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 210.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16)03-0052-12 以1915年9月陈独秀创办《青年杂志》(《新青年》前身)为标志,中国迎来了重要的历史转机。《新青年》所发起的新思潮重新塑造了中国的文化面貌。它的历程虽然短暂,1919年五四运动发生即告消退,但却是此后现代史上波澜壮阔的国民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乃至新国家开国建政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光荣与成就、挫折与沮丧的大悲欢的源头。在它一百年之际的今天,人们对它依然怀有复杂的感情,无论学术还是公众舆论关于它的争议仍然持续。有人肯定,有人否定;有人坚定捍卫,有人甚至诅咒。然而,尽管由于感情取向不同而导致的分歧依然存在,但是时代和社会的演变亦慢慢开启了另一扇认知五四新思潮的窗口。20世纪90年代柏林墙倒塌冷战结束终于使得意识形态的纷争落下了帷幕;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建设的成就也彻底结束了近代中国一直绵延的国家地位的危机。这两大事件在文化上创出了如何重新认识历史中国,如何重新认识固有文化价值的可能性,也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我们今天可以更冷静地讨论、辨别、认识一百年前的五四新思潮。 新思潮与“旧文化”的对立,接续了晚清新学与旧学的对立,并且把这种对立发展到势不两立的程度。有的学者曾将新思潮对传统文化及其价值的这种严厉批判的姿态称为“全盘性反传统主义”①,这种观察基本符合事实。新思潮对古代传统文化价值的批判展现了前所未有的激烈态度和决绝姿态,正是依靠了这激进而决绝的姿态,新思潮才在短短的时间里展现摧枯拉朽般的奇迹。新思潮以批判、反思、摈弃旧传统、旧价值、旧学术来为新价值、新学理的输入奠定基础。一面斥旧,一面抱新,新思潮两面开弓,替社会开辟未来的道路。 假如我们将它放在世界史的大范围观察,这在世界文化史上是绝无仅有的独特事件。新思潮对古代传统文化和价值的决绝姿态和批判烈度,堪比纪元1至4世纪发生的“基督教战胜罗马帝国”。然而基督教文化与希腊罗马文化是完全异质的两种文化,它们此消彼长并由前者取而代之,而五四所发生的乃是同一文化的蜕变、转折,故两者不可等量齐观。它是同一文化传统自身的漂变。无论是新思潮还是新思潮致力于批判和摈弃的传统文化价值,都是中国历史长河里的产物。新思潮的先驱们当日将古代传统文化视作“他者”,但是我们今天则无须如此,否则就落入“东施效颦”的可笑境地。于是,如何说明因新思潮横空出世而产生的新思潮与旧传统的对峙,如何理解新思潮的“反传统”?新思潮的合理性和它的后续遗产是什么?怎样理解这个世界文化史上国家在蜕变、转型时期发生的独特文化现象?应该说,这些问题直到今天依然困扰着我们,当然也包括笔者。这篇论文不可能完全回答上述问题,只是寻找解答的线索,以待后来之有识者。 英国是最早演变成形的现代国家。当我们追溯它的现代性是如何发生之时,却发现它的一切都是从它的古代性自然而然地演变发展出来的。既像“现代”悄无声息地潜入了“古代”的领地,在那里孕育发芽生长,又像“古代”自然而然地逐渐缓慢蜕变而形成与古代不同的“现代”。英国的“现代”不是一个新到的外来者,要破才能立,要剿灭“古代”自己才能立足;况且“古代”对于这样的新生者,亦没有必欲除之而不可的敌意。它的“古代性”与“现代性”和衷共济的一面远胜过水火不容的一面。可以说,这是国家形态从古代到现代蜕变、转型属于顺利连接、最少轩轾的一种类型。 让我们从大处着眼略加说明。奠定英国宪政基础的“大宪章”开始于1215年,而这个年份在英国历史上,尚处于中世纪早期的末端。现代就是这样与古代难解难分。“大宪章”其实产生自一次宫廷阴谋。一群叛逆的贵族趁着月夜扣留了约翰王,迫使约翰王签署与贵族之间的合约,共有60条之多,其中对英国日后宪政影响深远的条款是国王定期召集贵族会议,商量国事;贵族封臣有义务交税,但增税必须得到贵族的同意。“大宪章”日后数百年之中,屡被废除,但旋废旋立,重新发布达70次之多,演变为一个不可更易的政治传统。自1066年诺曼征服以来,英格兰国王的施政有两种咨询方式,大议会(general assembly)和私人顾问(personal advisers)。前者在“大宪章”的框架下发展成为议会制度,后者逐渐演变成政府,两者都源自宫廷。由于议会制度初露端倪,国王所代表的王权和议会所代表的贵族权利成为权力博弈的双方,言论自由便随即成为一个致命的问题。当议会的言论引起“龙颜大怒”的时候,“叛国罪”可置放言贵族于死地。而议会则以“求情”和全体沉默,一言不发令国事瘫痪来应对。经过漫长的拉锯战,直至1688年“光荣革命”,议会通过“权利宣言”,言论自由作为一个原则和根本价值才得以实现。远在1523年,当时议会的发言人摩尔(Thomas More)就将不能因言论而治罪当成固有而“古老的自由传统”。有意思的是“权利宣言”也将言论自由重申为“古老的权利”。②为英国的现代而奋斗的先驱无一不强调现代价值的古老渊源,在他们的观念中并不存在新与旧的对立,他们并不觉得自己是为了某种崭新的原则而斗争,只是在坚守自古以来就有的价值,坚守自先祖就流传下来的传统。当然他们也一定意识到,在已经变化了的社会中,这些古老的权利应当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上述的例子说明,社会在走向现代的蜕变中并非如想象的那样,必然与古代性水火不容。除了议会制度及其权利价值观来源于古老的习俗外,现代法治的基石——普通法——也源于中世纪百姓生活自然形成的司法审判惯例。这些都是英国社会可以观察到的“古代性”接通“现代性”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