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极大地改变了人类对当代世界的理解,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思考未来国际秩序的问题。印度裔美国人法里德·扎卡利亚(Fareed Zakaria)在2008年出版了《后美国世界:大国崛起的经济新秩序时代》一书,认为当今世界正逐渐脱离美国的经济支配,迈进一个多元势力共同支撑的后美国世界,由此引起了学界对全球秩序转型的大讨论。①随后,法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Thomas Piketty)在2013年出版了《21世纪资本论》,对全球资本主义体系的制度合理性提出质疑,认为世界正在倒退回“承袭制资本主义”的年代,西方长期以来深信不疑的“华盛顿共识”更是遭遇困境,全球金融危机让世界经济体系和经济秩序也备受质疑。②2014年,亨利·基辛格在《世界秩序》一书中强调进入21世纪后,随着非西方世界的崛起,西方国家对秩序的理解已经不具有普遍性,西方国家只有学会尊重非西方国家的文化传统,一个和谐的世界新秩序才能建立起来。③此外,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的理查德·哈斯(Richard N.Haass)、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安妮—玛丽·斯劳特(Anne-Marie Slaughter)等学者也日益重视世界范围内的秩序和失序问题,尽管他们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但均认为当今世界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一个新秩序正在形成之中。④ 自冷战结束以来,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的发展,全球秩序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关于国际秩序转型的讨论一直不绝于耳。尤其是随着中国、印度、巴西、俄罗斯、南非、土耳其和印尼等系列新兴经济体的“群体性崛起”,世界范围内的力量对比发生变化,世界经济重心和国际战略重心正在向非西方国家转移。从新兴经济体来说,中国、俄罗斯、印度和巴西等国家也纷纷提出推进国际体系和国际制度改革的倡议,比如“一带一路”“欧亚经济联盟”“欧亚倡议”、金砖国家发展银行、上海合作组织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及丝绸之路基金等,国际秩序转型已经不仅是一个学术话题,更是一个实践议题。本文基于国内外既有的研究成果,遵循西方思想史的视角,通过比较分析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在国际秩序上的辩论,探寻支撑国际秩序的正义基础,试图回答如何理解当今世界秩序的变动,以及何为未来理想的世界秩序等问题。 一、国际社会中的秩序问题 (一)秩序与国际秩序的内涵 何谓秩序,秩序是指整齐而有规则的状况,它是与无序、混乱相对应的概念。不过,“秩序”的含义非常复杂,往往随着其目的和为谁服务而变化。无论如何,秩序反映着一种“确立和维持规则”的期待。可见,秩序与两个因素密切相关:一是行为体的目标,它决定着社会价值分配的平等与否;二是行为体互动的过程,它决定着规则和保障机制的硬化程度。如同美国北伊利诺伊大学的政治科学教授劳伦斯·芬克尔斯坦(Lawrence Finkelstein)所言,国际秩序是管理国际社会所有或者几乎所有成员的多领域具体事务的广泛的制度框架。⑤对秩序而言,其本质问题是由谁来制定规则,制定何种规则,如何创建、维护、发展规则,以及该秩序在何种环境下得以转变。⑥ 所谓国际秩序又被称为世界秩序,这一观念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当时的罗马皇帝、教皇和各世俗君主国之间争权夺利,战乱频仍,人们渴望建立一种为世人普遍遵守的秩序。⑦但是,国际秩序却是在世界秩序的呼吁下和民族国家产生之后的产物,其产生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中世纪体系的崩溃密切相关。长期以来,国际秩序是基于由民族国家构成的一个国际无政府状态建构的世界秩序,世界秩序规则建立的主导权掌握在民族国家手中,每个主权国家都宣称拥有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权力。从历史角度来看,迄今为止的国际秩序几乎总是为大国服务或者是特定强权国家之间的政治游戏。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认为,在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中,国际秩序主要有三套“共享的规则”:一是把“各国构成一个社会的观念”——与帝国或者分散的权威体系的观念相对立——界定为“政治组织的最高规范原则”;⑧二是所谓“共存”原则,即确定了主权国家合法使用武力、国际条约的性质、司法权及对别国事务的不干涉原则等;三是确定了国际合作的有关原则,诸如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等。⑨总之,传统国际秩序的基石在于国家主权平等、外交协调、国际法等一系列准则,戴维·赫尔德称之为“自我调控的秩序”。英国牛津大学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则进一步将其细化为“国际法的形式和程序,外交上的代表制度,以及世界性的国际组织,比如19世纪成长起来的功能性组织”。⑩在赫德利·布尔等英国学派学者眼里,国际秩序是整个国际社会共享的规则、规范和制度体系,存在着一个起源、发生、发展和拓展的过程。 (二)国际秩序的历史变迁 1.以均势为主导的国际秩序。在国际关系学界讨论国际秩序问题时,起点是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上所确立的基于主权平等、外交、均势和一系列国际法原则建立起来的自我调控的秩序。不过,尽管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在法理上通过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1713年的《乌德勒支和约》对自我调控的秩序予以确认,但在现实中其具体内涵并未也不可能落到实处。诚如恩格斯所言,此种秩序准则只不过是应用于“处于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的体系中”,而把所谓的“非基督教文明国家”排除在外。(11)这一秩序准则即使在发达资本主义大国内部也没有完全得到履行,毕竟各国国家的大小、强弱程度不一,在国际社会中很难做到主权完全平等,更难以实现相互尊重和不干涉内政。国际社会中长期存在着国家地位平等与国家权力不对称之间的一道鸿沟,法理秩序在实践中被扭曲为以强凌弱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英国斯克莱德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安东尼·麦克格鲁(Anthony McGrew)谈到:“因此,国际舞台被视为无政府状态,意思是说强权而非公理起着支配作用,政治往往引发国家间的权力争夺,缺乏权威机制强制实施国际法或国际规则,秩序往往取决于霸权国家之间的权力平衡或某个霸权国家的强制权力。”(12)显然,从根本上说,国际治理下的秩序反映的是最强者的利益,是所谓强国的秩序。“毫无疑问,只要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和权力,大国往往制造、维持甚至破坏秩序和制度。”(13)结果,传统的国际秩序在本质上是大国秩序,而非所有国家平等相处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