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另一种新经济社会学 汪和建教授的《迈向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交易秩序的结构研究》(以下简称汪著)一书出版于1999年,从其书名来看,作者旨在通过对“交易秩序”的研究创立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要知道,新经济社会学在西方学术界多指自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以来的网络分析学派(Swedberg,1997),其学说以形式嵌入为标志分析经济行动者在网络中的行动特征(符平,2009),并且强调社会网络对经济制度建构的影响(Swedberg,1997)。汪著的整体思路与其不同,其想法是对“旧经济社会学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而非西方新经济社会学的“反传统策略”(汪和建,2000a)。 本文之所以决定在十几年以后的今天重新审视这本书,原因有三个:首先,中国的经济社会学已经发展逾30年,然而正如有学者所意识到的,这门学科中“具有学术潜力的原创性本土理论非常少见……回应时代大问题的研究阙如”。(符平,2015a)而汪著作为90年代独立于西方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探索,似乎可以给我们启示。其次,汪著一书准备再版,而作者之所以考虑再版,显然是因为当前改革开放与经济社会转型仍处于关键时期,该书对于中国经济发展仍具有理论指导意义。本文希望在后文中通过对中国经济社会事实的考察,对汪著中所建构的理论进行再反思。其三,交易秩序在今天的研究中已经受到重视,不少学者都发表了相关著作(参见刘少杰,2010,2014a,2014b;焦玉良,2014;马良灿,2015;王水雄,2015),汪著也大多被相关研究者所关注(李林艳,2005;王国伟,2013;熊万胜,2013),并被认可为交易秩序研究的奠基之作。然而,汪著所建构的交易秩序理论与当前学者关注的交易秩序的异同点何在,其本身包含着哪些独特见解,仍是值得点明的。① 据作者本人解释,他使用新经济社会学的这种提法是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的结果。由于客观学术环境的影响,直到书成以后才接触格兰诺维特等人的研究,并在序言中提了一笔:“在本书付梓之前,我又发现了一些有必要阅读的重要思想家的著述,假如有足够的时间阅读它们,或许能把某些问题分析得更透彻。”(汪和建,1999)而作者之所以没有对原作进行参照性修改,概有两个缘故:一是1990年代中国正处于市场转型与国有企业转制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与转型也带来了诸多市场秩序混乱、国企职工大量下岗以及劳工的利益难以保障等问题,作者由此判定我们需要一种“能够对中国正在发生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即我们正在发生着的经济社会秩序变迁提供有效解释和预测的新的经济社会理论”。(汪和建,2000a)二是从作者的学术脉络来看,作者早期的经济学训练对其影响颇大,书中有大量对于经济学理论的借鉴,特别是对利己动机这一分析工具的利用,这样就使作者的理论思路有别于西方新经济社会学的嵌入性思路。当然,从今天的研究来看,此书的更大特征似乎在于,作者从行动出发构造的理论框架可以看作是对当前经济社会学理论的一种拓展和反思,是网络(networks)乃至制度(institution)、文化(culture)、权利(right)、认知(cognitive)等分析视角之外的一种更具实践感的行动(action)分析方法。 仅就前一个缘故而言,作者并没有因为市场经济转型所带来的问题而否定市场转向。他指出,中国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进行过一系列的经济制度探索,其最主要的特征即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失效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汪著首先认可了这一转型巨变,作者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政治精英依靠其缔造初始形态所形成的政治权威和政治感召力而赢得民众信任,并使民众转让出自己的财产权和附属的经济权利,然而“建立这一交易秩序的信任基础由于集体一方的‘承诺失败’而瓦解”。(汪和建,1999:10)这一逻辑的实质是计划经济体制在效率和公平两方面都存在问题。在效率方面,“中央计划部门并不具有掌握有关的完备的经济信息的能力”。(汪和建,1999:10)同时公有产权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难以提供有效的行为激励”。(汪和建,1999:10)至于公平方面,“全体人民对财产权的公平占有只具有法律意义,并不体现为任何实际的经济意义”。(汪和建,1999:11)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作者赞同中国社会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出现的朝向市场的交易秩序的转型,然而作者对这种转向的期待是它能够实现一种有秩序的、合理的转变,而不是一种混乱的、冲突丛生以致社会秩序崩溃的转变,并且作者期望实现一种全方位的交易秩序——至少包含市场的、企业内部的和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且能够不断扩展的交易秩序。这种理论关怀亦是社会学的“终生问题”,即社会秩序是何以可能的。所以,当作者面对1990年代市场交易中大量的失范现象时,他提出一种经过“有限设计”的交易秩序(作为理想型,里面有排列有序的交易目标),并自信通过这种安排可以使中国在市场经济转型中获得更好的发展。基于这些思考,作者阐述了本书的核心概念:“交易秩序”。 汪著中理想的“交易秩序”意为“一种能够增进或至少不损害社会利益的权利交换状态”。(汪和建,1999:40)这与部分学者将交易秩序简单定义为“交易主体之间一种相对协调稳定的关系状态,这种状态使得特定的物品和服务在交易主体之间的转移成为可能”(李林艳,2005)或者“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和稳定的状态”(王国伟,2013)都有所不同。那么汪著的上述定义,其特殊意义何在?在我看来,有三个方面:首先,“权利交换”即是将交易视为个体之间“所有权的相互让与”,这等于指明了建构交易秩序时激励与控制的焦点所在,即人对某物的所有权及进行交换时所需要的自由权。其次,这一定义使得交易概念“既是一个一般化的概念,又是一个可以分类研究的具体概念”。(汪和建,1999:32)这使我们既可以对交易秩序进行一般性的理论建构,又可以将其用于不同领域的具体研究。再者,交易秩序的层次性被牵扯出来,虽然交易始于两个人之间所有权的交换,但其最终的落脚点在于“不损害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