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6298/j.cnki.1004-3667.2016.02.04 大学发展史无疑也是一部大学治理变迁史,而中国大学发展史则是一部国家政策主导下的大学治理变迁史。大学的治理包括大学的外部治理和大学的内部治理,受篇幅的限制,我们这里考察的大学治理主要是指大学的内部治理。大学治理模式的选择不是孤立的行为,一方面它受到大学历史传统的影响,保持其文化的基因与“胎记”,同时,又总要受到它所处时代的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影响。从世界范围看,大学治理具有一定的国别性,每一个国家的大学治理皆具有自身的特征,即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大学治理模式,中国大学的治理具有典型的“中国特征”。中国高等教育属于“后发外生型”,从近代大学产生,政府就与大学的关系紧密,这个特点一直保持至今。受此影响,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及其模式的变迁一直离不开政府的影响与作用。在政府的作用和影响中,政府的政策与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其约束力不亚于法律,它一直是引导治理变迁的主要力量。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出台各种政策,直接作用于大学的治理,引发大学领导体制、治理结构的变革,影响大学内部各种权力在大学治理中的地位及其权力运行。因此、我们在研究中国大学治理变迁的时候,不能不考虑到这样的特点,这也是我们基于政策分析来考察中国大学治理变迁的原因。本文主要考察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大学治理的变迁,我们会看到中国大学治理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而且这些阶段性的特征是与国家政策密切相关的。我们把1949年以后的大学治理变迁分为三个阶段来考察:1949-1977年是以大学内部领导体制变革为中心的大学治理探索期,1978-2009年是以大学内部管理体制变革为重点的大学治理改革期,2010年至今是以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为主旨的大学治理完善期。 一、1949-1977年的中国大学治理:以探索大学内部领导体制为中心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每一次政治体制或经济体制改革都对中国大学治理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历史昭示,中国大学的治理及其变革始终与中国的高等教育政策变迁内在地关联在一起,几乎没有离开过国家出台的各种政策法规的指导和引领。概言之,中国大学的外部治理影响着中国大学的内部治理,或者说中国的高等教育行政主导着中国的高等学校管理。这与“中国政府主导着中国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存在某种相似性和一致性。 1949-1977年是中国社会的“百废待兴期”,更是中国社会新的“秩序形成期”。在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改造、“跃进”、运动、“革命”等构成了中国社会的主旋律,作为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政府以政治为中心将经济、文化、思想整合为一体,行政力量无所不在。控制了一切社会领域,与政治关联的价值、标准等因素在各领域起着决定性的影响。 在革命战争年代就开始举办高等教育的中国共产党人,深知高等教育对于稳定政权、建设国家、为人民谋福祉的重要性。1949年中国的高等教育基础还很薄弱,当时高等学校数量仅为205所,在校生10.65万人[1]。因此,新政权一成立,国家一方面开始接收、改造旧中国留下的高等学校,着手发展高等教育。另一方面,要解决国家如何治理高等教育以及高等学校(大学)内部如何治理的问题。 就国家如何治理高等教育来说,1949-1977年,国家高等教育的管理模式经历了几次的变革:①确立中央集权高教管理体制(1949-1958年);②高教管理体制由集权向放权的尝试(1958-1963年);③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由放权到收权的调整(1963-1966年);④“文化大革命”中高教无序的管理体制(1966-1976年)。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虽然经历了几次变革,但基本上是中央和地方集权与放权的变动。总体上说,“中央高度集中统一”是这个时期形成的高等教育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 就大学内部的治理来说,新中国成立后,大学面临的当务之急是确定大学内部的领导体制。这是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就谈不上大学的治理。因此,领导体制的确定也就成了这个时期大学治理的主要任务和重要特征。然而,大学实行什么样的领导体制,当时并没有现成的答案,在探索过程中,如同国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变革一样,1949-1977年,中国大学尝试了多种领导体制,如校务委员会制、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工宣队为主的革命委员会负责制等。 考察这个时期大学的领导体制变革,我们会发现,大学领导体制的变革与中央政府的政策推动密不可分,或者说每次变革都是在中央政府的政策推动和指导下完成的:①校务委员会制(1949年10月-1950年4月)。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对旧中国的高等教育实行“维持原有学校,逐步加以必要的与可能的改良”的总方针,采取接管、接收、接办,然后加以改造的方法。各高等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力。校务委员会由思想进步的教职工代表组成,集体负责,民主管理学校。②校长负责制(1950年4月-1956年9月)。1950年4月,教育部指示:“凡已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高等学校一律实行校长负责制。”1950年8月14日,经政务院批准实施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规定:大学及专门学院采取校(院)长负责制。③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56年9月-1961年9月)。1956年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的发表和党的八大的召开,推进了教育界对学习苏联经验的深刻反思,由此揭开了摆脱苏联模式、独立探索中国自己高等教育发展道路的序幕。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指出:“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一长制容易脱离党委领导,所以是不妥当的。”④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61年9月-1966年5月)。1961年,中共中央批准试行的《高教六十条》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高校党委是学校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高等学校的校长,是国家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校务委员会和学校经常工作。”⑤党委领导下的工宣队为主的革命委员会负责制(1966年5月-1976年10月)。“文革”期间,高等学校的党组织被认为执行修正主义教育路线,所以是踢开党委闹革命。前两年由造反派、红卫兵掌权,然后由军宣队、工宣队掌权。1971年4月,中央批转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学校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宣队的政治作用:革命委员会是权力机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