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的大政,不外‘用人’和‘行政’二者。行政的良莠,全看用人的当否;而用人的标准,则舍公平的考试制度以外,更没有再好的办法。”①基于以上理念,古代中国创设了举世闻名的科举考试制度,其官吏选拔机制,在上千年的时间里领先于其他国家,甚至成为以英国为代表的近代公务员考试制度之滥觞。不少人甚至认为,科举制度是中国在四大发明之外的“第五大发明”,是中国在精神文明领域对世界的最大贡献。②20世纪初,在西潮的冲击下,科举考试因其形式僵化、内容空虚成为众矢之的,被晚清政府废止;但科举公开、公平选拔公务人员的传统并未就此消逝。早在辛亥革命之前,孙中山先生就融汇中西、提出五权宪法的理念,主张在欧美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基础上,加上基于中国传统的监察、考试两权,组成一个五权政府。与欧美宪法范式相较,孙中山先生首创的五权宪法主要精神之一是“特别注重人的因素”,“考试权的主要功能,在于进贤”,“监察权的主要功能,则在于去不肖”,如此方能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③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很快就本着“国父遗教”试行五权政府,考试院也由“孙文学说”变为制度现实。今天,在国家认真对待中华法系、提倡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的精华的背景下,研究近代中国对于传统科举考试制度的继承与创新,就有了新的意义。对于考试院(也包括监察院)这样“国粹级”的宪法制度,“显难由外国宪法学原理来获得研究的依据”。④应从现实政制运作的情况来检讨制度的理念与现实。 一、孙中山关于考试院的设计 1906年,孙中山在《民报》周年纪念大会演说中首次宣扬其五权宪法思想。关于考选权独立,他首先回顾了美国在采行现代文官制度(公务员考试制度)之前的历史,认为其选举无法得其才、委任又纯粹是政党分赃:“美国官吏有由选举得来的,有由委任得来的,从前本无考试的制度,所以无论是选举是委任都有狠(很)大的流弊。就选举上说,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反都因讷于口才,没人去物色他。所以美国代表院中,往往有愚蠢无知的人夹杂在内,那历史实在可笑。就委任上说,凡是委任官,都是跟着大统领进退,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向来是迭相兴废,遇着换了大统领,由内阁至邮政局长,不下六七万人,同时俱换,所以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这样看来都是考选制度不发达的原故。”⑤孙中山接着说,中国传统考选制度经过改良之后在英美大行其道,但美中不足有二,其一是考选制度只适用于事务官不适用于政务官和民意代表,其二是考选权仍隶属于行政权、不能独立,将来民国在考选制度上应更进一步:“考选本是中国始创的,可惜那制度不好,却被外国学去,改良之后,成了美制。英国首先仿行考选制度,美国也渐取法,大凡下级官吏,必要考试合格,方得委任。自从行了此制,美国政治方有起色,但是他只能用于下级官吏,并且考选之权,仍然在行政部之下。虽然少有补救,也是不完全的。所以将来,中华民国宪法,必要设立独立机关专掌考选权,大小官吏,必须考试定了他的资格,无论那官吏是由选举的,抑或由委任的,必须合格之人方得有效。这法可以除却盲从滥举,及任用私人的流弊。”⑥ 在上述1906年的演说中,除了考选权(狭义的考试权)独立之外,孙中山还提到铨叙独立的问题:“中国向来铨选最重资格,这本是美意,但是在君主专制国中,黜陟人才,悉凭君主一人的喜怒,所以虽讲资格,也是虚文。至于社会共和的政体,这资格的法子,正是合用,因为那官吏不是君主的私人,是国民的公仆,必须十分称职方可任用。但是这考选权如果属于行政部,那权限未免太广,流弊反多,所以必须成了独立机关才得妥当。”⑦中国古代考、选分立,自唐以后由礼部主管文官考试(考选,授予任官资格)、吏部主管文官之铨叙(授官分职)。吏部一向位列六部之首,可见古代中国政府组织体系中特别强调人事行政之重要性。⑧何为铨叙?“‘铨’与权衡轻重的‘权’通,也就是权衡人员的资格条件;‘叙’与先后次序的‘序’通。铨叙二字合并起来,也就是经权衡之后,叙列人员的品位、等级,以及次序的高低先后。改用现代汉语来说,就是拿每一个公务人员所实际具有的资格条件,去和人事法律所规定应该具有的资格条件,相互对照,加以审查,来决定每一人员是否符合人事法律的要求,对符合者并决定其高低等次。在任用上,符合规定的人员就准他任用,并定下他的官等、职等和俸级;不符合的就不准他。”⑨孙中山在这里提到的考选与铨选独立,实际上已集礼部之考选权与吏部之铨叙权(人事权)于一身,是广义的考试权,其职权不可谓不重。 在1919年出版的《孙文学说》中,孙中山提出设立包括考试院在内的五院和国民大会,而“国民大会及五院职员,与夫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由考试院定之。”⑩在这里,孙中山明确提出考试院的考选权及于中央及地方所有官吏,由中央机关统管全国官吏资格的铨定,这是单一制(中央人事集权)而非联邦制(人事分权)的安排,也与隋唐以后的中国传统暗合。中国自隋代以科举代汉之辟举,六品以下官皆归吏部铨选,(11)中央政府之吏部夺取地方州郡令之自辟僚属之权;且行“革选”之法,令县佐回避本郡,尽用他乡人为地方官,是为中央集权的重要步骤:“往者州唯置纲纪,郡置守丞,县唯令而已,其所具僚则长官自辟,受诏赴任,每州不过数十,今则不然,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此制度乃创始自北魏末年及北齐,隋沿袭之而加以普遍化。(12) 孙中山在1921年关于五权宪法的演讲中,再次强调以中国传统的考试制度来济源自欧美的“普通选举”制度之弊;他还用图表说明,中国古代虽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附属于君权,可考试权与弹劾权却是相对独立于君权的,可见古代“中国也有三权宪法”;外国的三权分立中,考试权隶属于行政权、监察权隶属于立法权,而中国将来的五权宪法,则应把考试权、监察权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中独立出来。(13)1924年4月,孙中山手书公布《建国大纲》,其第15条明定:“凡候选及任命官员,无论中央与地方,皆须经中央考试铨定资格者乃可。”(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