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强调“创新实施方式”,“完善推进机制”,这实际上是中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战略的升级版。它与以往“211工程”、“985工程”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战略着力点是通过绩效杠杆,“充分激发高校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通过深化综合改革,“加快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如果说,“211工程”、“985工程”更侧重于大学硬实力的增强,那么“双一流建设”则更侧重于大学软实力的提升。 世界一流大学均有完善的制度体系 文化、价值观、制度是软实力的基本要素,它是一个组织更为基础、更为本质、更具特征、更具生产性的实力。大学组织同样如此。我们只要看看公认的世界一流大学,就能够清楚地知道,它们无不具有独具一格而根基深厚的大学文化,无不具有得到校内师生高度认同的核心价值观和信念,无不具有符合其共同体历史传统且与文化和价值观相匹配的大学制度。因而使得这些大学能够坚定地朝着既定的目标勇往直前,能够吸引、凝聚、团结世界最优秀的教师和学生去共同奋斗,能够在变幻莫测、波澜起伏的社会动荡中坚守理性而不随波逐流,能够在知识的发展中把握规律和趋势,从而不断创新知识、引领社会。反之,如果没有这样的软实力为基础,大学就不可能是真正的世界一流大学。 制度是软实力中最能够触摸得到的要素,又是价值观、组织文化的投射,因而在提升软实力上举足轻重。人们普遍认为,大学制度是大学的核心竞争力所在。200年前,以柏林大学为代表的一批德国大学成为世界高等教育的翘楚,就是因为他们构建了以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的现代大学基本制度。100多年来,一批美国大学独领风骚,就是因为他们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大学制度,使大学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牵引车。我国引入西方大学制度已有百年的历史,然而在世纪政治风云的变幻中,大学制度历经颠簸,不断改弦更张,以致现在还没有真正形成既符合世界大学制度通则又与本土环境相适应的制度。近年来,尽管我国一批高水平大学的硬实力上升很快,若干所大学在一些大学排行榜上已经跻身前端,但是很少有人认为,这些大学已经是世界一流大学了。原因就在于,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强有力的政策性支持、资源性驱动,而非根植于内生性的增长。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以大学章程制定为抓手,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这一方略把准了高等教育发展的要害问题。经过五年的努力,全国公办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大体完成。不过,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章程制定并核准了,并不等于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就确立起来了。章程能不能真正成为大学的“大法”,能不能切实规范大学内外主体的行为,还需要实践去验证。据笔者的观察,情况并不那么乐观。有的大学章程制定了,便束之高阁了,原来怎么做现在还是怎么做。有的大学章程提出了新的治理架构,但核准后并未付诸实施。有不少的大学章程核准后,没有依据章程去梳理已有的学校规章、废止相抵触的规章、修订不当的规章、建立缺失的规章。如此等等,说明大学章程建设不能因为核准而结束,而需要持续地落实;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存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需要整体、全面、深入地推进,不可能一蹴而就。 软实力之所以名为“软”,因为它本质上是精神的存在,具有观念的形态。我国大学的制度性短缺,从根本上反映了大学精神的不彰。为人们所痛斥的所谓大学高度“行政化”,为真正学者所不齿的学术腐败、学术不端、学术失范,为社会所诟病的大学在培养精致的利己主义者……无一不与制度约束相关联,无一不与价值追求相关联。失范、失德、失魂,是大学精神病态的表现,也是大学制度缺失的结果。所以,革除时弊需从制度建设入手,制度建设需从精神建构起步。大学章程也好,大学规章也好,物化的规则文本形态是可以看得见的,看不见的是它们背后所体现的意义,需要去体会的是深层所负载的价值与精神。毋庸讳言,业已完成的大学章程制定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在很大程度上非大学自觉的行为,而这种实践容易导致形式大于内容。可以观察到的现象是:一些大学制定章程是被动地响应,不加考究把其他大学的章程拿来作为范本,各取所需摘抄凑合成自家文本,而缺少内在的逻辑联系;一些大学未经师生广泛讨论,在没有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章程文本,多半听学校领导人或管理部门意见,一些条文、限定说不清、道不明……这些现象并非少见。当下,以大学章程后续建设为抓手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需要下大力气在精神建构上补课,要通过有效的手段,让章程所体现的价值成为师生的共识,内化为知识共同体的自觉行动。 在法治原则上建构现代大学制度 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精神建构,当前最需要强调的是“法治”、“治理”这两个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应当是在法治原则上的建构,具有法洽思维才有可能使之成为大学的“良法”,才有可能通过其达到大学的“善治”。所谓法治思维,通俗理解就是将法律法规、制度规则置于最高地位,将合法依规作为思考问题和采取行动的基本准则。而不少大学的领导还习惯于人治,缺乏基本法治的意识。法在本质上是限制权力的,一些领导人很清楚这一点。在制定章程时,有的人有意无意地想规避、消解这种限制,尽可能增加自己自由裁量的空间。在章程制定核准后,有的人并不想真正付诸实施,或者不打算全部、彻底地实施。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规不守,在大学中还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大学章程可以看作是一种大学各主体间的契约,一旦核准实施,就具有了合法性、权威性,各主体都须遵守,权利和义务必须保障。然而我们经常看到的是,某一方只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略自己的义务,权力机构只注意对被管理对象作无条件的约束而忽略对权力边界的限定。程序正义是法治的核心内容,而我国现行的大学规则体系中最缺乏的要素之一就是程序的规范。只要稍微看看大学的各种制度文本就不难发现,无程序规定、程序规定粗略、程序不当设定等情况比比皆是。现实中的各种纷争、冲突往往与此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