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文本中使用了“少数民族权利”此一概念。虽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举措作了列举性陈述,但并没有就少数民族权利的概念作出界定,也没有就少数民族权利的合理性作出阐释。①国内学界也鲜有对少数民族权利概念的探讨。②如果少数民族权利是一个合理的概念,一定有其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即少数民族权利的主体、范围、正当性依据等应是清晰明确的。特别是在当前西方话语盛行的情况下,西方流行的多元文化主义思潮和少数人权利概念与中国特色的“少数民族权利”是否存在联系或者区别,显然需要作出回答。有鉴于此,本文就少数民族权利概念的内涵以及少数民族权利的正当性依据作出分析。本文认为,少数民族权利既是一个描述性概念,也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在描述的意义上,它确定了权利的主体、权利的范围;在规范的意义上,它有自身的道德依据和价值关怀。 一、少数民族权利与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从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都专设“少数民族权利”一节,其中一方面强调“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却在文本中使用了“少数民族权利”这个概念,那么“少数民族权利”与“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具有相同的内涵吗?如果从文本体系上看,在一个文本中同时使用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应该是有所区别的。 从国家法律看,宪法是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基础性法律,但在宪法中找不到“少数民族权利”这个概念。我国《宪法》第4条明确使用了“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概念。③《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也没有“少数民族权利”概念。那么,“少数民族权利”与“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是一致的吗? 从政策层面看,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其中明确使用了“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概念,并没有使用“少数民族权利”这一概念,也没有使用“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一概念。 综上,中国法律和政策性文件中出现了“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与“少数民族权利”三个相似的概念。这三者之间是否存在本质区别,抑或说三个概念具有同一内涵,需要予以厘清。 首先,权利不是利益。权利(right)的本义是正当、合理、合法、合乎道德的东西,而并非利益(profit)。在众多的利益之中,被社会所广泛认可的利益是正当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正当利益只有通过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才能真正为人所享有。法律权利(法定权利)是最典型的、被法律所认可的正当利益。个人或集体所享有的利益,如果国家认为不值得保护而没有赋予救济的管道,则该项利益并没有“权利”的地位。 其次,宪法中“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合法权利、合法利益。合法权利包括法律权利和法律外权利。法律权利是法定权利,国家通过法律予以确认并采取措施保障的权利。法律外权利是指在现实生活中,未经法律确认、规定的权利。法律外权利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体现在人们的生活实践中,往往称之为道德权利或习惯权利。④这些道德权利或习惯权利如果没有给社会或者其他社会成员造成损害,就是正当的,就是合法权利。 合法利益不同于合法权利。权利的实现可能是利益,也可能不是利益。权利在许多情况下与利益有关系,但权利并非必然就是利益。⑤社会生活中有很多利益,如从主体看,有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民族利益、个人利益等,从内容看,有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等。通过合法行为而实现的利益,即为合法利益。 第三,从字面看,“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包括合法权利和合法利益,与宪法规定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是一致的。“少数民族权利”包括法律权利和法律外权利,也就是少数民族所享有的法定权利、道德权利或习惯权利。道德权利或习惯权利一般是合法的。由此看来,“少数民族权利”与“少数民族合法权利”是一致的,但与“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是不同的。 显然,从字面上看,“少数民族权利”、“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是不同的;从内涵上看,“少数民族权利”与“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有交集,也有冲突。由此,两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同时使用“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与“少数民族权利”两个概念,两个概念的内涵并不完全一致,甚至会有冲突,所以说在术语的使用上有些混乱。由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依据是宪法,根据宪法,少数民族应该享有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但显然,少数民族享有的合法权益并不同于“少数民族权利”。因此,根据宪法措辞,宜将“少数民族权利”修改为“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并放弃“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措辞。 二、少数民族权利与少数人权利 国内学界有一种观点,主张用国际上少数人权利的逻辑来理解中国的少数民族权利。⑥显然,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少数民族权利的主体“少数民族”与少数人权利的主体“少数人”存在诸多不同。 首先,少数民族是一个固定的群体,是一个元概念,而少数人则不是固定的、自始至终存在的一个集体,而是被建构出来的,是变化的。少数人是被建构出来的概念,是描述性概念,并不具有道德意味,并不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少数人只是在西方民主政治背景下,针对多数决规则理念提出来的一个概念。⑦多数决规则的意义在于,它是辨别真伪的最佳方式,是公共决策的合理方式。但是,多数人并不简单地等同于票决中的多数,多数人也不等同于一个联盟或集体。实际上,多数人是政治斗争的偶然产物。既然如此,多数人并不会必然对少数人构成压迫,因为一个人今天在这个问题上站在少数人的立场,明天在另一个问题上就可能站在多数人的立场。所以,多数人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对多数人的建构,即一个社会如何建构多数人。由此,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关系问题,本质上仍然是多数人或少数人的建构问题。多数人或少数人是被建构出来的,不是先天就存在的。在规范性的意义上,人数处于劣势并不是构成少数人的标准。而相比之下,中国有56个民族,汉族之外的少数民族有55个,少数民族及其成员是明确的、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