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F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16)06-0053-15 一、导论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小土地所有者与佃农之间出现此消彼长的规律:在新朝初期,小土地所有者所占比例较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土地所有者比例下降,包括自耕农在内的小土地所有者部分沦为半自耕农和佃农,佃农甚至雇农数量和比例增加,失地农民数量也随之增加。尤其是在一个朝代的末期,流民问题成为社会矛盾爆发的一个焦点。 关于中国传统社会乡村结构的变迁形成了两个主流观点。 第一,农民失地的根源在于土地私有制下的土地兼并,这种意见将土地私有与农民失地画上了等号。例如,刘国臻和刘东汶认为,新朝通过各级官府给农民授“业田”,使耕者有其田;农民有了土地后,开始时对土地惜土如金,但随后天灾人祸不期而降,农民被迫出卖土地沦为佃农或者成为无业流民,特别是大灾之后,流民大批涌现、迅速积聚,若朝廷救治不力,加上有人利用,遂演变成农民起义,国家由此动乱不已,朝代更替就不断周期性出现。因此,农村土地私有化走不出“土地兼并—流民积聚—社会动乱”的怪圈。① 第二,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地主阶级和农民之间的矛盾。例如,毛泽东在1939年提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②不但地主、贵族和皇室依靠剥削农民的地租过活,而且地主阶级的国家又强迫农民缴纳贡税;地主阶级这样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所造成的农民的极端的穷苦和落后,就是中国社会几千年在经济上和社会生活上停滞不前的基本原因。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则是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因此,革命的对象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是帝国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和本国的地主阶级;而地主阶级是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主要的社会基础,是用封建制度剥削和压迫农民的阶级。 然而,上述观点在逻辑上是有待补充的。首先,在土地私有制下,如果财产权利得到政府的充分保护,土地的买卖在现有约束条件下能够增进双方的收益。当然,如果卖者处于不利的市场地位,土地的买卖有可能损害卖方利益,使卖方在交易中利益受损。因此,重要的是要探究是什么力量使农民在土地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其次,主流观点对中国传统社会主要矛盾的分析,强调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而忽略了国家与田主之间的矛盾。中国传统社会有别于欧洲的封建制度:在封建制之下,领主向农民的征集,赋税与地租不可区分;但在中国传统社会,田赋与地租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田赋是土地所有者向国家缴纳的赋税,③地租则是地主和佃农之间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订立的价格。 本文认为,国家田赋是理解中国传统社会高地租和农村社会结构变迁的关键。在人多地少的要素禀赋结构下,高田赋使土地所有者将大部分的税赋通过提高地租的方式转嫁给佃农,从而提高了地租。在小农经济积累率低的条件下,高田赋降低了小土地所有者特别是自耕农的自生能力,在遭遇自然灾害或外部经济冲击时,自耕农不得不变卖田产应对危机,沦为半自耕农甚至佃农;土地的相对集中和佃农数量增加加剧了佃农之间的竞争从而提高了地租。对20世纪20-30年代的省级数据的实证研究支持了上述理论假说:国家高田赋提高佃农比例和半自耕农比例、降低自耕农比例,同时使地租率显著增加;佃农和半自耕农比例提高使地租率显著增加,自耕农比例提高显著降低地租率;在同时控制农佃结构和田赋时,两者对地租的作用均有所减小,而且田赋与农佃结构的交互项系数均显著,表明田赋部分地通过影响农佃结构作用于地租。因此,我们看到的高地租实际上是在人多地少要素禀赋下地主向佃农转嫁高田赋的结果,地主和农民的矛盾背后实际上是国家与农民的矛盾。本文对于重新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主要矛盾有重要意义。 本文余下部分安排如下:第二节论述中国传统社会的三个基本特征,并提出高田赋影响农村结构变迁的理论模型;第三节介绍中国20世纪20-30年代农村结构变迁的特征事实及数据统计性描述;第四节利用1912、1931-1934年中国21个省的面板数据和20世纪30年代初的省级截面数据检验高田赋对中国乡村社会结构变迁及高地租的作用;第五节是结论性评述。 二、中国传统社会乡村结构变迁:理论分析 (一)中国传统社会三个基本特征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其要素禀赋结构具有人多地少的特征,在小农经济下农民的积累水平低下。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理解中国传统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结构变迁的前提条件。 1.中国传统社会是契约社会。 主流观点认为,土地私有制下的土地买卖导致土地兼并和集中,进而导致农民失地甚至发展成为流民。这种观点隐含地假设农民在变卖田产时遭受了损失,甚至遭受了外部强制力的压迫。20世纪50年代以来不断发现大量民书契约,其中徽州文书涉及徽州屯溪宋代到民国时期近千年的档案,包括交易文契、合同文书、承继文书、私家账簿等50万件;清水江文书涉及明末清初至20世纪50年代,贵州清水江中下游地区苗族侗族林农为了经营混林农业和木商贸易而形成的大量民间契约和交易记录,其中不少是关于山林田产买卖的契约。这些民间田产交易契约记录了交易标的、田产面积、价格、中间人、赎回条件等事项。这些大量的契约文书是中国传统社会民间自发交易行为的真实记录,表明土地买卖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是基于自愿原则的自发市场交易行为,并不普遍存在所谓的强买强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