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对自己为什么从事现代小说创作,曾经这样说过:“大约所仰仗的全在先前看过的百来篇外国作品和一点医学上的知识,此外的准备,一点也没有。”①学术界也基本上顺承了鲁迅的自我言说并予以分析论证。但是,这样的解释无法说明,同是受外国作品和医学影响的鲁迅,为什么没有赋予《怀旧》以现代的品格,却将这一现代品格赋予了《狂人日记》?从鲁迅现代小说创作的阶段来看,这固然与正在兴起的五四新文化运动有着紧密的联系,但为什么同处于这个历史时期的其他作家,却没有最早创作出现代小说?其实,中国现代小说之所以能够在鲁迅的手中生成,与鲁迅在现代小说理论认识上的飞跃是分不开的。通俗教育研究会正是促成鲁迅对现代小说的认识产生质的飞跃的节点所在。通俗教育研究会,作为民国教育体制内的一个半官方机构,对中国现代小说的生成有着极其深刻的影响,但学者们在对中国现代小说发生的阐释中,却忽视了这个半官方机构的重要作用。因此,重新审视通俗教育研究会这一民国教育体制内的机构,审视其对现代小说的发生所产生的影响,以及这些影响是通过怎样的方式实现的,应该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 中华民国成立后,为了能够较好地完成与晚清政体的切割,同时适应民国政体的现实要求,在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做出了政策上的调整。一方面,把学校教育纳入民国教育体制之内。具体到教科书的编撰上,删除了那些不符合民国政体要求的话语。另一方面,把学校之外的社会教育也纳入民国教育体制之内,在教育部首设了社会教育司,专门掌管社会文化教育,与普通教育司、专门教育司并立。“教育部官制于普通司专门司外,特设社会教育司实力督促进行。”②教育部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推进通俗教育的发展,于1915年增设了“通俗教育研究会”这一半官方机构。该会“以研究通俗教育事项、改良社会、普及教育为宗旨”③。该会由教育部设立,受教育总长直接监督,会长、各股主任均由教育总长指定,会员由教育部职员以及学务局、教育部直辖学校、京师劝学所、京师教育会、京师通俗教育会的成员充任。对此,有学者认为“通俗教育研究会与教育部之间仍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④。其实,通俗教育研究会与教育部之间并不仅仅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本身便是在教育部主导下设置的,并履行了教育部的某些行政职能。因此,对通俗教育研究会的准确定位应该是,它是隶属于教育部、但与教育部又有所疏离的半官方机构,这与纯粹的社会团体有着显著的区别。 通俗教育研究会作为半官方的机构,又分为三股:小说股、戏剧股、讲演股。其中,小说股负责对新旧小说的调查、审核、选择、编辑、撰译、改良等工作,除设一名主任主持办理股内事务外,又设调查、审核、编辑干事各三人分工负责股内工作。⑤作为半官方的机构,通俗教育研究会各股的主任是由教育部任命的,那么,担任小说股主任的候选人,不仅要熟悉中外小说翻译和小说创作实践,而且还要获得教育部总长的认可。显然,鲁迅⑥正适合这一要求。早在留学期间,鲁迅便刊发了《摩罗诗力说》等介绍外国文学的文章,还翻译了《域外小说集》,可谓是对中外小说翻译有着较为深入的了解。与此同时,鲁迅还创作了《怀旧》这部文言短篇小说。显然,深谙中外小说创作和翻译的鲁迅,从专业素养上是适合担任这一职务的候选人;当然,作为带有半官方性质机构的主任,还需要承载官方的意志,否则的话,专业素养再高,也无法担此大任。从做人行事来看,这一时期的鲁迅,与上级的关系还没有像后来那样,搞到剑拔弩张甚至是对簿公堂的地步。从政治思想来看,此时的鲁迅正好暂时收起了自己的文学启蒙之梦,专注于抄古碑和研究古代小说,这种困顿的人生状态,相对于官场来说,恰好是其在政治上走向成熟的标志。从文艺思想来看,鲁迅还没有完成对既有的传统审美法则的决裂,其小说翻译和创作,依然使用文言文,这在人们既有的文化心理结构深处,反而是一个人学养深厚的象征。