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4086/j.cnki.wujhs.2016.03.010 一、意义与使用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在《哲学研究》一书著名的第43节中,企图指出他所认为的字词意义与使用之间的密切关联: 对于某一大类使用语词“意义”的事例,虽然并非所有的事例,这个语词能够如此说明(erkl
ren):一个字词的意义就是它在有关语言中的使用(Gebrach)。 而有些时候,一个名字(Namen)的意义可藉指向它的负载者(Tr
ger)来说明。①这段看似意义清晰的文字其实带出了不少问题。首先,究竟第43节节首的“意义”一词是泛指各种意义,还是只指字词意义?若是前者,则维特根斯坦所指的某一大类,是否正好是所有使用语词“字词意义”的事例所构成的类?若果如是,则他的意思其实是,对于所有字词而言,一个字词的意义就是它在有关语言中的使用;若是后者,即“意义”一词仅指字词意义,则他的意思是,对于某一大类使用字词“字词意义”的事例,虽然并非所有的事例,一个字词的意义就是它在有关语言中的使用。再者,若我们采取后一个诠释,则便应有例外的情况,亦即存在某些字词,使得这些字词的意义并不是它们在相关语脉中的使用。若果如是,则维特根斯坦有否认为存在这些例外的情况?他又有没有举出这些例外情况的具体例子? 本文首先论证,第43节节首的“意义”一词应解作字词意义,并藉此来说明第43节整节的内容。因此,维特根斯坦在第43节首段的意思是,对于某一大类使用字词“字词意义”的事例而言,一个字词的意义就是它在有关语言中的使用。再者,本文亦会论证维特根斯坦的观点:第一,确实有字词意义是字词使用这看法的例外情况;第二,第43节的第二段(“而有些时候,一个名字的意义可藉指向它的负载者来说明”)便指出了其中一种例外的情况;第三,该种例外是运用实指定义(hinwiesendes Definition)或实指说明(hinwiesendes Erkl
rung)的情况,而且是一种字词有意义但不是正被使用的情况,因而不是所有字词的意义都是它们在相关语脉中的使用;最后,本文会说明,维特根斯坦支持字词在相关的实指定义或实指说明中有意义但未被使用的看法的理据。 二、字词意义是否必定是使用 加思·哈利特(Garth Hallett)认为,维特根斯坦在第43节中是把“字词的意义”和“字词的使用”视作等价②。而在戈登·贝克(Gordon Baker)和彼得·哈克(Peter Hacker)的《〈哲学研究〉的分析评注》第1册的初版中,他们亦认为,维特根斯坦在第43节中提出了“字词意义即字词的使用”这一口号(slogan)③。换言之,哈利特、贝克和哈克均认同,维特根斯坦是主张所有字词意义都是在相关语言中的实际使用,当中并无例外的情况。 再者,他们支持自己看法的理据都很相似。哈利特指出,第43节提及的类并不是字词的类,而是使用字词“Bedeutung”(或中文“意义”)的事例的类,其中包括用“Bedeutung”意指非字词意义的意义的情况。而所谓“某一大类”则指仅使用字词“Bedeutung”意指字词意义的事例。因此,维特根斯坦等于在声称,“字词的意义”和“字词的使用”是等价的④。 贝克和哈克则认为,第43节节首的“意义”一词所指的意义,可赋予手势、自然现象等,就如他们的例子“The clouds mean rain(那些云意指下雨)”所显示的一样。而“某一大类使用语词‘意义’的事例”正好意指整个由字词意义的项例所构成的类。所以,“一个字词的意义就是它在有关语言中的使用”是一个口号,因而亦不存在字词意义不是使用的例外情况。例外情况只能出现在非字词意义的意义中⑤。 其实,无论是如哈利特般把第43节节首出现的“类”字,视为意指所有使用字词“Bedeutung”的事例所构成的类,或如贝克和哈克般把该处的“意义”一词视为泛指意义,都是对“类”和“意义”这两个字词在有关语脉中的意义的不恰当、甚或不自然的理解。其实,元论是第43节本身,或其前后的章节,维特根斯坦都是很明显地在谈论字词意义或使用,名字及负载者、样品,典范及实指定义或说明,命题的逻辑分析等等各种语言的特征。因此,在有关语脉中,“类”和“意义”很明显应分别指字词意义事例所构成的类和字词意义。若要说“类”字意指所有使用“Bedeutung”的事例所构成的类,或“意义”泛指意义,其实是并不恰当、亦不自然的理解。 再者,要接受哈利特的诠释,采取他对“类”字的不自然的理解还是不够的;而要接受贝克和哈克的诠释,采取他们对“意义”泛指意义的不自然的理解亦是不够的。其实,无论是接受哈利特的诠释还是贝克和哈克的诠释,都要再持守“某一大类使用语词‘意义’的事例”正好指所有字词意义事例构成的类这一看法。这样一来,便使得要证成哈利特或贝克和哈克的诠释,论证的负担要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