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进入了工业化社会的国家,都需要政府制订和实施某些社会政策或社会保障政策,以便为其公民在市场之外提供某些生活资源。政府依据这类政策为公民提供的不是公共物品,而是个人可以享用的私人物品(现金或其他可以排他性地分别享用的实物或服务)。公民从政府得到的这些生活资源,属于国家给予的福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国家由于福利项目和开支的扩张,它们自称为“福利国家”。但是,对于国家福利的根据,学术界始终没有给出令人无可置疑的理论解释。因此在政府是否应该为其公民提供一些私人物品的问题上,既有强烈反对的意见,也有对高水平福利国家的论证。 对于国家为什么要承担保障其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责任,改革开放以前,在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来解释的。改革开放以后对于国家的这种行为,直至今天,仍然有不少人归结为国家的善意、恩惠。改革开放以来,因为学术性和常识性信息的大量流入,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承认,从国家得到必要的福利是个人作为国家公民的一种权利。 在学术界,对于个人从国家得到必要的福利的权利,最有影响力的一种解释是将公民的这种权利称为社会权利(social right)。对此给出系统论述的是英国20世纪中期著名的社会学家马歇尔(T.H.Marshall)。1949年在剑桥大学纪念与之同姓的经济学家阿尔弗莱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的年度讲座上,社会学家马歇尔发表了题为《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的演讲。演讲的主旨是分析公民权利、社会政策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论证社会政策在什么范围内能够修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导致的不平等。 马歇尔关于公民身份的这篇演讲发表在60多年前,但其影响力一直存在。而且自20世纪80年代末更引起了广泛关注。至今,社会权利仍然是对国家福利责任的最有影响力的解释。吉登斯(Anthony Giddens)认为马歇尔的这篇“经典著作”,“持续影响了大半个世纪”(吉登斯,2007:163)。安东尼·M.里斯(Anthony M.Rees)认为,马歇尔在《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中提出的“富有原创性的思想”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几乎成了唯一可能的叙述”,对其后两代许多最著名学者产生了“巨大影响”,“那些人的学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20多年里日趋成熟起来”。但更为突出的还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展纪念马歇尔的系列讲座以来,大量新一代学者突然对马歇尔的思想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里斯,2007:141-142) 马歇尔提出的思想之所以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再次引起了众多学者的浓厚兴趣,既与全球化背景下学术界对公民身份问题的重新关注有关,也与20世纪70年代的福利国家危机以及其后发生的对国家福利责任的激烈争论有关。而这种关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以公民的社会权利解释国家对其公民的福利责任并非是确定无疑的。对于作为公民为什么就拥有这样的权利?马歇尔没有自觉地追究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基础。 近些年来有关学者在对公民社会权利展开进一步研究时,同样也没有认识到追究决定公民社会权利的客观事实基础的必要性。因此,公民从国家获得一定的经济资源和服务的权利并没有成为一种稳定的、确定的权利。所以,在国家福利政策领域一直存在的状况就是:一方面,国家必须制定和实施一些福利政策;另一方面国家实施的福利政策又不断受到质疑和批判。 本文将联系马歇尔对公民的社会权利形成过程和基本含义的论述,一方面,进一步澄清公民的社会权利的含义,同时证明社会权利并不能为国家福利提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基础;另一方面根据人权理论和实践指出,人能够得到普遍承认的权利,不仅仅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更根本的是那些权利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基础;最后,明确指出,公民从国家获得必要的福利的权利同样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基础,这个基础就是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 一、社会权利与公民福利的关系 首先,马歇尔认为社会权利是与公民身份相联系的一类权利。而“公民身份是一种地位,是一个共同体的完全的成员享有的地位,享有这种地位的人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是平等的”。(Marshall,1973:84)对于与公民身份相联系的权利究竟应该包含哪些内容,马歇尔采用的是“历史的分析”方法。即叙述了在历史上,特别是英国的历史上,各种权利是怎样扩展的。在采用这一分析方法的过程中,他又给公民身份加入了另一个衡量标准,即强调公民身份“从定义上说是全国性的(national)”。(Marshall,1973:72) 根据历史发展进程,马歇尔将与全国性的公民身份相联系的权利分成了三类。他首先提出可以将公民身份分为三个部分(parts)或三个要素(elements):公民的(civil)、政治的(political)和社会的(social)。但实际上他是将与公民身份相联系的权利分成了三个阶段。他认为“不用损害多少历史精确性就可以将每一个要素的形成归之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公民权利可归于18世纪,政治权利可归于19世纪,社会权利则是20世纪”。社会的要素或者说社会权利,即“从对少量的经济福利和保障的权利到分享社会遗产,以及根据通行的社会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的权利”,“与这类权利最紧密地联系的制度设施是教育系统和社会服务体系”。(Marshall,1973:7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