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52;C9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973(2016)03-0042-07 互联网具有死亡性质:首先,这种认识来自生活中的直觉;直觉的方法在分析影响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力量,尤其是被米歇尔·马费索利称作是“秘密集中(les centralités souterraines)”[1]的社会本能(la socialite)①时可获其重要性;其次,这来自对死亡现象的认识;由于死亡不可经历,因此有关死亡的一切均涉及外部经验对其的赋意;作为思想敏感性的先兆形式,直觉为此提供了可以从整体性出发对互联网的死亡性质做出准确判断的有机思想;第三,这来自对互联网内部组织关系的剖析;事物的组织关系基础能够构造出事物的原初实在,后者的特征主要孕育在前者之中;通过对互联网内部组织关系的剖析,互联网的死亡性质渐渐显明。 一、第三级场域 如果我们将大自然比作一个依旧原始或野性的存在,即第一级场域(Champ);依附于大自然的存在而存在、已经具备了文明教化的人类社会将是第二级场域。这时,我们再来观察互联网——它的存在主要依托于现代工业机器产品的出现、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的参与;也就是说,它的存在前提在于人类社会的存在;那么,它只可能是第三级场域。 据图,我们可以发现,“人类社会的场域”实际上已经将“自然世界的场域”和“互联网世界的场域”隔绝,于是我们便得到互联网如下的一些特征:
图1 三级场域示意图 Fig.1 Sketch Map of the Third Level Field 第一,互联网是主观的时间场域。 不分四季与昼夜,互联网并不具有哲学家们所言的“世界时间(柏格森)”,即可以用于计时的钟表时间;或“客观时间(胡塞尔)”,即自然科学的宇宙时间;我们甚至可以认为,互联网上永远是白天,也永远是深夜;永远是夏日,也永远是严冬;是网络用户的主观决定着互联网上所有关于时间的概念。 第二,互联网是模拟空间场域。 科学家们并没有破解自然空间形成的奥秘,他们亦无法创造出新的自然空间,而人类和人类社会只能“发生”在自然空间;因此,所谓“虚拟空间”或是“网络空间”只可能是通过心理模拟或是形式模拟产生的“空间”。它或许会具有一些自然空间的表现,但不会具有自然空间的本质内涵。换言之,与其说互联网意味着某种空间,不如说是我们在互联网上找到了空间的感觉;而需要强调的是,空间和空间感并非相同的概念。 第三,互联网上的社会是非人的社会。 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建立各种各样的社会联系(les liens sociaux)、社会关系(les relations sociales)。与现实世界不同的是,互联网上的主体不是自然的人,而是后者的各种形象(les images):个人信息的形象、互动角色的形象、心理状态的形象等等;换言之,互联网上没有“真”的人,只是毗瑟的化身(Avatar),而由各种化身构建的社会只可能是非人的。 第四,互联网是伪文化场域。 了解一种文化,人们需要的是“浸入(immerger)”,即用耳朵去听,用眼睛去看,用嘴巴去尝,用手指去触摸,用时间去消化等等;而互联网的世界由于已经消除了实际的物理距离,整个世界又都被同一种语言,即机器语言,或西方语言所统一,我们又何以能够在相似的电子技术或数字理论中找到真实的文化差异? 第五,人们在互联网上的“生存”意味着现实的象征性死亡。 当我们在网络游戏中笑傲江湖,现实的自然世界已经象征性死亡;当我们在虚拟社区里与人把酒言欢,现实的社会交往已经象征性死亡;当我们决定改变数字命运,在影音、文字、图像的网络世界里重生“自我”,现实的个人生活已经象征性死亡。 另外,由于互联网上的一切活动均是围绕着信息的传递与交换展开,而信息的主要功能在于确定确定——第一个“确定”是动词,第二个“确定”是名词;信息本身并非确定,再加之互联网所引发的“信息危机”——危机的出现不是由于信息的数量过少,而是太多,有效的信息被无用的信息所淹没;于是,最能代表确定的知识已经象征性死亡。 二、想象物的概念和互联网 互联网上的生存(la vie d' Internet)意味着现实的象征性死亡?——自然世界不属于互联网;同时,这也呈现出原本是非真实的“想象(imaginer)”开始对现实有了真实地介入——“想象物(l' imaginaire)”的概念在此显现。 “想象物的根源在于思想。它由人类思想所创造出的各种描述(representations)所构成——人类对居于此的自然的描述、世界的描述、生物的描述等。想象物,首先是想象的世界,描述的世界,但由于描述本身又是对其所表述的事物的解释的产物,想象物则又成为人类为说明统领这个世界的秩序或是无序所发明的整体解释——想象物从有序或是无序中获得用于组织人类社会生活的结果。因此,想象物的领域是真实的世界,却由非真实的现实,即精神的现实(形象、观念、判断、推理等)所构成。然而,只要当这些精神的现实还存在于个人的思想内部,周围的人对它们只能是不知晓的,它们亦因此无法为周围的人所分享,不会对后者们的生活造成影响。象征的领域因此由众多方法——源自观念与想象的现实被掺入一个具体的,表示概念的东西当中,后者为前者们提供的易感知的存在形式与时式使得前者们成为可见,且能够进行交流的现实——所构成。象征在本质上是种语言,但是它已经超越普通的词汇和一般的言谈方式,它帮助由思维创造出的概念获得呈现和应用,由此使得人们能够对世界、对自身起作用,并完成由自身所设定的各种目标。”[2]以上是法国学者西尔维·梅祖(Sylvie Mesure)和帕特里克·萨维丹(Patrick Savidan)在他们主编的《人文科学词典(Le dictionnaire des sciences humaines)》中对想象物的概念作出的解释。事实上,由于“l' imaginaire”这个术语在西方,尤其是在现代欧洲人文科学研究中有着广泛的应用,而中国学界从历史上就少有对“l'image(像)”的研究——“l'image”是“l'imaginaire”的根源;“l'imaginaire”的概念因此一直就是我们的难点,国内学界对此并没有一个准确、统一的认识——在阿尔都塞那里,我们将它翻译为“想象性”;在拉康那里,我们将它翻译为“想象界”;在萨特那里,我们将它翻译为“想象”等等;可是不管怎样理解或如何翻译,该术语所包含的基本内容和其基本性质是没有变化的。这里,我们用三个关键词对这一概念加以注解,即想象、象征和真实世界。那么,就互联网而言:一方面,互联网是现代工业社会的技术产物——想象力(imagination)的实现;另一方面,互联网似是已经实现想象的生活——所谓“虚拟社区”、“网络社会”、“电子家庭”等;这两个方面的统一使互联网拥有了无限的象征性。人们悲伤、欢悦、烦恼或愤怒其中。亦由此,一些新的生活场景、一些新的社会现象、一些较以往更为深刻的社会变化在我们的周围得以发生;于是,我们不难发现作为想象物的互联网对于这个世界所具有的哲学含义:它俨然已经成为世界(社会)的隐喻。隐喻,是一种描述,“它有助于理解,却不寻求提供解释。它帮助人们理解事物的意义,却不直接揭示事物的意义。对于出现在社会上的事物,隐喻可以针对一连串的时刻,提供连续的、具有启发性的,亦因此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观点。由于具有崭新的、直觉性的视角,从现象的经验出发,隐喻便成为具有深刻意义的修辞法,它不仅可以暴露现象内部的意义,也可以暴露那些已经存在的,或已经呈现的事物,并让这些事物的意义随之迸发、呈现。”[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