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16)02-00013-11 1.对“心灵”概念的自然理解中内嵌着一个“内部之物”的隐喻。近代以来关于“心灵”的“官方理论”①进而认为:我的心灵对他人而言是不可直接观察的,对我自己而言则是全然透明的。这就为“他心难题”埋下了伏笔。②近年来,神经科学对“镜像神经元系统”的发现似乎为这一难题的解决洒下了一抹曙光。③但单单套用“镜像神经元”理论,似乎很难为我们对他心的认知做出完满的解释。看到你被针扎到了,我的镜像神经元会不由自主地对你的疼痛感做出模拟。但仅是这一点还不能解释我如何知道你的确在疼。电影中的血腥场面也会启动我们的镜像神经元做出反应,但我们仍然知道那个演员在表演疼痛,而不是真在疼。我知道你在疼,甚至可以真切地感受到你的痛楚,也不在于我忠实地复制和重现了你的感受。无论我多么“感同身受”,我感受你的疼痛的方式毕竟与感受我自己的疼痛的方式有所不同——比如仍然是你在疼,我没在疼,比如我一般不会误以为是我在疼痛。我是经由这种影子式的感受得知你的确在疼的吗?我又从何知道你的确知道你自己在疼的呢? 实证研究表明,若没有镜像神经元的模拟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我们对他心的认知就会出现障碍。不过,不谙世事的少年要真切地认知成年人的世界,同样会有障碍。这不是由于他的镜像神经系统不够正常,而是由于他对世事的理解不够深切,不够成熟。质而言之,我们把什么叫做一种“障碍”,首先要参照的是展开在常情常理之中的典范理解。而如何理解才算合情合理,无须也无法单从对大脑神经元的观察上获得说明和解释。神经科学的确可以在特定的方向和层次上拓展我们对心灵现象的理解,但第一,它对心灵现象的解释必须首先参照已经结构化在常情常理中的定型理解,④第二,在常情常理范围里可以得到理解的心灵现象,也不必非要下降到神经生理的层次上加以解释。神经科学的解释,是对心灵现象的(诉诸常理就能理解时的)进一步解释或(诉诸常理无法理解时的)后一步解释,而非第一步解释。 如果我实在理解不了“一箪食一瓢饮”有啥可乐的,就算我和颜回朝夕相处,也体会不出他的乐处。我的神经系统出问题了吗?对此无论回答“是”或“不是”,都不能很好地解释我在感受颜回之乐上所遇到的困难。对照观察一下他的大脑神经元活动也不能。因为这里,我需要拓展的本不是对人类神经系统的理解,而是对我与他共处其中的生活世界的理解。假如我最后不得已而从镜像神经元上找原因,那也不意味着理解上的进步,而意味着理解上的退却和妥协。 2.我们都一箪食一瓢饮,你快乐,我不快乐。我们都被针扎了一下,你疼,我也照样疼。假如我当真像你那样的理解我们的境遇,也许就会像你那样地快乐起来。反过来,张三的欢乐情绪可能感染到我,却感染不到你,反倒让你义愤填膺——这可能由于你我对人应当为哪类事情感到快乐的理解不同。我是不是像你那样地感到疼痛,则无关乎我是不是像你那样地理解,而取决于我是不是也像你那样地被针扎了一下。 快乐的感受与疼痛的感受存在一种不对等性。我们可以引入“理解内容”这个概念来刻画这一差别:快乐往往带有理解性的内容,而疼痛一般不带有理解性的内容。换言之,往往是由于我们有如此这般的理解,才会感受到如此这般的快乐,二者有着内在的关联;相应地,只有真切地理解了快乐感受中的理解内容,才可能如其所是地理解这种快乐感受本身。相反,我们感受到疼痛,一般不是因为对让我们疼痛的事物具有特定的理解。针扎这一外界刺激不经由我的理解,直接导致了我的疼痛。⑤ 如先贤所言,人是追求理解的动物。人类的心灵现象大多包含着或浅或深的理解内容,而并不只是本能的生理反应。我们有时也说:感到气氛不对,“本能”地紧张起来;但这还是与瞳孔对强光做出的本能反应属于不同的类型。诡异的气氛让我们产生如此这般的心理反应,是基于我们对周边情况有如此这般的观察和理解;因此,就算还是一样的周边情况,我们的理解变了,所起的心理反应就会变。我们可以说服一个人转变他的看法,从而消除他的疑虑。但我们没办法说服他的瞳孔不做出这样的反应。 从一种角度上看,“理解”不过是诸种心灵现象中的一种,而从另一种角度上看,“理解”标明了心灵之为心灵的典型特征。广义上,所有具有生理性知觉、“现象意识”的有机体都可以说具有心灵。但狭义上,只有具备理解能力的高等生物才具有心灵、心智(狭义上的“mind”)。至少,牡蛎、蚯蚓之类并不在均等的意义上与清醒状态下的成年人一样分有“心灵”的特性。一种人类活动,如果不在充分的意义上接受了理解的规制、组织,也只是“生理性”的、“本能”的、“无心”的或“丧心病狂”的。总体来讲,诸种心灵现象构成了一个类似引力场的结构,带有深厚理解内容的心灵现象——如思想、认知、推理、谋划——居于引力场的核心,而不带有理解内容的知觉、感知、欲望等则处在最边缘,与生理现象接壤。 3.有必要区分心灵现象作为理解的对象和心灵现象本身具有的理解内容。我们说,一个人不理解自己的苦闷情绪——比如自欺欺人地认定自己一片欢天喜地,或者理不清自己的苦闷是何缘由;但我们所说的并不是他的苦闷情绪中没有理解性的内容——如果根本没有,那就不是“苦闷”。如果我们对他近来的生活状态有一个对当的理解,或许还可以帮助他、说服他认清自己的苦闷。我们可以理解一种心灵现象,也不意味着这种心灵现象一定带有理解性的内容。我的牙自顾自地疼着——这一正在自然发生的疼痛感受既不是因我的理解而起,也不是受我的理解影响。但另一方面,我能够把正在经受的感觉理解为“疼痛”,从而不仅感受着疼痛,而且知道我感受到的就是人们所说的“疼痛”,却必须基于我业已习得的对“何为疼痛”的理解。疼痛感和对疼痛感的理解并不是一码事。初生的婴儿也能感受到疼痛。这在于婴儿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神经生理机制,而不在于婴儿已经能够像我们一样,基于对心灵现象的定型理解,对这类感受加以认知。在婴儿对疼痛有所知觉的意义上,也可以说他“知道”他在疼;但在严格的意义上,知道、理解是需要学习才能获得的能力,而非生理性的本能反应。我们——对疼痛有所感受,而且有所理解的成年人——能够依据一套理解框架知道自己或他人是不是在“疼”;纯然由本能支配的非智性生物则不能。