正是这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鲁迅被任命为小说股主任,并主导起草了《小说股办事细则》,规范了有关审核小说的范围及程序等事项。这说明,小说作为通俗教育的一翼被提到了重要的位置,并通过制定有关小说创作及其奖赏的体系,对小说的创作和翻译将起着导引作用。 细读《小说股办事细则》,第一节作为“总纲”主要是对整个小说股的工作进行全面界定。第二节对调查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指出:“不论内外国新旧小说,本股均应设法训查。”⑦这样一来,就把通俗教育研究会对小说的调查,扩充到了“内外国新旧小说”这样一个相对宽泛的范围中。这一界定,对扩展小说股的主任和相关人员的“训查”意识具有导引作用。然而,要想对小说做出较好的“训查”结果,调查员不仅需要深入实际,到社会中去,还要带着一种审视的眼光,得出“意见”,这一“意见”再经过“本股主任”提交给“委员会”。第三节主要是就审核的办事细则进行规范,指出“本股得调查员之报告后,应按照调查目录分别搜集,交由审核员审核”,特别强调“审核员应加具评论及意见书交由本股主任经由股员会报告大会”。这就使得审核员兼具了批评家的职能,要对其搜集到的小说作出评判,然后呈交给主任。自然,经过主任过目的“评论及意见书”,便不再是“审核员”的个人评论和意见,而是获得了主任认可的评论和意见。其中,那些在主任看来不符合要求的评论和意见,就会被屏蔽掉。然而,在这一工作过程中,由于“审核员”和“主任”所站的文化立场的不同,他们作出的评论和意见不可能完全一致,这就使得内部的“评论和意见”恰如社会上的“评论和意见”一样,都显现出一种矛盾的状态。第四节的编译细则和第三节的审核细则基本上相似。最后的附则强调《小说股办事细则》需经过“教育部核准”⑧之后才能有效,这就突出了小说股对小说的审核权力恰是来自民国教育体制的赋予。将小说股及其所管理的小说纳入到民国教育体制中,这既是对民国教育体制下的小说股权力的认同,也是对小说作为一种通俗教育形式,已经在民国教育体制内获得了存在的合法性的确认。它为“新小说”的诞生提供了体制上的保障。 小说股在制定了较为详尽的办事细则之后,又在第四、第五次会议上确立了《审核小说之标准》。在小说股制定的小说审核标准中,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首先,小说股对小说进行类型划分,突破了传统的题材疆域。在中国传统小说中,人们对小说尽管有所分类,但是分类还是比较粗疏的。但总的来说,显然传统小说分类没有像民国初期所制定的审核标准那样细致。因此,我们如果从分类的角度来看,在传统小说中被置于边缘乃至被抑制的小说书写对象,开始进入了小说家的视野中,这就为现代小说逸出传统小说的疆域提供了诸多的可能性和合法性。 小说股对小说的分类,主要是从题材的维度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划分。值得追问的是,这个时期小说股为什么会从题材的维度上对小说进行分类,而不是根据其创作方法来进行分类呢?这或许与以下两个因素有关:一是客观社会现实的需要。在中国传统小说中,题材并不仅仅是一个文学题材的问题,而是一个隐含着在题材之上的政治问题。从政治的维度来看,有些题材是不允许书写的,像政治小说便是如此,否则的话,如果小说涉嫌影射或诋毁政府,就会使书写者锒铛入狱。在清政府那里,不但有关政治题材的作品不容许书写,而且即便是那些“自然书写”也被置于政治的维度而予以查禁,这便封杀了诸多题材书写的合法性。二是区别于中国传统小说划分的传统。中国传统小说往往是根据其题材进行大而化之的划分,如《西游记》被当作志怪小说,《三国演义》被当作历史小说。这种划分标准,与西方小说侧重现实主义、浪漫主义、现代主义等创作方法来进行划分具有显著的差异。因此,在民国教育体制下,从题材入手,尤其是从社会现实客观存在的题材入手,来划分小说类型,这就为小说由题材的属性划分向以创作方法属性为标准的划分推进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