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16)05-0088-08 土地改革问题是中国近代以来的主要问题之一。目前学界对近代中国土地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共土地政策和根据地、解放区的土改问题上,对国民党解决土地问题的研究方面,虽也有较多学术研究成果,但仍较少涉及战后四川地区减租问题①。 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鉴于国民经济受破坏严重,且为稳定大后方和收复区的民众情绪和社会治安,于1945年9月3日颁布了《国民政府豁免田赋令》。该训令规定全国各省先后豁免赋税和施行减租一年②。同月11日由行政院核定的《豁免田赋实施办法》详细解释了该项训令的实施办法③。按这两个法令,四川省应在1946年分别实施豁免田赋和“二五减租”。田赋和私租原本为两个不同概念、不同范围的问题,在战后实施的减租政策中却被国民政府中央与四川省的地方人士纠缠在一起,双方互不相让。由于国民政府未真正践行豁免田赋,“二五减租”遭到了四川省地方人士的一致抵制。直到1949年年初,国民党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失势时,四川省的减租政策都未施行④。 在1946年,国民政府行政院批准四川省第三行政区为乡村建设实验区,由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以下简称“平教会”)主持。1948年后,根据“晏阳初条款”成立的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复会”)为实验区提供经费。该实验区被作为“农地减租”的五个重点实施区域之一,由各级政府与平教会、华西实验区工作人员配合进行,取得了部分效果。本文拟以华西实验区为范围,从乡村建设的角度对战后四川省“农地减租”情况加以考察。 一 “农地减租”政策的制定及其内容 1948年5月,国民政府主席重庆行辕改为重庆绥靖公署,朱绍良任主任,王缵绪等任副主任。1949年1月,张群接任主任,5月,重庆绥靖公署改称西南军政长官公署,仍以张群为军政长官,所辖区域为川、康、滇、黔、鄂西和陕南等地⑤。 1949年4月21日,人民解放军渡江战役打响。以张群为首的西南军政长官公署意图利用西南的地理优势抵挡中共军队解放西南。同时,由于此前包括四川省在内的西南各省并未真正实施“二五减租”,因此,为缓和农村社会矛盾,践行减租政策,该公署下属的政务委员会于1949年7月30日颁布《西南军政长官公署辖区三十八年度农地减租实施纲要》,将原有各地曾实行过的临时性减租政策——包括“二五减租”“三七五减租”“三一缴租”等一律取消,改为永久性减租政策,称为“农地减租”⑥。该减租办法与“二五减租”相差不大,但其内容包括较为广泛。除减少租额外,还涉及租约登记和换订租约等。 1.“农地减租”办法 与原有“二五减租”办法相比,新颁布的“农地减租”政策不仅由各县市(局)地方政府严厉执行,基层乡镇也必须组织租佃委员会。其减租办法总结起来为:(一)自1949年起,农地租额一律减少四分之一,以后不得增加;(二)农地受灾歉收时,应由主佃双方议定租额后再减四分之一,如收获不足常年的二成,则免租;(三)严禁业主加押、退佃,佃农拖欠租税和将田地转租他人;(四)为保证实施效果,各级政府应根据减租后的租额,进行租约登记和换订租约;(五)业主应纳的田赋、借粮及其他捐税不得因减租而拖延;(六)原地租期于本年内届满时,若原租佃人愿意继续耕种,业主不得强行撤佃⑦。为提高宣传效果和监督减租,长官公署派有专员分赴所辖各省进行宣传与督导,并严令各省市县将“农地减租”作为1949年的工作重点。 2.关于折算、收回自耕等的问题 由于物价的不断上涨,加之大部分租约年代久远,在减租和登记租约过程中势必会涉及到折算,尤其是在1949年经济几近崩溃的情况下,折算更是减租中的重大难题。为此,四川省政府在请示长官公署之后颁布了两种折算办法:一是在1937年年底以前,所订租约押金每元应相当现行银元一元,1938年以后所订租约期押金无论为法币或金元券,均按订约时之粮价折成稻谷,再按换约时估价折合成银元;二是在登记和换约时,押金一项仍照原约货币单位数目填载并注明原约订立时间,留待日后决定换算办法⑧。 关于收回自耕的规定,根据《四川省农地减租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业主在出租期满要将出租土地收回自耕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业主必须为生产农民,即属于亲自参加农业生产者;(二)依据1946年颁布的土地法,收回自耕必须以满足一家10人的生活为限⑨;(三)承租人死亡无人继承时;(四)承租人主动放弃或将土地转租他人时⑩。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四川省政府又做出“减租后三年内不得撤佃”的规定(11),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主通过撤佃来威胁农民放弃减租。 3.登记及换订租约办法 为保持“农地减租”效果,加强各县市局农地出租的管制,四川省政府又制定了《四川省农地租约登记及换订租约办法》和《四川省办理农地租约登记及换订租约工作须知》,用以指导租约的登记和换订工作。其中规定:(一)凡举办农地租约登记的县市局,无论口头或书面、定期或不定期的租约,都应由业主和佃户会同提交相关租约或文件向农地所在乡镇公所进行申请登记;(二)登记之后,应按要求换立新约,新约由业主、佃户、乡镇公所三方各执一份;(三)在登记和换订租约过程中业主无故不到场时,佃户有权据实向乡镇公所申请暂缓缴纳地租(12)。另外,在新颁发的租约格式中除一般信息外,关于押租与扣息数目、租赁时间、灾歉租额的减免、缴租形式及退佃办法等均有清楚说明(13)。在登记程序上,首先是选拔督办员和登记员,其次是宣传,再次是正式办理登记,最后是审查及成果整理(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