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所规定的国家所有相关条款,之前一直没有在教义学上得到充分的重视和精细的教义学阐释,其与私法中所规定的国家所有权之间也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之中。但是,这两年所发生的乌木归属、狗头金归属、风能归属等事件,却“吹皱了一池春水”,导致了对宪法中的国家所有条款、私法中的国家所有权条款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思考和讨论。本文即选择以乌木所有权的归属作为中心,讨论宪法中的国家所有和私法中的国家所有权。 一、乌木归属国家所有的可能依据及反驳理由 有观点认为乌木归属国家所有,主张乌木属于特定的客体,而现行规范或者规定这些客体属于国家所有,或者规定可由国家依据特定的地位而取得所有权。这些观点或者认为乌木属于文物、古生物化石、矿产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或者其他自然资源,因此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直接属于国家所有;或者认为乌木属于天然孳息或埋藏物,因此由国家取得所有权;或者认为乌木属于无主物,依据《民事诉讼法》“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经公告后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①笔者依次剖析如下。 (一)文物、古生物化石、矿产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或其他自然资源 结合《物权法》第51条和《文物保护法》第5条第1款、第4款第1项和第6条的规定,中国境内出土的一切可移动文物,除确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之外,皆属国家所有。该法第1条宣示立法目的为“继承……历史文化遗产”,结合《文物保护法》第2条所列举的文物类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1条第2款以及日常语义,②可知文物应属文化遗物,显然在文义上不包括乌木在内。 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该条例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乌木可能并非地质历史时期形成,也并非化石,故并非该条例所称的古生物化石。 依据《宪法》第9条第1款、《物权法》第46条、《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矿藏或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则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乌木并未被列入《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也并未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公布为新矿种,因此,至少在目前,乌木不属于矿产资源。 依据《物权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同时,《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乌木并非具有生命特征的植物,因此并非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植物。 因此,至少从文义和现行规定上而言,乌木无法依据上述规范被认为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有疑问的是,乌木能否有可能通过法律的新规定被认为属于文物、古生物化石、野生植物资源,或者被公布为新矿种,或者能否应当进行类推适用上述规范,从而属于国家所有,仍需要进一步考虑。 同时,《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物权法》第48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由此,乌木是否能够被认为属于“等”所包含的其他自然资源,从而属于国家所有,仍值得思考。 (二)天然孳息 《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乌木是在国家所有的河道或土地中,且该河道或土地上无用益物权,则有观点主张,乌木属于土地的“天然孳息”,从而由国家取得所有权。③通常认为,原物的天然孳息是指原物的出产物或者按照该原物的用法所取得的其他收获物。就土地而言,土地的出产物,指所有在土地上生长出来的东西,而土地的其他收获物,指依据土地的用法产生的收获物,比如石头、沙子和其他的土地部分。④但乌木并非土地上生长出来的出产物,也非依据土地的用法而产生的其他收获物,故并非天然孳息。⑤同时,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前必须是原物的成分,物的成分在分离后可能属于天然孳息,也可能并非天然孳息,《物权法》第116条应能直接适用于天然孳息,并按照其规范目的,也能类推适用于分离后不属于天然孳息的其他成分。⑥而依据通常的交易观念,土地包含了土壤、岩石、水文、大气和植被等要素,乌木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要素,故并非土地的成分。因此,乌木并非土地的天然孳息,也并非土地的成分,故无论是适用还是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16条,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都无法据此取得乌木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