定了身体之所以为身体的概念——“身体意向性”的天才发现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故为了真正地跻身于梅氏为我们所构造的身体的殿堂,我们就不得不追溯他思的足迹,对“身体意向性”这一概念的来龙去脉及其确切的内涵给予深入的梳理、分析,尽管由于诸如其著作中实证语言与哲学的混用,其不同语境下的表述的多义性等种种原因,在一般人心目中,该概念是如此的扑朔迷离,如此的不无诡谲,以至于对它真实面目的破译实属不易。 “身体意向性”的概念,在梅洛-庞蒂的早期开山之作《行为的结构》一书中已初现端倪。当梅洛-庞蒂沿着前人的步伐,试图对有机体的行为,尤其是人类的行为之谜给予探秘时,他发现自己面对着西方两大理论遗产:一为传统的经验主义,一为批判哲学。一方面,传统经验主义学说从原子主义出发,以“刺激—反应”为解释图式,把行为视为自然界的实在事物;另一方面,批判哲学则从反思的角度切入,以“意识之构成”为解释图式,把行为视为纯粹人为的产品。这样,无论是传统经验主义的学说,还是批判哲学,以其各执一端的致思取向,同样都错失了对行为之为行为的洞识,同样都与行为自身性质的解释失之交臂。相反,与这两种学说不同,梅洛-庞蒂借助于格式塔心理学的“心物同型”之“完形”思想,在有机体与环境的互动中为行为的解释另辟蹊径。在他看来,正是在此互动中,不仅作为一种“肉身化的辩证法”为我们克服了传统行为理论的自在和自为、物理与心灵、机械论与活力论之间的选择上的两难,不仅使我们从二者的“线性因果”走向了“循环因果”,同时从中也使一种作为“意向性的行为主义”这一行为理论的“第三条道路”得以豁然朗现。 关于这种“意向性的行为主义”(Behaviorisme inentionnel),梅洛-庞蒂写道,“那些严格意义上的人类行为,如言谈行为、劳动行为、穿衣行为,并不具有固定的意义;我们只有参照各种生命意向才能够理解它们”①。在《行为的结构》一书中,这种行为的“生命意向”还被称为有机体置身于环境中的“身势”、“姿态”:“现象身体的各种身势和姿态应当有一种特定的结构,一种内在的意义,它一开始就应当成为向某个‘环境’衍射的各种活动的中心,成为一种物理意义和道德意义上的轮廓,成为一种特定的行为类型。”②此外,在《行为的结构》一书中,在某些场合下,这种行为的“生命意向”还与“前意识”的我们的“各种需要”、“各种注意”这类概念相提并论③。然而,表述各异,其指却一。虽然能指在不同的语境中不断地变换,然而万变不离其宗,这里的种种所指都为我们指向了作为行为的“初始动作”,也即行为固有“行为结构”的“身体意向”(即“生命意向”)。同时,我们发现,无论是在其早期处女作《行为的结构》里,还是其早期代表作《知觉现象学》里,乃至在代表其晚期成熟思想的《可见的与不可见的》当中,这种“身体意向”都一以贯之地贯彻其中,成为梅洛-庞蒂“现象学”身体哲学整个理论为之运转的中轴,赖以成之和构造的坚实基石。 那么,到底什么是梅洛-庞蒂的“身体意向”呢?若深入地加以分析,我们可为它概括出以下几点重要的属性。 1.身体行为的朝向属性 顾名思义,“身体意向”即身体行为的意图和取向,故“朝向”属性当属“身体意向”的第一义。因此,对于梅洛-庞蒂来说,“身体意向”与其说是一个“行为”,不如说“是一个朝向……的存在”④。这里的“朝向……”的“……”与其说是胡塞尔式的“意识意向性”朝向其“意识对象”的,不如说是实践论的“行为意向性”朝向“它的任务的”⑤。正是这种之于“它的任务”的朝向,使梅洛-庞蒂的身体意向性在打上鲜明的价值上的“目的论”而非学理上“认识论”的烙印的同时,使他从身体“需要论”走向身体“功能论”,并断言我们的身体功能丧失的疾病的产生乃是意向弧“变得松弛”所致⑥。也正是这种之于“它的任务”的朝向,使梅洛-庞蒂把这种朝向不是理解为向自在的自然的指向,而是理解为向人化的自然即有机体的生存环境的“敞开”,理解为人的生命意义向其“情景场”的“投射”,并像有些心理学家所认识到的那样,把人的“天赋性”不是界定为“与生俱来的东西”,而是界定为“主体从其自身的内在深处抽引出来并向外投射的东西”⑦。在这里,正如梅洛-庞蒂所说,“从内部把握,我的行为呈现为有方向的,具有某种意向(intention)和某种意义”⑧,即对梅氏来说,具有“意向”的与具有“意义”的二者实质上异名同谓,身体的意向活动也即身体的“指意”(Signifaction)活动。 这种之于身体意向性的“朝向”属性的强调,使我们不得不联想到格式塔心理学的“图形—背景”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恰恰是对该原则进一步的理论重申和提升。正如在格式塔心理学的“鲁宾瓶”这一著名的示例中所看到的那样,由于知觉注意的定向不同,对同一知觉对象我们或可视为人脸,或可将其视为瓶。这种“横看成岭侧成峰”不正是对梅氏的身体意向的“朝向”性质的不无实证而生动的说明吗?所不同的是,如果说格式塔心理学的“图形—背景”原则以其“看”的“透视主义”的性质,而使这种“朝向”仅仅停留在意识认知论的水平的话,那么梅氏身体意向的“朝向”则由于与生命的内在目的直接连接,而使自身最终与身体的生存论之旨息息相通。这就把我们引向了身体意向性的另一属性,即可能性属性。 2.身体行为的可能属性 “身体意向”,既就其对一定目的朝向而言而为既定性的,又由于该朝向作为一种生命自身运动的朝向,即作为所谓的生命自身“运动的机能”而为可能性的。故梅洛-庞蒂在把这种“运动的机能”理解为“最初的意向性”的同时,不仅坚持真正的意识实际上是一种动态的“身体意识”,而且明确宣称:“我的身体运动和我的身体运动揭示的物体‘属性’之间的关系,是‘我能’及其产生的奇迹的关系”⑨,宣称“意识最初并不是‘我思……’。而是‘我能……’”⑩。这里的“我能”即我的潜在性、我的可能性。故在《知觉现象学》里,基于“身体意向”,梅洛-庞蒂提出了所谓“潜在运动”的概念(11),提出所谓“作为在一切决定性思维之前也不停地呈现的我们的体验的潜在界域的世界”(12)。在《可见的与不可见的》一书中,基于“身体意向”,他除了提出“潜在的意向性”的概念外,还指出“它(世界的肉身)是可能的完形,是世界的可能性”(13),并且径直断言:“这种可能就是我,我就是这种可能性”(14),以一种堪称“我能故我在”命题的推出,而代表了对西方传统的长盛不衰、不可易移的“我思故我在”命题的彻底颠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