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开始进入跨越式发展,各级政府和各主管机关设立了大批含有巨量个人信息的应用信息系统,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处理已经成为各种公权力运行的最基本手段之一。在这些公权力领域,一旦个人信息权被侵犯往往就会连带影响公民对其他基本权利的享有和实现,从而产生巨大的波及效应。早期的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也曾经尝试以基本权利保障为基础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工作,但并未成功。近几年,由于国内外网络安全事件频发,立法机关转而通过一些有关网络安全的刑事、行政和民事立法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但在这些立法当中,个人信息权仅仅被当作一般权利,而对公权力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一直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个人信息权与国家安全等宪法价值之间的关系也缺少必要的平衡与协调。为此,还是应当考虑从保障基本权利出发,在宪法层面协调好个人信息权与其他宪法价值之间的关系,构筑更加完善和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一、将个人信息权作为基本权利是信息人时代的客观需要 个人信息权是指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处理等相关的权利。①我国宪法虽没有明确这项权利,但有学者认为从应然的角度来说,我国宪法不仅应当而且也能够容纳这一基本权利。其理由主要包括:(1)个人信息权与人格尊严、个人自由以及社会民主等宪法价值有着密切的关联。②(2)《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条款、第33条人权条款和第37条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条款也能为这项权利提供宪法的解释依据和空间。③(3)将个人信息权视为一项基本权利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共识。④近年来,个人信息权在国际上的发展呈现出两个重要的趋势。一是,在欧盟的引领下,个人信息权已经开始脱离其上位概念——隐私权,成为一种完全独立的基本权利;⑤二是,已经或正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了没有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国家和地区。⑥ (一)信息人时代是个人信息权宪法保护的现实依据 显然,大家都意识到个人信息权的重要性,但是要论证在我国个人信息权是否有必要通过宪法来保障,最为关键的并不是宪法理论或规范,也不是其他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而是我国的现实状况。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通过宪法来保护个人信息权的需求不仅存在,而且紧迫。随着电子政务和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个人在社会交往中越来越多地以信息人的面目存在。各级政府机关掌控着数以万计的各类信息系统,如户籍管理、治安维护、交通出行、出国出境、打击犯罪、人口普查、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工商管理、个人信用、教育行政等等,每天都会有巨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牵涉其中。 客观地说,信息人时代的到来并不是什么灾难,信息技术与电子政务为我们带来的主要还是效率、便捷与福利。真正需要警惕的是,当公权力与信息技术的结合已经悄悄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和存在方式的时候,我们如果不能使用恰当的方式来加强个人信息权的保障,那么信息技术就可能反过来成为公权力侵害个人权利的利器。 (二)个人信息权保障不力会产生广泛的基本权利波及效应 由于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已经成了许多政府机关做出各种公权力行为的前置性依据,个人信息权便成为个人享有和实现各种基本权利的前提性权利。个人信息权如果不能得到全面而有效的保障,就会影响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这就是个人信息权的波及效应。 1.户籍制度实际上是公民资格许可制。对于我国公民来说,最为重要的个人信息莫过于户籍信息,因为户籍证明就是公民资格证明。依据《宪法》第33条和《国籍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的取得是一个事实行为,因此国家对公民身份信息的收集与登记本不应附加任何前置条件。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条,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身份的基本证明。然而,依据该法,要获得居民身份证必须先“交验居民户口簿”,所以,居民户口簿才是我国公民身份的最基本证明。多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往往会为户籍登记设置种种限制条件,其中最为典型的“潜规则”就是将计生政策与新生儿户籍登记捆绑在一起,由此便产生了大量的“黑户”。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统计,全国范围内可能存在1300万的“黑户”人口。⑦“黑户”实际上就等同于没有公民资格的“隐形人”,他们根本无法享受到房产存款、工商经营、出国出境、社保福利、教育医疗、投票选举等各个方面的公民权益。 2.警务工作中的个人信息错误容易造成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后果。在这方面,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网上通缉误认。向社会发布“通缉令”原本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侦查措施之一,但随着警务信息化工作的发展,公安机关又逐渐在公安内网上发展出了一整套网上通缉和追逃制度。一旦网上通缉和追逃信息系统中所使用的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有误,就会造成错误的拘留或逮捕。有学者统计,在2007~2010年间,媒体陆续曝光了22起网上通缉误认事件。⑧近年来,又先后发生了“林贝欣案”⑨、青海警方“跨省抓错人”案⑩等案件。与此相似的还有违法犯罪信息错误标注。在一些公安应用信息系统中,如果错误标注公民的违法犯罪信息,也极易导致错误的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如错误的盘问、询问、强制尿检等。(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