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16)02-0076-07 一、问题的提出:为什么需要一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2014年3月5日,《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规程》)开始施行,这是第一部旨在推进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规章。这一规程的出台,被视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背景下依法治教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持续推进现代大学治理结构优化、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成果。 历史和现实表明,学术委员会及其相关制度具有保障学术权力及维护大学学术本质的巨大作用,“学术”一词本身包含着“与学院有关”和“非实用性”①两个最重要的特征。域外大学中的学术委员会制度,深深根植于“行会自治”的传统和高等教育本身的逻辑,通常在现代大学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自然产生,并因此不需要国家法律对其合法性的特别确认。 那么,为什么需要制定一部《学术委员会规程》来规制当前我国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制度?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当前的学术委员会制度几乎是完全在国家法律要求下,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和政策文件规定确立起来的,并不是大学自发建立的内部学术治理机构,主要体现在:学术委员会的合法性需要国家法律的授予与确认;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运行体制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文件的严格限定;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主要依靠大学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而推进等②。我国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存在着发展历史短、定位模糊、功能弱小等“先天不足”,因此亟须通过一部法律规范,在短时间内改变许多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缺失的现状,快速推进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建设,使得通过章程的学术治理成为可能。《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出台,明确了学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产生方式、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议事规则、监督和救济机制等具体事项,使得各个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更具可操作性。 二、大学治理中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应然定位 (一)学术委员会制度溯源 1.域外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演变 域外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制度主要表现为评议会制度。克拉克将西方学术权力结构关系模式划分为经典的欧陆模式、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③。 德国具有悠久的“教授治校”的传统,教授起初以行会形式参与到学校内部学术事务的管理中,后来逐渐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依据德国法律的规定,大评议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重大学术事项及行政事项,有权选举校长和批准学校章程;评议会是大学的另一个主要的决策机构,对涉及科研和学术人才培养的一般性问题做出决定④。大评议会和评议会都主要由教授组成,适当吸纳教工和学生代表参与其利益相关事项的表决。评议会在院(系)层面,往往还设有院(系)务会来作为院(系)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机构。在涉及学术权力运行的各个机构与领域,德国大学中教授的权力均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美国大学的评议会制度,是“欧风美渐”、制度移植的结果。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成立,使得评议会制度得到了法定程序的确认,极大地提升了大学内部管理的民主,此后美国大部分大学都设立了大学评议会,有些州开始把评议会制度列入立法范畴。1967年,美国大学教师联合会、美国教育委员会和美国大学董事会联合会联合发表了《大学和学院治理申明》,确立了美国大学和学院联合治理的模式⑤。在人员组成方面,评议会人员的构成因学校的性质、规模等而表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在组织结构方面,评议会通常设立执行委员会或一个秘书部门,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在权限及职能方面,美国各个高校学术评议会的权限及职能表述有所不同,但总的来看,评议会的权限可以概括为立法权、决策权、审议权及咨询和建议权等。 日本大学的评议会制度虽然建立较晚,但其成立伊始,就十分强调对学术权力的保护。根据日本《学校教育法》和《大学设置基准》的规定,在国立大学和公立大学中,由评议会作为大学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最主要的决策权;同时,在学部一级,由教授会作为主要的学术管理组织和决策机构。人员构成方面,评议会由校长、学部长及教授代表等人员组成,校长担任评议会的议长,教授会则由各学部部长和教授组成;在成员的产生方面,评议会的当然成员包括校长、各学部部长,此外每个学部还要通过选举产生两名教授;在权限及职能方面,评议会有权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包括校长的选举、预算的编制、招生计划的拟定等,而教授会则负责本学部内部与学术事务相关的事项及其他重大的事项。 2.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演变 我国的现代大学制度是名副其实的“舶来品”,而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无,再“浴火重生”的艰难过程。总体上来看,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体现着国家力量对于大学的全面渗透,其演变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17年至1949年,即民国时期的评议会和教授会制度;第二个阶段是从1949年至1978年,学术委员会制度因国家高度集中的教育管理体制而被废止;第三个阶段是从1978年至今,即学术委员会制度的逐渐确立及快速发展时期。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大学内部管理制度形成于蔡元培时期的北京大学。1912年颁布的《大学令》明确提出,“大学设立校级评议会,各科设立教授会。评议会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其审议事项主要包括学科的设置和废止、讲座种类、内部规则、大学院生成绩和请授学位是否合格以及大学校长、教育总长咨询事件”⑥。这是我国最早的关于设立学术权力机构的规定。随后,北京大学于1917年和1918年颁布了《教授会组织法》和《评议会章程》,详细地规定了评议会和教授会的组织人员、职责与功能和议事规则。在人员组成方面,教授会的成员包括所有的教员,而评议会由校长、学部长和资深教授组成,充分保证人员的学术专业性;在职责与功能方面,教授会拥有对教学方法、教材选择等事项的决定权,而评议会则有权审议学科的废立、学位授予、学术管理体制的改革等其他重大学术事项;在议事规则方面,《评议会章程》规定评议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评议长或半数以上的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的会议决定有效。相继,清华大学、东南大学、南开大学等高校也开始探索各具特色的学术管理体制,这一系列举措确立了民国时期大学中学术权力机构的地位,体现了大学的学术本位,促进了民国时期的学术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